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区别_什么是仓储合同?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11:14:02 人阅读
导读: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主要有: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2.保管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也存在是无偿合同的情况;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3.保管合...

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主要有:   

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2.保管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也存在是无偿合同的情况;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给付保管凭证;仓储合同是给付仓单。  

4.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都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但无偿保管有轻过失免责的规定;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轻过失不免责。  

5.寄存人和存货人都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仓储物。但保管人要求对方提前提取的权利不同。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不同点:

1、是否有偿  保管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也存在是无偿合同的情况;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2、是否需要交付  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

3、归责原则  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均要承担过错责任,但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仅在故意、重大过失致保管物损害时承担责任。

1985年曾经有过一个叫《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法律,现在已经失效,那时候仓储保管是一个合同。《合同法》把他们分开成两个合同,但是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

一般认为他们的区别是

1、合同成立的条件不一样。一般来说,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保管人接受寄托人交付的保管物的行为。

2、合同是否有偿不一样。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仓储是有偿的。

3、保管人的资格要求不一样。保管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无特别的要求,一般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作为保管人。而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有特殊要求,保管人即仓库营业人。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它具有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同时仓储合同又具有自己的特殊特征。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如前所述,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前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特殊特征: (l)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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