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每日讲法观点】对于办理结婚登记前的彩礼,根据未婚男女双方是否共同生活,情况有所不同。若未共同生活,则彩礼应该返还;如果共同生活,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彩礼是中国一种传统的婚嫁风俗,北京高院给出的彩礼的定义是:彩礼一般是指依据当地风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不具备上述特点的婚前财产赠与不构成彩礼。根据该定义,彩礼要求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的大额财物,若财务仅仅是为了维持恋爱关系,或者财务是数额较小的见面礼,都不属于彩礼的范畴。
在一些农村地区,彩礼对于生活不富裕的家庭,是一种很沉重的负担,此时在婚姻没有缔结成功时,彩礼的去留常常引起的争议,因此最高院给出了相关的司法解释。
《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当事人请,按照习俗给付财力的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予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第(一)款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不包括双方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形,若双方实际共同生活,则由法院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财力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其具体返还的数额。
题主提出的问题是,婚姻登记前彩礼应当如何分,根据最高法的意见,若男女双方为实际共同生活,应当全额返还;若男女双方实际共同生活,由法院判断应当返还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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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问题,现在染上了虚荣与攀比,有时真的让男方苦不堪言,有个段子是结个婚,返到开放前,说明彩礼真的是压在老百姓身上的大山了,而且国家也出台过相应的政策,但是,收效甚微。原本彩礼的本质是为了给新婚的小夫妻俩垫定一个基本的物质基础,可是现在就有点变味了,时常见到天价彩礼见诸报端,甚至因为彩礼问题,还会导致刑事案件的发生,真的是人间悲剧。
曾经听说过,有一个女的,就是钻法律的空子,不断和男青年结婚,然后离婚,专门欺骗彩礼的,形成了一个套路,实在是让人愤恨不已!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从这个法条可以看出,第一个条件就是双方未领取结婚证的,第二个条件是双方领取了结婚证,但是没有同居过,第三个条件是双方领取了结婚证,但是现在男方要求离婚,同时有证据证明因为给付彩礼,生活陷入了困难,有了以上3个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同时,考虑到婚姻存续时间较短的婚姻也是存在的,
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解答》第7条:男女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已共同生活的,彩礼应否返还?男女双方虽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彩礼应否返还?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
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决定彩礼是否返还应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当事人已经登记结婚,即使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原则上彩礼也不予返还,但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或存在包办、买卖婚姻收受彩礼、以结婚为名行骗取彩礼之实等特殊情形除外。
所以,一旦双方领取结婚证,彩礼返还就相应的难度就比较大了。
很多的男方非常关注彩礼能返还多少,对于彩礼返还的数额,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都是由法官自由裁量的,所以,在分手时,要积极搜集对方的过错证据,以争取法官判决返还的数额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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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离婚闹彩礼一般是结婚时间很短而出现的问题。要不要归还?如果是骗婚,当然必须归还,法律也会支持。如果是其他原因则一言难尽。追讨彩礼可能不仅为了钱,还有气。为此对男方而言最好把怨气化为大度大气。过去老百姓有一句话:老婆死了,还抱着睡鞋何用?看破些,能追回多少算多少,追不回来也罢休。就算失误付出的学费好了。
女方收男方彩礼,好多女方是把彩礼钱,办成嫁妆拿回了男方,如果俩人结婚不久就离婚,男方想要拿回彩礼,那就看俩人协商和调解,还是把嫁妆算成钱拿给男方吗。还是女方退回彩礼拿走嫁妆。但男方想要拿回全部彩礼有点难,假如说,男方不愿意女方少退还点彩礼钱,女方会接受要嫁妆吗?所以结婚离婚,一定要慎重考虑清楚,免得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