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与联系_债券与物权的区别?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13:56:49 人阅读
导读:债权是一种民法上的权利,而债务则是一种民法上的义务。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

债权是一种民法上的权利,而债务则是一种民法上的义务。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从会计意义看,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有时也指所欠的债。两者的区别如下:

1、债权债务是不可以单独存在的。钱是债权人的,他借给债务人。

2、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且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3、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通则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灭失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4、债权债务中的物权行为客观存在,它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只要承认债权与物权的划分,就必然要承认债权行为之外还有物权行为。

物权与债权的联系与区别。物权、债权都是一种民事权利,基本的财产形式,反映经济生活中的财产关系。当中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物权和债权的保护方法不同。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形式。财产权的静止状态体现为物权,在运动状态中又表现为债权,物权和债权反映着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财产关系。

物权和债权尽管都属于财产权的范畴,但和债权相比较,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除此外,物权具有自身的特点,表现在:

第一,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债权又被称为对人权。债权要成为物权必须要完成一定的公示方法。

第二,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物权的优先性还表现在,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第三,物权能够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物权都具有追及性,所谓追及的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其物。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有义务返还。

第四,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动产质权、留置权亦以占有为权利象征,而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亦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公示常常伴随着物权的存在。而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它并不具有公示性,设立债权亦不需要公示。因此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设立某项物权,如未公示,可能仅产生债权而不产生物权。物权的设立采取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然而债权,尤其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共道德,则可以根据其意思设定债权,同时又可以依法自己决定债的内容和具体形式。

第五,物权和债权的保护方法不同。

物权具有优先性,即对于同一标的物,如果既有物权也有债权,则物权人的物权优于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最典型的例子是抵押权和普通债权,抵押权优先于普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举个例子:甲欠乙100万元,以自己拥有的汽车做抵押,在抵押权设立之后,甲又和丙签订买卖合同,将汽车卖给丙,但未交付于丙。之后,因甲到期未履行债务,乙要求拍卖、变卖甲的汽车以实现自己的抵押权。但同时,因汽车尚未交付给丙,丙催甲交付汽车。那么此时,由于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乙的抵押权相对于丙基于买卖合同产生的要求甲交付汽车的债权优先实现,丙和甲的汽车买卖合同陷入履行不能,丙只能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甲继续交付汽车。当然物权的优先性也具有例外情况。最典型的如‘’买卖不破租赁‘’,即如果在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后 ,出租人将该房屋卖给了第三人,则第三人不能以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对抗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产生的债权,第三人无权要求承租人搬走。其他例外情况还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施工方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的债权优先于在建设工程上设立的抵押权,此处立法目的显然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广大农民工的利益。

一般来说,物权具有优于债权的法律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指同一标的物上由数个利益互相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即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物权优于债权的效力。表现两方面:a、同一标的物上物权债权并存物权优于债权。但存在少数例外,如不动产租赁权,属于债权,特定情况下“买卖不破租赁”;b、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设有担保物权的,该物权优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即别除权;在破产时,非属于债务人的所有物,所有人有取回该物的权利,即取回权。

这是我民法笔记中关于物权债权关系的内容,希望对你能有一些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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