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驾驶员违章罚款如果超过罚单的规定期限未交的,按照罚款总额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最多不超过罚款总额。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4月1日起滞纳金总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交通违章罚款以交警开具的违法行为通知单日期为准的,接到交警开具的违法行为通知单后必须15日之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超过15日之后就收滞纳金了。电子眼拍摄的非现场违章,只要你在车辆年检前去交警机关接受处理,然后持交警开具的违法行为通知单15日之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就可以了,超过15日之后也收滞纳金。
分情况的有的交,有的不需要交。
1、交警抓到现行的,当场出具了罚单,这个就必须在15日内到指定银行交款,超过15天,每天收取3%的滞纳金,但滞纳金总额不能超过罚款的总额。
2、到违章处理大厅开票的,一旦票子打印出来,也是在15日内到指定银行交款,超过15天,每天收取3%的滞纳金,但滞纳金总额不能超过罚款的总额。
3、违停贴条的、监控抓拍到的,这类的没有交款时间限制,也不收滞纳金。但也要在检车前处理完毕,否则不给检车,要是去处理了,开票后就要在15日交完罚款。
1、法律对滞纳金的数额有具体规定。即对于行政处罚中的滞纳金,最高不超过行政处罚的本金数额。 2、对于民事合同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最高不能超过违约损失数额的30%,超过30%的,即为过分高于所遭受的损失,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最高法院关于合同法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罚金的一倍,比如说你被处200元罚款,如果您在要求的时间内没有缴纳罚款,若干月后会翻一番,但最多翻一番。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滞纳金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已于4月1号实施。根据以往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滞纳金,没有对罚款上限作出规定。以200元的罚款为例,每天的滞纳金是6元,逾期一年未缴的话,罚款总额是200+6×365=2390元,滞纳金是本金罚款的近11倍。根据新规,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但加收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也就是说200元的罚款,最后所缴罚款总额不会超过400元。
不合法,可以不用理会。欠条本身就有问题,办了这么多年案子,一般利息总是固定的,哪有20%或者30%。对于出借人来说利息总是越高越好,对于借款人来说利息总是越低越好。除非你这是比较专业的附件条利息约定,例如某种情况下按20%计算,另一种情况下按30%计算。
另外,感觉你是不是看错了,如果每天利息20%年利率就是7300/%,30%就是10950/%。这不是高利贷,这是抢银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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