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_抢劫罪的认定标准有哪些?数额上有何标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23:08:39 人阅读
导读:实践中发生在小型出租车的抢劫案件,大多是犯罪分子以租乘为名,骗司机将出租车开到偏僻无人的地方后,针对司机行抢,或者同时抢劫司机驾驶的出租汽车。这种抢劫犯罪不是针...

实践中发生在小型出租车的抢劫案件,大多是犯罪分子以租乘为名,骗司机将出租车开到偏僻无人的地方后,针对司机行抢,或者同时抢劫司机驾驶的出租汽车。这种抢劫犯罪不是针对众多乘客实施的,因此,不同于威胁众多乘客人身、财产安全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犯罪案件,故不能根据刑法第263条第(二)项规定,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当出租车行驶途中,张某突然拿出身上藏好的尖刀威胁另外三名拼车的乘客及司机王某交出身上的现金、手机等财物。在劫得财物后,张某下车迅速逃走。

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其理由主要是:出租车是一种面向广大公众的交通工具,在营运期间任何人都有权乘坐,具有明显的公共特性,与公共汽车、火车、轮船一样同属于公共交通工具的范围;从实践上看,抢劫出租车司机是一种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很大,如果不把在出租车上抢劫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就只能在3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可能导致量刑偏轻,不利于打击和震慑这类严重犯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理由是:从公共交通工具的特征上看,出租车服务于特定的少数人,具有独享性和排他性,而不具有公共性,所以出租车不是公共交通工具;对出租车司机抢劫,侵害的只是特定的个人,危害性小于在公共汽车上的抢劫,与一般的抢劫是相同的,没有必要给予过重的刑罚。 【管析】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公共交通工具是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车辆、轮船、航空器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交通工具,它们具备如下两个特征:一是公共性,即交通工具是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提供服务的;

二是营运性,即公共交通工具必须是投入运营并且正在运营中。公共交通工具的范围,包括公共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客运中巴车、长途客车、缆车、高架列车、地铁列车、旅客列车、载客船只、民航客机等。 出租车虽然载客量较少,但它与其他客运汽车同样面向不特定的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公共性的特征,而公共性是公共交通工具的本质特征,载客量的大小不是公共交通工具的本质特征,不应成为判断是否是公共交通工具的标准。因此,出租车从其属性和功能上看,应该属于公共交通工具。本案中,张某与其他三名乘客商议一起拼的,说明该辆出租车为正在营运的公共车辆。对张某在该车上实施的抢劫行为应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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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二、处罚:(1)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加重处罚的情形:(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四、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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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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