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_古代发生民事纠纷找谁处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01:53:01 人阅读
导读:民事纠纷,实际一般都归于经济纠纷。作为原告,首先将起诉状交于法院立案庭。起诉状除写明主要起诉原因外,要填写自己和被告的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按规定交上诉讼费,并先...

民事纠纷,实际一般都归于经济纠纷。作为原告,首先将起诉状交于法院立案庭。起诉状除写明主要起诉原因外,要填写自己和被告的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按规定交上诉讼费,并先替被告交上。这诉讼费将来由败诉方承担。然后立案庭立案,转交法院民事庭。

民事庭抽调人员组成专案法庭,一般由庭长、书记员共2一3人组成。法庭会及时通知被告应诉,并通知原被告X月x日开庭。

第一次开庭。第1项,原告宣读起诉状,第2项,被告应诉答辨。然后庭长询问双方是否申请调解?只要有一方不愿意调解,就不能调解。然后庭长㝉布进入审查结段。

进入审查结段后,庭长可随时约谈双方当事人,收集证据。尤其原告,为准备最后有可能的强制执行,可以申请对被告的个人财产进行保全。法庭会跟据原告提供的线索,对被告的动产及存款进行查封。

这段时间法定3个月,可提前。这段时间,法庭通过调查取证,然后通知当事人第二次开庭。当庭宣读判决书。

双方对判决书有不服者,15日内可上诉中院。按不服的钱数交上诉费后,中院二审的3个月开始。

如不上诉,一审判决书15日生效,生效10日内,原告可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转到执行局,交过执行费,执行局6个月执行期。执行6个月到期后,或查不到财产,你又提供不了讯息,或申请撤销执行,想再诙复,需在2年之内。

咱们这里,好多人没存款,是执行难的原因之一。所以最好不要造成打官司的境地。

在古代的中国,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对危机社会秩序以及其统治的重大刑事问题,较为注重在司法审判中的地位,而对于处理以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与义务问题,大多以家庭为主的家长制以及者民间的调解制度来运作,而这些都与中国古代的传统熟人社会和长期的法律文化发展有很大的渊源。

  争议解决机制在本质上就是社会伦理、政治制度以及法律之间相互作用的后所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以及权威的程序。由于中国古代社会也就是一个宗法、宗族社会,而"宗法"是指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的内部关系,来维护家长的统治的行为规范,那么解决民间的纠纷机制也受着宗法制度的影响。这就在根本上决定了,我国古代民事纠纷的解决,因为是以家族内部的争议当事人双方与解决争议的裁决者之间的宗法关系而是强烈的和稳定的,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是不分的,实行司法自制,民事纠纷主要是由民间解决,由那些家长、族长等实际掌握国家司法权的主体来解决民事纠纷。中国古代刑事案件为"狱",民事案件为"讼",而一般说来"狱"是需要以刑罚来追究责任的,民事案件则是由一些在社会上有权威的人为裁判。

  (一)宗族裁判

  由于一般宗族内,都有一系列的家规、族规等制约族内成员的行为规范,涉及到家庭、婚姻、继承等各个方面的问题,而当族内成员产生一系列涉及到上述各个方面问题的纠纷时候,由族长对这些问题进行裁判决断,由于中国宗法社会价值文化的影响,一般官府也是承认族规对家庭成员的约束作用和族长对家庭成员间纠纷的裁决的承认。如清代道光时期有诏曰:"凡遇族姓大小事均听族长、绅士判断。族众中如有不法匪徒,许该姓族长、绅士捆送州县审办。"

  (二)族外止争

  针对家族之外、不同家族宗族之间的纠纷,通常都是由乡老和里正对其有权裁判的事项来进行裁判,从汉代开始就设立了调整乡里民事纠纷的啬夫;而唐朝设置了村正、里正来进行调解,元朝时的社长,明代的里长以及申明亭等,而乡约耆老作为一种传统民事争议解决机制,建构方式在实质上也与家族宗法关系是同一的,在一些朝代,这些调处也是进行如户婚、田土、斗殴等项诉讼的必经程序,如明代的'民间应有词讼,许耆老准受于申明亭内剖理。'这就要求要进行官诉讼就必须要先经过乡里的调解方可以进行。除了以上的乡里调解,族外止争还包括邻里之间的调解纠纷,这种调解通常都是由邻里之中德高望重的人来进行调解,约束力不强。

  (三)官府裁判

  官府裁判也就是指由封建社会的行政长官来作为决断民事纠纷的方式。同前两个分类,官府可以进行调解,这种诉讼内的调解是民事诉讼体制的一部分。而且在古代的中国也是被推崇的,这与中国熟人社会,调解解决纠纷的文化传统是分不开的。当然,官府也解决了部分的民事诉讼事项,但是总的来说,官府还是偏重于教化、调解来使纠纷双方当事人。纵观中国古代民事纠纷的解决,形成了以民事调解为主,民事调解与民事诉讼并存的纠纷解决机制,并没有形成稳定的民事审判程序规则,体现了一定程度的不稳定和模糊性,也没有像刑事犯罪问题那样得到了各个朝代统治阶级的重视,这些现象是受到了很多因素影响而产生的后果。

  (一),中国古代社会是讲究天人合一与和谐的,从古至今,我们都认为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应当和谐相处,在纠纷的解决上就表现为追求"无讼",而"无讼"也是法律价值的追求,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追求,同时统治者也都积极希望自己的统治下无讼,他们在法律条文中体现"无讼"制度思想,并且以其指导实践。在思想上,统治者同时也在宣扬告诫,如在初审结案的判词中写出,不许继续上告,否则就会给予处罚。

  (二),因为古代的中国是一个传统意义上的自然经济大国,决定了宗法宗族大国的社会特性,而在这种社会中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主要依靠礼与道德,法律处于次要的地位,尤其在关注平民之间的民事活动上,礼仪与道德的作用,更是不言而喻的,依靠礼仪治国是中国古代的基本治国原则,人的生活行为模式是从小到大就慢慢培养而成的,而对他们的行为起着塑造作用的是礼仪,依礼来治国注重内在的约束,以及自我控制。同时,调解解决也有利于减少诉讼成本,节约劳力投入农业生产这对古代的中国是很有意义的。

  (三),中国古代政府对调解解决机制解决纠纷的支持。中国古代的调解机制从一开始的自发形成到后来的制度化,与官府的支持是分不开的,从民事纠纷本身来看,依靠家族和社会的调解解决更加有利于缓和的解决,从而减少激起民愤引起社会秩序的不安的几率,因为民事调解制度的发展,减轻了官府的民事诉讼的负担,使得官府可以放更多的精力在解决刑事案件和维持统治秩序上。

  (四)中国传统重义思想的影响。中国古代以来,都是重视义而轻视利益,这使得中国古代商业发展的局限性显现出来,由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使调整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规范的发展也很缓慢,人们对乡里调解等解决机制是依赖而忽视了民事诉讼的权利,导致制度性的缺失,调解后果的相对确定可预测性使得人性化的民事调解制度更加受到古代人们的青睐。

  古代的中国,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使得城市与村庄民事纠纷的解决呈现出一定的不同。相对发达的城市以及地区,商品经济发展较快,人们的商业交往频繁,民事纠纷形态复杂,宗族的慢慢缩小分化,很多问题基于民事调解机制解决不太可能,为了防止矛盾复杂化,不得不求助与政府来进行时诉讼。在当今中国,已经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体系,除了包括实体的民事法律在内,更加规定了民事纠纷解决方面的程序性法律,为人们解决民事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拥有司法审判权的主体上,我国设置了各级人们法院来行使裁判,解决民事纠纷。

  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中国不仅仅吸收了外来的优秀法律经验,而且 对于我国法律历史中有益的原则和规则进行了吸收:

  (一)注重民事调解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在现今社会,尤其是中国进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阶段,商业贸易的繁荣,经济关系的复杂,人们交往的频繁使得对应的民事纠纷也充斥着社会,这些纠纷大部分都是可以相对的以比较缓和的民事调解来解决,相对于民事诉讼,首先,它可以节约成本,使得民事纠纷这种比较小的矛盾以相应的代价来解决。其次,中国现今社会虽没有古代那种宗族社会也是个熟人社会,这与中国千年的历史传统价值观是分不开的,人们都希望可以用和谐的方式有"礼"的来解决纠纷。再次,调解解决民事纠纷有利于缓和人们之间的矛盾。最后,为了经济的发展,现今政府也是提倡调解的解决纠纷,体现了人权主义,从而使人们更加的自由,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经济建设中去,有利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二)可以抑制无意义诉讼的泛滥,节约司法成本。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人们的思想得到了解放,思想解放后的人们,无论大小的纠纷都倾向于主张诉讼来解决,以取得诉讼结果的权威可执行性,从原本的忽视权利到积极的主张自己的权利,这是一种很好的趋势,可是从另一方面来说,一定程度的泛滥诉讼,也给了司法机关很大的压力。这个时候中国古代重视的"息讼"、"无讼"原则就有利于减轻司法机关的压力,让审判机关更多的关注于刑事犯罪的审判这种比较可能危及社会秩序的现象。

  对于现代的中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选用上,我们除了借鉴西方,也不可忽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华,改造其,使其具备现代意义上的价值。

偷偷录音可以当证据吗?可以!

《民事诉讼法》和《证据的若干规定》就明文规定,证据包括:1.书证 2.物证3.当事人陈述 4.录音录像视听材料5.电子信息材料 6.鉴定勘验 7,专家意见。8,证人证言。

所以,录音是证据的一种。但要在法庭上经对方当事人质证承认、法官采信,才可成为正式证据。证据有三要素,一,证据必须客观真实。二,要与案件有关联性。三,取得证据的方法手段要合法。违法取得的证据无效。比如偷在对方当事人家中安装摄录设备获取的录音录像就不合法。通过胁迫收买证人取得的证据不合法。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出具的证明材料也不合法。

取证不合法的证据必须排除,法官一律不予采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条链接:〈民法总则〉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对于一般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如果是纯粹的民事纠纷,派出所是无权进行调解的。法律链接:《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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