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审查原则缺点_合法性审查原则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5 23:55:10 人阅读
导读: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的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命令、决定等抽象行政行为。2、人民法院审...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的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命令、决定等抽象行政行为。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对行政主体运用自由裁量权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与适当,原则上不予审查。

3、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标准,主要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即主要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和法规是否错误,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是否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4、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参照行政规章。

刑事再审案件,无论是采用一审程序还是采用二审程序重新审理,都应当适用全面审查原则。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申请再审的,也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全面审查,有助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审查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依据《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主要审查如下内容:

一、合法审查。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备以上条件时,判决维持。

二、违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⒈主要证据不足的;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⒊违反法定程序的;⒋超越职权的;⒌滥用职权的。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审查。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您好,全面审查原则是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査,而不受上诉人提起上诉范围的限制的原则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指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受理、审理行政案件,对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合法性审查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 则,《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确认了行政诉讼的这一基本原则。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实体合法性审查。

实体审查 是指审查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在其法定职权 范围内作出,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等。第二,程序合法性审查。程序合 法是实体合法的保障,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一个行政行为在程 序方面出现违法,即使在实体方面没有问题,该行政行为也是违法的。

如作 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 听证。如果行政机关没有遵守这一规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或者 当事人要求听证而未组织听证,即使行政处罚实体正确,由于程序违法,也 应当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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