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一、绑架中的行为致死,成立过失致人死亡与绑架罪想象竞合。
二、绑架后的行为致死,成立绑架罪既遂和过失致人死亡数罪并罚。刘凤科书上写着呢1.按刑法修正案9,对原有刑法法条进行了修改,绑架罪条款删去了原“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表述,变成“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表述。这也表明,法条没有再把过失致人死亡作为升格法定刑的条件。既然法条没规定,也就不存在结果加重犯与否的探讨。确实过失致人死亡的,按普通绑架罪处理即可,或按有学者提出的数罪并罚处理,个人倾向于前者。
2.如果按修9之前的刑法规定,学者一般认为两个罪名都是结果加重犯的规定,而非想象竞合犯。从罪数理论来看,也不是想象竞合,而是法条竞合,两个罪名均可以包含过失致人死亡罪。但罪数理论同样也很复杂,争议也多。什么是想象竞合什么是法条竞合,学者对理论的贯彻和理解,也诸多分歧。比如,抢劫杀人,是想象竞合还是法条竞合?
3.结果加重犯是一个复杂的理论。学界其实对这个理论也没有达成共识。什么情况才属于结果加重犯,大家观点不一。有的理解比较宽泛,有的理解比较狭窄。最简单的例子,抢劫致人死亡,传统观点都认为是结果加重犯,但如果坚持对加重结果只能是过失的话,故意杀人的抢劫,还是不是结果加重犯?换言之,这种情形将之理解为结果加重犯还有没有意义?结果加重犯理论究竟要解决什么问题?如果不是对这些理论有深入研究的需求的话,建议忽略结果加重犯理论,单纯研究法条和对应的理解适用,毕竟是否结果加重犯,不影响你适用法条和研究案例等。想研究的话,可以看看李邦友老师的博士论文《结果加重犯基本理论研究》,当然这本书一是成书时间很早了,另外其观点也不见得完全可以接受,但是少数的结果加重犯理论的系统研究专著,再看看其他学者的论述。总之,研究这个问题,要弄明白,结果加重犯认定与否,究竟影响哪些问题,否则,就会混乱。
注意:刑九修改之后绑架罪是没有结果加重犯的。
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实施了其他加害于被害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绑架罪进行并罚。(并罚的例外:绑架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财物,同时触犯绑架罪与抢劫罪,根据司法解释择一重罪处罚。)
因此,绑架中发生过失致人死亡,构成犯罪的,应当绑架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根据绑架罪第1款规定,最高无期徒刑。
如果行为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被绑架人自杀而造成重伤、死亡结果的,也是按绑架罪第1款规定处罚。
回到问题:如果还跟被害人自身身体状况有关,可能还要考虑到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更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注意:刑九修改之后绑架罪是没有结果加重犯的。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实施了【其他加害于被害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绑架罪进行并罚。因此,绑架中其他过失行为致人死亡,构成犯罪的,应当绑架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根据绑架罪第1款规定,最高无期徒刑。绑架行为本身(如捆绑太紧)过失致人死亡,即只有一个行为,则按照绑架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定绑架罪,仍适用绑架罪第一款,最高无期徒刑。回到问题:如果还跟被害人自身身体状况有关,可能还要考虑到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一般认为特殊体质不切断因果关系,所以极大可能认定行为人需要对死亡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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