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_借款的诉讼时效有多长?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12:17:04 人阅读
导读:1、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在我国仅有债权请求权与继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2、不适用诉讼时效:(1)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例外:抵押权适用诉讼时效)。(2)抗辩...

1、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在我国仅有债权请求权与继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2、不适用诉讼时效:(1)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例外:抵押权适用诉讼时效)。(2)抗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3)形成权一般是除斥期间。(4)《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规定:下列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不是诉讼时效的客体: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物权确认请求权、已被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和特殊动产权利人返还该财产的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均不适用诉讼时效。

庭审时审判人员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法律规定,是指案件诉讼时效届满,被告未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法官不能告知当事人诉讼时效规定,也不能以诉讼时效届满驳回起诉。

由于当事人法律知识不足或者缺席审判等原因,原告起诉时诉讼时效确实届满,被告未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要求法庭驳回起诉 。哈尔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进行理财投资,该投资实际上是非法集资活动,被告投资血本无归,借款到期后被告无力偿还,原告知道被告经济情况一直没有起诉还款。过了十几年,被告家旧房拆迁,原告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推托不还,原告起诉后被告躲着不出庭,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本息,被告得知败诉消息后咨询律师并以本案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提出上诉,法院依法驳回借款人上诉。本案原告起诉时诉讼时效确实届满,被告完全可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被告一审未出庭是觉得自己确实欠钱未还,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出庭与否结果都是一样的。

司法实践中,原告起诉时诉讼时效确实届满,被告与法院办案人员关系密切的,办案人员可能庭外告诉被告本案诉讼时效届满,被告应诉时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抗辩,审判过程显得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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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继承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是3年.继承人因为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3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开始计算。

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后2年之内,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或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时效处理。

继承人因遗产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即使继承人不知道其权利被侵犯,或者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的时间未超过3年,继承人也不得再提起诉讼。

希望我的解答能帮助到你!!

我们知道,民事案件是有诉讼时效的,在诉讼时效之内未起诉,超过时效之后再起诉,就会丧失胜诉权。

也就是说,法院会给你立案,法官会开庭审理,在对方不主张原告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法官不会主动适用时效规定判决原告败诉。但如果被告主张原告超过诉讼时效的,不管原告的主张多么合情合理,证据多么充分,都不会胜诉的。因为“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那么刑事案件也是这样吗?有人犯罪之后,过个几年司法机关没有追诉的,超过时效就不能追诉了吗?

原则上还真是这样的。这就是刑法中的追诉时效制度。

一、什么是刑事追诉时效制度

陈兴良在《规范刑法学》中论述:

刑法上的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国家对犯罪人行使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行权有效期限的制度。在有效期内,国家如果不行使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行权,超过期限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行权即归于消灭。对犯罪人就不能再追诉或者执行刑罚。

由此可见,刑事案件同样是存在追诉时效的。不同于民法上的时效,原告超过时效只丧失了胜诉权,并未丧失起诉权。但刑事司法中,超过追诉时效的,追诉权、求刑权、审判权及行刑权一并消灭,不能再对犯罪人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犯罪不是最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吗?犯了罪受到惩罚不是天经地义吗?为什么我们还要规定过了一段时间久可以不对犯罪人进行惩罚呢?

这个原因很多了,理论界对这一个问题也给出很多解释,不过说实话哪一个都不是特别能让人信服,梳理一下给大家看看,有总比没有好吧。

1、从刑罚的目的来说,刑罚是改造犯罪人,令其弃恶从善、回归社会的。如果一个人在犯罪之后,很多年都不再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时间已经证明了这个人已经弃恶从善,不会再对社会有任何危害,将其投入监狱恐怕没有好处只有坏处了。

2、从刑罚作用来说,刑罚有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两个作用。特殊预防是指将犯罪人本人关起来,使他不得继续犯罪,一般预防是指通过惩罚犯罪的人对社会公众进行警告。如果一个人好多年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那么把他关起来起不到特殊预防作用,因为你不关他他也不犯罪;也起不到一般预防的作用,因为过了这么多年,犯罪行为早已被社会遗忘,这个时候刑罚与犯罪难以产生直接相关的联想,按照贝卡里亚的说法,这种情况下刑罚就难以起到什么警告作用了,反倒会引起继承社会秩序的紊乱。

3、从功利角度来说,对好多年之前的刑事案件的追诉,无疑在证据搜集、人员抓捕等等事宜上都会花费更加巨大的人力物力成本,占用更多的司法资源。而且这样的情况下还容易产生冤假错案,得不偿失。

4、犯罪侵害的是社会秩序,经过多年的修复之后,受到损害的社会秩序和失衡的公众心理已经得到平复,在犯罪之后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逐渐建立、稳固。在这种情况下,再翻旧案容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

所以说,以上每一个理论都够人杠的。说到底了,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最期待的是社会秩序的稳定。公平正义是法律获取其权威性的必备要素,但却不是法律的终极目的。

归结为两个词:一要稳定,二要省钱。

二、我国刑事追诉时效规定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可以看出,法律对时效的规定也是遵从“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轻罪时效短,重罪时效长。

在这一点里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是对“法定最高刑”的理解。

最高院在1985年的时候曾发布过《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里面对追诉时效中“法定最高刑”的认定做出了明确规定。

按照罪与刑相适应的原则,将追诉期限分别规定为长短不同的四档,因此,根据所犯罪行的轻重,应当分别适用刑法规定的不同条款或相应的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来计算追诉期限。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规定有几条或几款时,即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或款 的法定最高刑 计算;如果是同一条文中,有几个量刑幅度时,即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计算;如果只有单一的量刑幅度时,即按此条的法定最高刑计算。虽然案件尚未开庭审判,但是,经过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和必要的核实案情,在基本事实查清的情况下,已可估量刑期,计算追诉期限。

在咱们国家刑法中,很少有罪名规定的是单一的量刑幅度。一般都是依据犯罪情节分为多个量刑幅度。比如最为典型的,故意伤害罪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重伤的三到十年,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严重残疾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那么在故意伤害罪中,怎么确定作为追诉期限计算标准的“法定最高刑”呢?

比如一个人将他人打伤,致其轻伤,按照刑法规定应该在三年以下量刑,那么对应追诉期限就是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那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五年为追诉期限,超过五年的不应追诉。

同样的道理致人重伤的可能在三到十年量刑,那么追诉期限就是十年。如果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残疾的会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量刑,那么追诉时效就是二十年了。

首先,建议尽快在诉讼时效内起诉。

其次,如果真的错过了,还是可以起诉的。

复次,你可以起诉,但是对方有可能会以你错过了诉讼时效而抗辩,这个时候,法官会审查是否真的过了诉讼时效,如果过了,你就丧失了胜诉权,通俗来讲就是你赢不了。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诉讼时效如果错过了,还是有办法去弥补的,这是个诉讼技巧,专业律师都是知道的。

1、诉讼时效自你第一次主张债权被据开始算起,但是最长不能超过借款日起20年。超过20年当然也可以主张,但是债务人就可以以超过最长保护期限为由拒绝履行债务,并没有实际意义。   

2、说道举证的问题。因为这个借款合同是一个普通债权债务关系,所以适用正常的举证责任制度,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如果你想证明自己不断地在主张债权,那么只能是由你来举证,债务人没有为此举证的义务;   在实际操作中最简单又有效的留证方法就是在每次主张债权的时候,如果对方承诺一个还款期限,那么就请对方留个字据 这也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对方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则你可以据此采取诉讼方式解决。   

3、在承诺期限到之日起两年内,你可以通过再次主张债权来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目的,同样的,不能超过20年的限制。   

4、至于借款利率,只要在国家限定的借款利率的上下限之间选择,法律就予以支持,超出的部分 法律不保护,但是债务人愿意履行,法院不强制干预《民法通则》对借款纠纷规定了2年的诉讼时效,但这里所指的2年并不是简单地从借款日起计算,而是从知道 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 期间重新计算。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相关阅读:  借款合同公证需提交哪些材料   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代理人代为申请的。

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在务实界,现已基本形成一致意见即确认合同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06年6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的案例中有所体现。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定权利,只有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效力的认定,实质是国家公权力对民事行为进行的干预。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关于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请求,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通则》共有七个条文规定了诉讼时效的长短、起算、中止和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又用18个条文作了规定。后来,针对人民法院在诉讼时效问题上就疑难案件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其司法解释和批复中对此问题有若干补充规定,基本上解决了在实践中发生的问题。但关于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产生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等实际上并没有做出规定。2006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判决书(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解决了这一问题。

《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无效合同的几种情形。

对无效合同,不论当事人是否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和仲裁机构均应主动审查并确认合同无效,而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同时,由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事人也有权在任何时候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合法的经济秩序,保护交易的安全。如果认为确认合同无效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则必然使违法的合同经过一定时间便可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的利益也将变成合法的利益,这显然与无效合同的立法宗旨和目的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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