工伤伤残等级下来后怎么办_伤残鉴定结果出来后该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4 01:05:13 人阅读
导读:认定完毕,你直接把相关的手续提交单位人力,他们给你办理社保中心和单位的报销手续就可以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按国家规定的二级伤残赔偿标准赔偿如下:1.一次性伤残补...

认定完毕,你直接把相关的手续提交单位人力,他们给你办理社保中心和单位的报销手续就可以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按国家规定的二级伤残赔偿标准赔偿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22个月工资;

2.一次性伤残津贴:工资的85%乘120个月;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14个月工资;

4.一次性护理费:工资的50%乘120个月;

拿到工伤认定书和伤残级别鉴定书后,可以申请伤残待遇的

申请工伤待遇需要的材料如下

1、工伤认定受理书。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伤残鉴定意见书。

4、诊断证明书。

5、医疗发票及清单。

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7、申请人银行存折或卡复印件。

劳动能力鉴定书下达之后,可以向社会保险机构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劳动能力鉴定是给予受伤害职工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劳动能力鉴定书下来之后,即可按照鉴定结论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十级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本人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支付7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 因此,收到十级伤残鉴定书,下一步是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之前的工伤医疗、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没有接我算的,应当同时结算。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应当向用人单位结算。

谢邀简答:工伤认定以后,接下来就是伤残级别鉴定。伤残级别分为十个等级(1一10)。

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被鉴定为六至十级的,伤愈后,想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安排工作。不想回原单位工作的,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被鉴定为五至一级的,原单位不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和工伤保险金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社保部门还应给一定数额的工伤补助金。

一、十级伤残补助为本人6个月的工资;

二、九级的为8个月;

三、八级的为10个月;

每个级别增加两个月,以此类推……

一级为24个月。

护理费也分三个等级:50%、40%和30%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

(2)、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

(3)、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的;

希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职工牢记操作规范,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发生。


工伤的情况下,伤者领取到工伤鉴定结论的,如果伤者继续上班的话,那么可以先申请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申请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这个问题比较宽泛,涉及到赔偿的范围、程序、主体等方面。首先说一下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关系解除的,涉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发生工亡的,还包括被抚养亲属的抚恤金。其次说一下赔偿的程序,这相对来说比较漫长,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该在一个月内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工伤者一定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工伤认定后,在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计算赔偿标准。最后再说一下赔偿的主体,如果单位缴纳过工伤保险,除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需要公司支付外,其他项目一般都是由工伤保险支付的;如果单位未替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开户的,所涉及的所有赔偿应全部由单位承担;如果单位替劳动者办理过工伤保险登记只是未缴纳保险费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能及时补缴的,相关费用由社保和公司协商承担。

如果缴纳了工伤保险的话,去工伤保险管理科,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没缴纳,自己估算数找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去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让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将生活护理费的基数定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主要是考虑发生工伤后,工伤职工对护理的依赖程度主要取决于伤残的严重程度,而与本人对社会的贡献、收入的高低等因素无关。支付生活护理费的目的,是减轻伤残职工及其家庭因护理之需用而产生的经济负担。因此,从社会保险的公平性出发,《工伤保险条例》将护理费的基数定为统筹地区的职工平均工资,而不是伤残职工本人的工资。

从实践中发生的情况来看,职工因工伤或者职业病致残后,通常是在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3级以上伤残,同时又必须具备护理依赖条件的,才能享受护理费,被鉴定为4级以下伤残的一般生活能够自理,因此不享受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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