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劳动合同的生效,是指劳动合同发生法律效力的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即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依法成立的,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议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明确各自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形式与义务的基本形式,也是劳动者维权的最直接证据。因此《劳动合同法》也规定,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关于单位没有或者不给予劳动者一份合同原件的,单位属于违法,劳动者可以直接要求单位给予属于自己的那份合同,单位不同意的,可通过诉讼处理。
您好,这个问题我们要从两个方面来说明,公司让签订两份合同。
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公司没有任何违规,只要劳动合同的内容一模一样,是可以签订一式多份的。目前最主流的签订方式就是一式两份,公司一份,员工一份。有些地方可能会签一式三份,多出来的一份公司要递交劳动部门备案。
这种情况下,公司的做法肯定是违规的,原则上企业和劳动者一段时间内只能签订一种内容的劳动合同。如果要签订第二份,那么签一份应为无效合同。所以碰到这种情况,您可以拒签。
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帮到您!
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一个劳动者同时只能有一份合同
法律法规层面,您可以去翻看劳动合同法;具体不详细说明,不管律师啊,或者企业管理人员怎么说,仔细读懂劳动合同法,研究透它,你就会明白;
企业的真实状况和用意猜想
一套班子做两套业务
是否会有这样的情况,公司因为开发了一个新的业务需求,因为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限制的原因,新的业务需求就需要另一个公司主体来经营,所以,公司新注册成立了一家公司;
这家公司呢,可能法人代表另有其人,但是,股东可能是一个股东;作为兄弟公司,在法律上是与老公司是没有任何关系的,甚至在业务上也没有交集;
新公司刚组建,人员不是马上就组建完成的,所以需要暂时用到老公司的人员;或者说,老公司的人员在资质上更匹配新公司的业务能力要求;也或者说,根本就没有想过重新组建人员,直接用老公司的人员;
也就是说,用一套班子,做两套业务;
有关管理的考量
从管理的角度来说,增加人员,意味着公司的管理难度会增大,过渡期来看,减少 (或不增加人员),又不影响到业务,何乐而不为呢?
成本核算的考量
上述,公司签订两份合同,还有就是从成本的角度,比如,会适量降低员工的社保等福利的基数,以降低福利成本等;
员工不理解的症结
作为高层管理者对政策的不重视,作为中层管理者,对员工沟通的不到位,专业人员对政策没有吃透,或者按照经验来做事,或者对相关法律政策没有吃透,自己都不理解,怎么和员工解释说明;作为基层工作人员,涉及到财务,人力资源工作实操上,不知道如何操作,也更无法和员工彻底解释说明清楚!
您提到的这种情况在不少企业都有,和你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不给你。
这种合同肯定是生效的,但是单位的做法不合法。
1.合同可能不是规范的文本。
有些企业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合同并不符合劳动法的要求,合同的格式或者条款是公司更改过的,为了避免有不利证据落在劳动者手里,故意不给劳动者。
2.为了弹性缴纳保险
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定,公司必须给员工缴纳保险。但是,有些单位为了节省成本,不缴保险。如果想要给员工缴纳或者不缴纳保险,有两份合同在手,一定程度上,企业就有了主动权。
3.防止监管机构审查
为了在员工人数、合同签订等方面应对监管部门的检查,企业在员工姓名、应有人数和实际人数方面能够与做的猫腻统一起来,也会采用这些措施。
4.减少企业劳动纠纷的风险和损失
一旦员工与企业发生劳动纠纷,企业可以在合同签订、利益协定和工作岗位及职能等方面主动发挥,占据上风。
一句话,不给你合同是为了企业的利益。
这样做肯定是不合法的。
1.《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公司只签了一份劳动合同,只要劳动合同内容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订立就有效。
2.劳动者有权利要求单位提供一份给劳动者,如果公司拒不提供,劳动者可以反馈的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提供一份劳动合同给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保留证据
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和自己收入的证据。比如工资流水,工作证明等。注意,工资流水的支付方需要是你所在的单位。
2.不必过度紧张
这样的情况很多,一般情况下,与企业协商是能够解决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使用或者要回自己的那一份合同。
3.必要时大胆付诸法律
对于企业的违法行为,个人的利益或者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要大胆拿起法律的武器。一般情况下都会胜诉。
4.熟悉当地的具体维权环境和维权方法
尽管劳动法是全国性的,但是不同区域劳动仲裁的程序是有差异的,地方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意识和力度也大不相同,可以多熟悉一下当地的实际情况。
现在,虽然国家一再强调尊重劳动者合法权益,但是劳动纠纷还是不断,在有些地方劳动者的权益还是很难得到保证。再遇到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有高度的维权意识,否则这种行为会越来越猖獗。
回答不到之处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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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扣留属于劳动者的那份劳动合同时有发生。公司未把劳动合同交付劳动者是违法行为,无疑会增加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限于案件信息和篇幅,作如上简要分析。若需进一步帮助,请给我们留言或者或私信我。
劳动者同时与两个用工单位签订两份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前面签订的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后面一个签订的用工单位和劳动者负连带赔偿责任。
原则上不允许,《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例外情形:《劳动合同法》保护的双重劳动关系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非全日制用工;(2)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否则用人单位可以强制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