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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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一人因犯数罪被判处多个有期徒刑、多个拘役或者多个管制的,要先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同种刑罚进行折算并罚,再根据本款规定对不同种刑罚进行并罚,从而确定执行的刑期。另外,对于数罪中同时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即三个刑种都有的,应当执行有期徒刑,拘役不再执行,但管制仍须执行,也就是说,对该罪犯在执行有期徒刑后,再执行管制。
拘役和有期徒刑都是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刑罚措施,它们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自由刑,执行刑罚前现行羁押的,羁押期限可以折抵刑期,被关押期间都要参加劳动。但拘役和有期徒刑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不同。
一、适用对象不同
二、期限不同
三、假期不同
四、执行场所不同
五、是否构成累犯不同
此外,如题所述“拘役四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显而易见时间长短不同。
拘役和有期徒刑都属于刑法的主刑,但判处拘役一般为罪行不严重,情节轻微。
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而有期徒刑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因两者均为刑事处罚,因此都留有案底。
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刑法规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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