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认罪认罚_认罪认罚已经判刑了的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12:16:22 人阅读
导读:很重要,从法律上讲,检察院的量刑意见是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一个重要参考,同时,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具有抗诉权的,从这一点上看,人民法院也会对人民检察院的量...

很重要,从法律上讲,检察院的量刑意见是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一个重要参考,同时,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具有抗诉权的,从这一点上看,人民法院也会对人民检察院的量刑意见给予足够的重视。

还有就是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他们是常年打交道的,在工作上,他们是会相互配合和尊重的。

从我的办案经验来看,检察院建议适用缓刑的,基本上人民法院都会适用缓刑。

你好,这个说法明显不合理。

认罪认罚包括“认罪”和“认罚”两部分,认可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就是“认罪”。认可可能判处的刑罚(包括刑期、是否缓刑、罚金等等),就是“认罚”。

其中,认可指控的罪名必然包括认可发生的犯罪事实,同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因为如果嫌疑人认罪但是不认可事实,就会出现一个严重的逻辑矛盾:你都不承认自己干了这件事,你为什么要认罪?是不是中间存在刑讯逼供?还是你帮别人顶包?

如果出现认可罪名但不认可事实,说明案件当中可能存在一些隐情,司法机关当然要查清楚才能起诉定罪,要不然就像前面说的,万一出现了冤假错案怎么办?万一你是帮别人顶包怎么办?所以,认罪认罚但不认可事实极为不合理,出现这种情况必须查清原因,否则不能轻易起诉和判决。

这个问题,谈点个人看法:

1、认罪认罚是一个重要的量刑环节,一般来讲签了认罪认罚,会得到明显的从轻处理,并且越早认,得到的益处越大。

2、至于检察院不适用缓刑的建议,一般来讲,检察院不适用缓刑的结论是综合了案件已经查明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做出的,多数情况下后边不太好突破。例如,原判三年以下是缓刑的硬性条件,如果拟判刑期在三年以上,则缓刑就不要想了。再如法律明确规定累犯不适用缓刑,如果当事人有累犯的情节,缓刑也不太可能争取。

3、到了法院审理阶段,当事人依旧可以认真研究案情,看是否有支持从轻、减轻的证据,有的话可以积极争取,如果证据支持、辩护人发挥得好,并非不可能有突破。

以上回答供参考。

在所有已经发生的冤假错案中,被冤狱的人庭审时及侦查阶段都是作过有罪供述的,但现代刑律是重证据轻口供,因为侦查阶段很可能出现刑讯逼供,诱供等情况,律师在刑辩前会根据在案证据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也可以判断证据是否合法,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律师只会在认为犯罪嫌疑人有冤狱可能,有推翻证据的前提下,可以不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无罪辩护,否则只会作轻罪或减罪辩护,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又作了有罪供述,律师还作无罪辩护,会导致当事人被顶格判刑,是对当事人无利的辩护。

还是有区别的。

签认罪认罚书时,检察官会告诉你可能被判处的刑期,比如你所犯罪刑法定刑期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签了认罪认罚书,检察官向法院的建议刑期可能就是三年或者四年,三年是基本刑,签了认罪认罚书也不能低于下限刑期,但在同档刑期会取其轻。

如果你开庭前没有签定认罪认罚书,在庭审前或庭审中表示认罪认罚,也有被宽大的可能,但你少了一个检察机关的保障,自由裁量权全在法官手中了。

所以,如果你认罪认罚,还是在庭审前签定认罪认罚书的好。

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利为自己辩护,有罪的人都可以,无罪的人就更不用说了。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相反的,已经犯了罪的人,不认罪不认罚,显然不能依法从宽处理。如果两个人犯了同样的罪,犯罪的情节、后果等基本相同,不认罪不认罚的人肯定会处理的重一些。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适用于可能无罪的人。

认罪认罚从宽首先是构成犯罪,他所犯下的罪行也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不是只要被告人承认了,就一定构成犯罪了。其次是有较好的悔罪态度。在这个基础上才能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

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各种原因,过去确实出现过有些犯罪嫌疑人把不是犯罪的事情误认为是犯罪、把别人的犯罪事实当成是自己造成的犯罪事实,甚至还有为了表现积极,主动编造自己犯罪的情况。如果办案人员不能慎重的对待,轻易的相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动交代,很可能就会犯下大错误。

我就遇到个类似的案件。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有个单位的会计主动到检察机关自首,说他贪污了几万元钱。因为是主动投案,就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让他回家了。过了一段时间,他又来了,说当初没有贪污,是把帐算错了。我们既未轻信他的自首材料,也不轻信他的辩解,而是认真审查了有关帐据,确实没有发現他的贪污犯罪事实。最后,依法撤销了案件。

有些事情就是这样子奇怪。

无罪的人为自己做无罪的辩解,经司法机关查实后,不是从轻、从重处罚的问题,而是撤销案件或者绝对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两高三部认罪认罚指导意见:

40.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采纳: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对于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量刑建议适当,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听取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审理认定罪名的意见,依法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不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41.量刑建议的调整。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且有理有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法院认为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应当在庭前或者当庭提出。调整量刑建议后,被告人同意继续适用速裁程序的,不需要转换程序处理。

因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种刑事政策,该制度并没有限制或者剥夺被告人都上诉权,在法律上是完全可以上诉的。

但上诉风险较大,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即表明被告人对于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基本犯罪事实、量刑幅度的认可。如果最终判决在量刑幅度范围内,被告人再次上诉可能会加重刑罚,不再适用上诉不加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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