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_何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00:02:55 人阅读
导读: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1、不受《中华人...

  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1、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第三项限制,即不受生父母有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限制。  

2、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五条第三项限制,即不受生父母有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限制。  

3、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九条的限制,即不受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  

4、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可以,因为你们的关系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清关系,不受单身40岁的限制。只要他的父母愿意就可以了。在办理户口时办好收养手续。 《收养法》规定,年满30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才能被送养的限制;不受“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才能送养的限制;也不受“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的限制。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就是说可以超过14周岁,但不能是18周岁,因为18周岁的人已是成年人了。于是,可以认为,收养人应当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被养人的能力。被收养人是收养人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堂兄弟姐妹的子女和表兄弟姐妹的子女。

需要双方一起到所在地收养机构申请办理收养手续,取得收养证,才算是合法的收养,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三条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四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第五条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第六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第七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第八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通俗地说,就是你收养你堂兄弟姐妹的子女,或表兄弟姐妹的子女,你爷爷和他的兄弟姐妹,是第一代血亲,因为他们的父母是夫妻,属于姻亲,不是血亲,。你爷爷和他兄弟姐妹的子女,是二代血亲,就是你父亲和他的堂兄弟姐妹,当然他的表兄弟姐妹也是一样属于二代血亲,到你这一代,就是第三代的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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