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_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怎么变更?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7 21:40:41 人阅读
导读: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后,无需再委派代表签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

  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后,无需再委派代表签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可以,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即可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关于是否违反“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关键在于该条是禁止性规定还是管理性规定,需要对法条进行体系化解释。 《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换言之,有限合伙人可以经过授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条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有限合伙企业)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 从整体看来,《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认为是管理性规定,并非强制性禁止性规定。首先,合伙企业强调人合性,最大限度地尊重意思自治,第二,经过体系解释,应当认为(若无约定)则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但是可以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方式,允许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第三,合伙人是法人,而法人的员工是自然人,聘请合伙人以外的自然人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执行事务,就是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签署的变更决定书。3.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4.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按照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人也就是LP是不能参与合伙企业管理的,一般情况下一般合伙人GP都是法人,此时签字的时候可以委派gp的人作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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