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可以。
竞业限制本来就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单方面权力,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属于放弃权力。
竞业限制协议在用人单位按照协议每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劳动者是无权单方面解除的,但是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不存在违约金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以下人员可列为竞业限制人员: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所以竞业限制就是指员工离职后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在一段时间没不能去。对普通员工没必要限制,一般需要签的都是层级比较高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我们公司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都要签,竞业限制的时间是24个月,如果企业对你执行竞业限制,你离职后2年不能在限制名单里的企业工作,同时公司要发放一定的补贴的,可谓是伤敌一千,自损八百的法子。
保密协议是会有一个脱密期,你如果签了的话,企业又打算执行这个脱密期,那就要在你离职之前把你调到不涉密的岗位,比如三个月,三个月后才允许你走。虽然法律规定的提出离职一个月企业必须放人,但如果你签了保密协议,那就不一定了。
虽然该签的一样不落,我认为主要还是起一个威慑作用,真正执行的极少,我还真没见过。毕竟大家还是好聚好散比较好。
我也遇到有员工不愿意签的,也是个别现象,一般我们也只能尝试说服一下,不可能强制人家必须签的。HR说服,部门老大说服,大家商量着来嘛。一般大家一听说没执行过,也就闭眼签了。
谢邀!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鉴订竞业限制协议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掌握单位商业或技术秘密的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普通员工不在此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目的是保护本单位的自身利益,约朿劳动者的协议;但并不能成为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的手段。竞争限制协议自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两年后自动解除,或者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三个月未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有些地方性法规规定时间相对较短),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在竞业协议中对经济补偿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月个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补偿金,补偿金若低于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竞业限制协议可以有效地限制同类用工单位互相挖掘彼此的高级劳动者,给同类行业创造一个较好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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