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他人属于什么违法行为_法律上对殴打他人的认定是怎样规定的?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15:29:57 人阅读
导读:根据题主的描述,公安机关可以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公安部法制局编辑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解释与实务指南》一书,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司法解释”的地位,其中对“殴打他...

根据题主的描述,公安机关可以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公安部法制局编辑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解释与实务指南》一书,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司法解释”的地位,其中对“殴打他人”(法定案由名称)有明确的定义,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公然实施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打人行为。行为方式一般采用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他人

一些地方也对殴打他人有定义,比如江苏省公安厅早就把“推、拉、踢、咬、拽”的行为定义为殴打他人。

殴打他人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殴打行为,不论其对方是否造成被侵害后果,即应当予以立案查处。

结合上述分析,本案如果题主描述属实,个人认为:

(一)店主殴打偷东西孩子母亲的行为符合治安案件立案条件,应当立“殴打他人案”查处

孩子偷东西被抓,其母理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向店主店主赔礼道歉;尽量缩小事态,这不仅有利于纠正孩子的缺点,也有利于孩子将来政治上的进步。而其母亲不仅不这样,还护短,实际上是纵容子女的违法行为,情理不容,法理不通。来到店里闹事影响生意,并惊吓了店中的小孩,店主先是向外推其一下,紧接着又向外拉了她一把,她却故意倒地……有“碰瓷”之嫌,法律上是叫“敲诈勒索”。

鉴于该案中受害人对引发本案具有一定的过错,且店主殴打他人“情节特别轻微”,建议当地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不予以治安处罚的决定,出具《不予治安处罚决定书》

(二)小学六年级的学生在商店偷东西也符合立案条件,应当立“盗窃案”查处。

六年级孩子涉嫌盗窃,从年龄上看,显然不符合处罚条件,但依法也当立案查处,核查清楚其年龄、是否确实为在校六年级学生等基本信息,查清作案事实,备卷存档,以备将来这孩子政治审查之需。建议当地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不予以治安处罚的决定,出具《不予治安处罚决定书》,并可以告知的形式,书面责令其母亲(或父亲)对其子女严加管教

本来非常简单的两起轻微治安案件,也都是符合调解条件并且完全可以调解好的两起案件,既然到了闹到《今日头条》的地步,也只有严格过细地按法定程序办了,否则就没有法律正义可言。只是两个办案民警起码得忙两天才能做完调查、报批、立卷等程序。

不懂法真是害人、害己、害子女、忙警察呀!

单从你殴打他人的行为来说,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是行政违法行为;如果在殴打他人的同时,给对方造成轻微伤害,既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需要承当行政违法的处罚,又牵连了有关民事的行为,需要承当民事赔偿的责任。如果办案单位调解不成,在行政处罚行为方的同时,也需要承当相应的民事赔偿的责任(法院处理)。

“殴打他人”肯定违法,这还用问吗?

依我之见一一在公共场所或公民公共生活的空间“殴打他人”后,在公安机关查办过程中经司法伤情鉴定虽然仅仅是“轻微伤”,的确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即法律规定必须达到“轻伤”的伤害程度,才依法构成故意伤害(轻伤)罪,而很显然本案例所述仅仅为“轻微伤”依法是不能追究殴打他人的打人者的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但是一一“殴打他人”的打人者如果一贯在公共场所丶居民村民社区打架斗殴丶称王称霸丶欺压百姓丶扰乱社会秩序。比如经常随意拦截丶辱骂丶殴打他人,虽然殴打他人没有致人轻伤,这种“经常”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仍然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丶拘役或管制。

当然,如果殴打他人仅仅只有这么一次,且属民间纠纷引起,肯定不能以犯罪论处。虽不构成犯罪,但是殴打他人仍然属于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治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仍必须对于违法的打人者给予行政罚款或治安拘留的行政处罚。

以上意思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殴打他人致轻伤,既不是行政违法行为,也不是民事违法行为,而是刑事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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