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当事人收到的是判决书,不服一审判决书内容的话,应在收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从第二天开始起算十五天之内提起上诉;如果当事人收到的是一审裁定书,不服裁定书内容的话,应在收到一审裁定书之日起,从第二天开始起算十天之内提起上诉。 当一审裁判文书过了上诉期后第二天即是一审裁判文书的生效日期,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审裁判文书上诉期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话,还需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而一审裁判文书的生效日期也需随之顺延。所以一审判决生效后不能再上诉,否则就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一审生效的判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提起再审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一种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在一审作出裁定后提出上诉,一审裁定即是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在二审法院未作出宣告前,均可以撤回一审的起诉。也就是说,只要是法院未宣判前,不管是一审宣判前还是二审宣判前,原告都可以撤回一审的起诉,原告的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二种意见: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两级法院均是独立的行使审判权。二审期间,周某只能撤回二审的上诉,而不能撤回一审的起诉,二审法院作出准许周某撤回一审起诉的裁定是错误的。二审法院的裁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对周某的申请,二审法院只能作出是否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而不能对一审的起诉作出准许撤回起诉的裁定。
撤回民事诉讼的上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但是否准许,应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当上诉人撤回上诉,一经人民法院准许,便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其一,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其二是当事人丧失了对本案的上诉权。撤回上诉与撤回起诉一样,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能强迫或者附加其他条件。
《民诉意见》第191条对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和解作了规定:“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此时一审判决自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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