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没有约定时间_股权转让协议必须约定转让价格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15:04:23 人阅读
导读:感谢邀请,我是西天蜗牛,80后小私募从业者,对私募/创投、法律、财务、保险均有涉猎,不敢说资深,浅谈一些自己的看法。光是签署了入股协议,并未办理工商变更,在法律...

感谢邀请,我是西天蜗牛,80后小私募从业者,对私募/创投、法律、财务、保险均有涉猎,不敢说资深,浅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光是签署了入股协议,并未办理工商变更,在法律上不一定能被认定为股东身份。

按照题主的描述,应当在该公司成立之后加入该公司,签署了入股协议,但并没有说明是否已经缴纳的出资款/投资款,这里区分情况来分析:

1、投资款/出资款未缴

如果只是签署了入股协议,但并没有缴付出资款,同时也没有办理工商变更,此时应当是不具备股东身份。

相信,绝大多数的入股协议会约定在股东成分成就的时间,实践中,有些是先出资,后办理工商变更或者先出资部分,待完成工商变更后再缴付剩余出资。

完成不出资即办理工商变更的情况比较少见

更何况,您这边还没办理工商变更。

2、投资款/出资款已缴付,未办理工商变更

如果按照入股协议,投资人已经缴付了出资款,但是公司并未办理工商变更,虽然工商信息中并没有投资人的股东身份信息,但实质上已具备了股东身份成就的条件。

只是此时的股东身份尚存在瑕疵,需催促公司及其他股东尽快完成变更手续,甚至可以根据入股协议规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个人看法,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还望指正!好读书不求甚解,尤喜武侠、推理,欢迎朋友们相互交流学习

(1)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即转让股权,如果公司差钱被起诉了,假定起诉的时候出资期限还没有届满,此时有一个认缴出资应该不应该加速到期的问题,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九民纪要》规定了两种情形要加速到期。如果必须加速到期,股权受让方他不能出资,会不会连带到你?这是有疑问的,有法院这样判决,此种情况应视为其以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未届的出资义务,属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应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所以,你还是有风险的。这个判决我们可能认为是有争议的。

(2)对于认缴制,股权转让的时候,对于律师来说,要帮你设计股权转让条款,实际上会看情况,就是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在你们转让的时候,有没有到期,如果已经到期了,转让方没有履行出资义务,股权转让方应该出资实缴到位后再转让,如果出资期限还没到,可以和转让股东股协商确认该部分出资义务由谁来完成,并明确约定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这对将来是一个防范,对双方都有好处。

(3)以上分析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解释(三)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13条第2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欢迎关注探讨!




1 被告在约定期限内未完成股权转让,原告可以依据股权转让协议规定把预付的五万元转回原告。2 由于股权转让协议,没有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原告要解除合同,要满足法定条件才行.你介绍情况与法定解除条件不符,单方面解除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协商解除是较好的方法.附关于解除合同的条款.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必须约定转让价格是规范与防范的双重概念!股权发生变更时,相关协议必须就转让价格做出必要的约定,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一、主管工商部门的要求

1、股权转让协议书的必要性

从工商管理部门公开的相关信息获知,股权发生变更时,“股权转让协议”是变更事项必不可少的要件!因此,为执行变更事项的规范要求,股权转让双方和多方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股权协议书价格约定的必要性

从云南省工商局网站发布的股权协议书范本,可以看出股权转让价格约定和转让对价支付时间是必填项目。因此,股权转让协议必须就股权转让的价格做出明确的约定!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要求

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的股权变更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信息登记和涉税事项两点!

主要股东和管理人员信息是变更登记事项的重要项目,但对于股权转让价格没有直接的要求。

经营主体股权发生变更时,不仅限于股权买卖。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对应的买卖双发涉及印花税、转让净损益的一方或涉及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价格是纳税人计税的重要参考依据!因此,股权转让时,转让价格是买卖双方必须做出书面约定的必要!

虽然,股权转让双方的转让价格,主管税务机关仅作为计税依据的参考,对于明显低于公允价值的转让行为,会做出以公允价值为税基的决定。但是,不影响股权转让价格明确约定的规范要求!

三、避免纠纷的防范措施

股权转让时,股权协议书明确载明股权转让价格,不仅仅是行政管理部门的规范要求!也是民间股权转让,防范纠纷的重要措施!

现实经济业务关系中,常发生股权转让撤销、股权价格无效等争议。给股权买卖双方造成的困扰和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严重的破坏,均显得异常巨大!股权转让协议的各项具体条款,明确约定事项是经济关系人的真实意思表达,不会因为双方的意志随意变更!

因此,从民间不断发生的纠纷来看,股权发生变更,股权协议书明确载明股权转让价格,是对买卖双方有力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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