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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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即行为时,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我国1997年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包括两个基本方面:1、积极的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2、消极的罪行法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量刑”。积极的罪刑法定从积极的方面要求,正确地运用刑罚,惩罚犯罪,保护社会;消极的罪行法定基本精神和主要意义是从消极方面限制刑法权的适用,防止国家滥用刑法权侵犯人权,从而确保刑法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消极的罪行法定派生以下原则:禁止类推、禁止事后法、禁止习惯法、禁止不定刑、明确性原则。
两个基本方面是对立统一的,价值定位为,运用刑罚惩罚犯罪以保护社会,与约束国家刑罚权以保障人权的对立统一。现代刑法的首要价值和任务是维护个人自由,尽最大可能地保护和保障个人自由,同时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特殊情况下,当积极方面和消极方面发生冲突时,应以消极方面为优先考虑,在此前提下寻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统一。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最重要的原则,主要内容是法无明文不为罪,是法治国家必须确定的刑法原则。
如果没有该原则,就会为滥用刑法提供借口,会使公民丧失行为是否犯罪的预测可能性,不利于社会安定。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基本要求 (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随意擅断。(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3)明确化,即刑法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应当是“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即什么是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应惩处的刑法,以及各个刑种如何具体适用等,都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也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和类推适用。《刑法》第三条规定可以诠释这一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