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罪和漏罪哪个更重_漏罪和新罪的本质区别?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23:47:00 人阅读
导读:刑法第69条规定了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为20年,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八)对此作出修正,规定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上限仍为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

刑法第69条规定了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为20年,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八)对此作出修正,规定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上限仍为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上限则为25年。自此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最高刑期由单一上限制变为双重上限制。  对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被发现漏罪或者再犯新罪,如何计算总和刑期,刑法第70条、71条分别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如果严格按照这两条的规定计算总和刑期,进而决定执行的刑罚,则可能出现量刑不当情形。  一、从罚当其罪角度讲,一人犯数罪的情形,判决前数罪均被发现的量刑要轻于宣判后发现漏罪的量刑,反之,则会使犯罪人产生侥幸心理,隐藏自己的罪行,不利于司法机关及时侦破案件。一个人犯有数罪,判决前部分数罪已被发现,判决后又被发现部分漏罪,追诉时,如果仅将前一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独立作为一个刑期,与漏罪合并计算总和刑期,那么判决前均已发现一人犯数罪的量刑,则可能重于判决后又发现漏罪的量刑。  比如,甲某在判决宣告前共犯有ABCD四罪,法院审判时只发现了AB两罪,于是判决甲某A罪有期徒刑7年、B罪有期徒刑5年,决定合并执行10年。服刑期间又发现甲某漏罪CD,法院判处甲某C罪有期徒刑11年、D罪有期徒刑13年。依照刑法第70条之规定,发现漏罪的总和刑期为34年(10年+11年+13年),法定最高刑期为20年;但在判决前数罪均已被发现情况下,总和刑期则为36年(7年+5年+11年+13年),根据刑八之规定,数罪并罚的上限则为25年。  刑八实施后,对于一人犯有数罪,且在判决前均已被发现,如果总和刑期超过35年的,一般应判处有期徒刑20年以上;对于判决后发现漏罪且被追诉的,确定的总和刑期则有可能低于35年,由于法定最高刑的限制,确定犯罪人最终的刑期则不会超过20年,这明显违背了刑法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  二、关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如何确定数罪的总和刑期,这也会涉及到同上述追诉漏罪相类似的问题。因为罪犯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说明其主观恶性更深、改造难度更大,对其处罚力度应该高于判决前数罪均已被发现的情形,但司法实践却并非如此。 刑八关于法定最高刑限制之规定,对于合理地预防和惩罚犯罪,无疑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对于司法实务中出现的上述不合理情况,则有必要引起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

对于漏罪,先并后减。例如前罪已判16年,已经执行3年后,发现还有其他的罪要判5年,先并在一起21年,最高盘20年,再减去3年,应该执行17年新罪,先减后并,前罪判16年,执行3年,发现新罪,判5年,先减去已执行的3年,余13年,冰并上5年,还要共执行18年新罪比漏罪主观恶性大,从上分析看处罚要重些

漏罪是指在法院审理之前就已经犯罪,但是法院审理的时候没有被侦破,没有被发现,在服刑阶段发现之前还有触犯的罪名没有经过法院审理。新罪是指在服刑期间重新犯罪。

是先减后并更重。举例:先并后减就是在犯罪分子服刑期间或者在假释期间发现漏罪后,重新判决时把旧罪和新发现罪的时间加起来再减去已执行的时间。例如一个犯罪分子被判决了10年,执行了6年刑期后发现判决前还有漏罪(需判9年),就把新罪和旧罪并罚,比如最后判决执行15年,那最后还需服刑期为15-6=9年先减后并就是在犯罪分子服刑期间或者在假释期间又犯新罪,重新判决时应把剩下的执行时间和新罪需判时间加起来的时间。假如一个犯罪分子旧罪被判刑10年,服刑6年后又犯新罪(需判9年),把剩下的四年刑期和新判决刑期加起来,4+9=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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