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护坡所有权_宅基地是私有财产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22:21:02 人阅读
导读:宅基地是农民依法取得的建房使用权利,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依法获取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同时规定了“一户一宅”制度,这就决定了宅基地使用权人只...

宅基地是农民依法取得的建房使用权利,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依法获取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同时规定了“一户一宅”制度,这就决定了宅基地使用权人只能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不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虽然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但是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法律赋予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用集体宅基地的权利,因此,宅基地使用权的䃼偿归房屋所有权个人。

拆迁补偿中对于村民的䃼偿分三部分。

一、宅基地补偿。按照房屋所有权证实有面积计算,并且略高于这个面积,但新宅基地和老宅基地面积不同,祖上遗留的宅基地一般面积偏小,大约一百四十平方米左右,而新规划的宅基地,面积一般都在一百七八十平方米。

二、房屋及附属物补偿。包括对房屋的评估,暖气、太阳能、水井、电机水泵、墙面装饰、瓷砖瓷片等,都有政府规定的䃼偿价格,需要一一造表登记注明。

三、责任田附属物。农作物按农作物计算䃼偿,蔬菜按蔬菜价格种类䃼偿,有的村民种上果树,则按照树令和树的直径计算补偿损失。

总起来说,拆迁对农民是有好处的,国家也不会亏待大家,毕竟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你说对吗?

你想问的是不是

你的宅基地不是集体分配的

解放前就有了

并且

不是地主没有征缴

现在这个情况不清楚

但按照人类的生存法则

个人认为应该是你自己的

任何单位和政府无权剥夺你的权益

那些架着集体名义

说是国有的是混淆概念

你的权益不是别人给的

是你自己挣来的

按规则

也就没有权力剥夺属于个人的财产

说是集体那是不尊重事实

你的祖业不是分配得来的权益

也就无所谓国有

如果现在说你的是国有土地

不是个人

个人认为是不对的

农村宅基地砌护坡有什么风水禁忌————人为风水兜护胜于自然兜护,处理合度,十二内必收风水效验。

土地是从村委会买来的,这个概念本身就不清楚。土地不允许买卖,这是每个村干部都知道的法律问题。农村的土地分农用地,建设用地和闲置土地几种。农用地是决不允许改为宅基地用地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是一种违法行为。

再说宅基地,这种土地所有权也是农村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依法审批后,取得到的那是使用权,只能随着你的房屋建设一起使。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即是买来的,也不存在谁买归谁的问题,这是法律规定的。钱大不过法。

宅基地既不能买卖,也还能继承。但如果房屋还在,如果子女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着继承了。

农村里面统一安排,拆了的房子,宅基地属于谁了?

首先,可以肯定的说,农村的宅基地,所以权是村集体的,即使是你祖上留下来的房产,当时宅基地是买的,建国后随着公有制的确立,这宅基地的所有权,也收归集体了,农民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建国以后,随着生产条件的改善和人口的增多,农民不断新建住房,农民新建的住房,都是依法从集体申请来的,但全国农村一样,只有新建住房,却没有回收老宅基地,许多老宅基地上的房屋,或者倒掉,或者成为危房,严重影响着农村的村容村貌,并且也严重浪费了有限的土地资源。如果一代一代新人只建新房,都不交回老的宅基地,势必造成农村大量房屋荒废。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国家出台了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基本政策,开始对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并且,正在逐步对危房或倒塌的房屋进行清理,逐步解决历史遗留的问题。但是,在清理过程中,只要宅基地还有可以利用的房屋,虽然无法确权,但国家是不会收回该宅基地的使用权的,因为地上的房子属于私人财产,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所以,对于历史遗留下来的老宅基地,只要房屋倒塌不可再住人,村集体可以统一安排,拆除这些房屋,将宅基地收归集体重新分配,或者复耕。

那么,题主所说的农村里统一拆了房子,如果属于这种范围的拆旧房,那么拆了后宅基地属于集体是毫无疑问的,原房主不再拥有该土地的使用权。但是,如果农村统一进行重新规划,建设新农村,拆掉的房子是农村依法拥有的有效宅基地,那么拆迁后村里会重新安排给新的宅基地,老宅基地也是收归集体的。只有一种情况,村里统一拆了房子,宅基地还归原主使用,这种情况就是农村的危房改造,在政府的帮助下,对贫困户的危房统一拆除,重新翻建,那么这属于在原址上拆旧建新,宅基地使用权还归农村个人所有。

笔者在乡镇从事村建国土工作,也参与过农房拆迁,对宅基地及其农房的权属问题,自然非常了解,特作如下答复:

宅基地的所有权为集体经济组织,农房的产权人只有使用权。被拆迁房屋的权属以产权登记为准,拆迁补偿以产权登记为基础。

第一,关于农村宅基地权属的有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而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房屋灭失的,宅基地将由集体组织收回。

这里的规定已十分清楚: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群众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而且是“房在地在”、“地随房走”。

当然,宅基地的使用需审批和办理相关手续,目前在两证合一地区就是实行的不动产统一登记。

第二,关于拆迁农房权属的问题

这是农村拆迁中群众最关心的一个问题,也直接涉及拆迁的相关补偿。总体来讲,被拆迁房屋的权属以产权登记为准,拆迁补偿以产权登记为基础,也就是产权登记才是“硬通货”。具体到在实际中,可能会存在以下情况:

(一)已经确权的农房。这种农房有相关权属证,其房屋产权证上的权益人就是农房的所有者。需要注意的是,随着继承农房情况的增多,不少农房已是按份额进行确权,各个产权人各占多少也登记得非常清楚。

(二)因历史原因未确权的老旧农房。这种房屋大多已存在几十上百年,有的还是代代相传,但由于各种原因未确权。这种农房在拆迁时最好是及时补办确权手续,以保障其权益,但若不单独涉及拆迁中的人员安置,且面积不大,也可在村社出具证明的前提下,纳入该农户其他有产权房一并进行补偿。

(三)因生产生活需要且搭建已久的辅助用房。这种情况农村较多,什么柴棚、厕所、圈舍之类。在拆迁之时,可在村社出具不是抢搭抢建证明的前提下,纳入该农户其他有产权房一并进行补偿。

(四)抢搭抢建的房屋。重点整治对象,无法确权,在拆迁时也不会进行补偿。

特别提醒,对未确权的农房,能确权的要及时确权,属继承的要及时完成过户。同时,宅基地及农房建设的管理已越发严格,切莫踩红线,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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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图片来自于网络)

经常会收到一些农民朋友的咨询,有好多问题都涉及到农村宅基地。有些年纪大的农民伯伯,他们的印象里,宅基地是一辈辈传下来的,是自己的祖业,是自己的私有财产,这个意识是完全错误的。

宅基地是农民独有的由国家分配给农民无偿使用的用于建房造屋的建设用地,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买卖权。我们是公有制国家,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个部分。农村的全部土地属集体所有制,农村土地中的宅基地自然属集体所有

农村符合条件的人,可以向上级申请宅基地建房造屋,由村委会在生产组建设用地中划拔。现在农村“一户一宅”制。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民继承祖上的宅基地可以永久使用下去,也可以重新翻盖。房子老化,需要申请新的宅基地时,原老宅基地可以上交,实行"交旧换新″的原则。

无论是新批宅基地,还是老宅基地,只要长期闲置,村委会就有权收回。

因此,继承祖上传下来的宅基地,在一些农民的意识内,永远是自己的祖业,这种观念是错误的。

农民的宅基地不可以买卖,但宅基地上的房子是属于私有财产,可以买卖。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本村人买房后,宅基地可以经村委会批准过户到对方名下,可以重新翻盖。非本村农村户口的人,如果买了房子,只能居住和维修,不能重新翻盖,什么时候房子倒塌,宅基地将被收回。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所以,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故农民个人之间不能私下转让。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过户给您后,宅基地使用权也相应转让。您在申请房屋过户手续时可同时办理相应的宅基地过户手续。

总之一句话,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是集体,农民只有使用权!

农村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和占用权,所有权是属于个人吗?

谢邀请!根据农村宅基“三权分置地”的原则,即:所有权、资格权和经营权。农村农民只有资格权和经营权,而没有所有权,所有权归集体。仅仅是对地面建筑物有所有权。

想必你已经看到,关于有关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试点的报道,出发点是为了农业和农村发展,对农民有利的原则。未来有可能适度开放搞活农村宅基地,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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