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需要监护人吗_精神病人监护人问题?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7 16:47:28 人阅读
导读: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同法律上的监护人认定是一样的,一般都是患者的直系亲属,当然有一些特殊情况下,患者的直系亲属可能不在人世,或者虽然健在但没有能力监护患者,就要...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同法律上的监护人认定是一样的,一般都是患者的直系亲属,当然有一些特殊情况下,患者的直系亲属可能不在人世,或者虽然健在但没有能力监护患者,就要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选择新的监护人。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权问题

近年来人们越来越关注精神障碍患者伤人的新闻,很多人都关注到了监护人需要承担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权,以及给他人带来生命财产损失的时候需要进行民事赔偿的新闻,所以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究竟谁来监管患者,谁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

前不久长沙9岁男孩在自家小区被一名精神障碍患者殴打致死的新闻让全国人民都为之心惊,新闻中提到患者施暴的时候周围很多围观群众不敢上前,直到患者的父亲赶到现场后才制止了患者的行为,事后患者的父亲也就是患者的监护人表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所以这起案件中,患者的父亲就是患者的监护人,而且是患者的法定第一监护人。

一般精神障碍患者如果结婚,那么配偶就是他的第一监护人,如果是未婚或者离异的状态,那么父母就是法定监护人,如果父母不在了,那么亲兄弟姐妹就是第一监护人,如果身边没有亲人,那么可能需要基层政府,社区或者村委会承担患者的监护责任。

当然,这里面也可能有亲属包括父母因为某种原因不愿也没有能力再继续承担精神障碍患者监护权的情况,这样可以像基层政府求助,放弃对患者的监护权,转为由政府承担患者监护权,并由政府出面联系民政部门等相关机构,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会被收治在民政下属的精神专科医院,费用由政府承担。

作为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需要旅行的义务

既然是监护人,当然有一定的管理义务,尤其是精神障碍虽然很多时发作性疾病,但往往生活中还是存在一些蛛丝马迹可以被发现的,只是监护人往往都会习惯性的纵容患者,小问题、小隐患瞒报漏报,直到出现严重伤人行为时才被大家发现。

今年有个报道南京一名精神障碍患者在家附近捅伤路人后逃回家中,警察赶到后患者反锁房门以父母相要挟,最后警察破门而入发现患者已经被父母从后门放跑,年迈的父母又称自己早已无力监管患者行为。后来警察从患者房间搜查出100多把刀,父母也承认患者近半年陆续购买刀具。这起案件中监护人早就发现了患者的反常行为,虽然无法阻止但起码可以报告给社区精防人员或者直接拨打110报警处理。早一些处理就不会有后续的严重伤人行为了。

监护人要起到监护义务,如果能够管理就约束和管理患者的危险行为,如果无法管理和尽到监护义务,就应该将患者送入精神专科医院进行系统治疗,如果无法将患者送入精神专科医院,就求助社区和110民警,协助监护人送医是我国精神卫生法赋予民警的义务。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有问题可以评论区留言,我会帮你解答的。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问题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医院不能成为监护人。

首先要有权威部门认定小伙子确实是精神病患者,其次告知其父母具有的监护权,对于你说的破坏你的防盗门可以请其监护人进行维修或者是恢复原状,如果确实打扰到你们的正常生活,可以到法院进行诉讼,要求变更监护人。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一项法律制度。监护的设立,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有两种方式:一是法定监护。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二是指定监护。《民法通则》第17条第2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可知,我国立法上,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指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有关组织指定;二是由法院指定。其中前一种是后一种的必经程序,即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必须由有关组织作出指定,再不服的可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指定的判决,并另行指定监护人;如果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的,不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指定。

精神疾病目前是一类病因不明的由各种因素造成的大脑功能失调,表现出感知、思维、注意、记忆、智能、情感及意志行为等某个方面或某几个方面发生变化,导致患患者的社会功能受损,其严重程度达到需要医学手段干预治疗。


由于精神疾病病因的不确定性,所以无法个体起病的时间,如何界定起患病前和患病后,因此目前遇到的精神病人监护人均为其法定监护人。

精神病人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可分为两种方式处理:第一如果为农村病人可由村委会提请病人转为五保户,病人以后的生活及治疗均能得到有效的保障;第二如果为城镇户口监护人则有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承担,可由社区办事处作为代理监护人送入民政相关的精神病院或者养老院(此情况要根据病人的病情而定),随着目前我国对于精神卫生工作的日益重视,精神病人的妥善安置工作将会有进一步的提高。

我是精神科医生,对于你的问题,我不会去猜测,因为我亲身经历过这样的例子,所以我的答案是会的。而且我经历的这名患者还不是真的没有监护人,而是她的法定监护人都选择放弃了监护权,所以患者最终被送去了民政下属的精神病院,以后也很难出来了。


监护人放弃监护权

其实监护人放弃监护权和你说的没有监护人的结果是一样的。因为患者已经没有监护人,所以监护权会移交到基层政府,而基层政府显然是没有办法时刻监护患者的,所以基层政府只能将这种极端的情况上报,求助民政部门接收患者, 而最终被送入民政下属疗养性质精神专科医院的患者,就很难再出来了,没有监护人,谁又有权利去接患者呢?谁又会去接患者呢?

在去年我就经历过这样的事情,我们科室的一名女性患者父母都去世了,本来在姐姐家居住,但是姐姐总是认为她有精神病,稍微有些反对意见或发脾气,都会被指责和训斥。而患者显然非常反感姐姐对待自己的态度,所以经常因此和姐姐大吵大闹,几次下来,姐姐决定放弃监护权,作为亲人的姑姑也明确表示不会承担患者的监护权,患者的监护权被移交给了社区,社区显示承担了患者所有的住院费用,在患者住院期间积极联系患者姐姐和姑姑,希望她们不要放弃患者的监护权,让患者的两位亲人显然都不想承担看护患者的责任,甚至我们科室的医生也希望帮助她,由社区授权做患者的暂时监护人,毕竟她才只有30岁。但最后社区的努力还是没有成功,患者还是被他们送到了民政下属的精神病疗养院。


其实这名女患者虽然是精神分裂症诊断,但是社会适应很好,完全不用被送到精神病疗养院长期住院,而且患者本身还有低保,还有父母留下的一处房产在出租,完全可以承担患者的生活开销,但最终就是因为没有监护人,被送进了民政下属的精神疗养院,谁会去接她出院呢?监护人都没有了。

这其中最重要的其实就是监护人,要有人愿意去做这个精神患者的监护人,说难也难,说不难也不难,显然基层政府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最后,他们的领导也在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早晚都要送到民政精神病院(因为没有监护人),也就拒绝了我们医生希望当她临时监护人的请求。

所以如果你说的情况确实存在,不管患者的精神障碍是否处于缓解期,都有可能因为没有监护人,被政府送入民政下属疗养院。

  刑事诉讼法未要求在询问精神病人等非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时需要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法条内确实没有明文要求在讯(询)问精神病人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未成年人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明文化而精神病人的没有,应该是立法缺漏。在当初修改刑诉法的时候已经对(询)讯问精神病人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有所考虑了,并且在法律思想当中也有所体现,否则也不会有前述的那些有关精神病人的条文修改了。唯一不足的一点恰恰被公安机关所依据的就是没有像未成年人条文那样也予以明确化和条文化。毕竟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理解是主观的,条文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讯问精神病人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在场人员可以行使被代理人的一切权力,具体情形参见未成年人讯(询)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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