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诉性行政行为的特征_下列( )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09:43:33 人阅读
导读:只要是政府已经定性的,就是可诉的,如行政复议,行政许可、行政行为的撤销等政府还没有定性或者政府的处理不具有终局性的,就不可诉,如行政调解、行政指导等A,抽象行政...

只要是政府已经定性的,就是可诉的,如行政复议,行政许可、行政行为的撤销等

政府还没有定性或者政府的处理不具有终局性的,就不可诉,如行政调解、行政指导等

A,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对象普遍性,效力持久性,不可诉性,准立法性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抽象性行政行为和行政机关具有最终裁决权的行为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但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常见行政行为也不能提出行政诉讼:

1、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2、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3、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4、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5、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6、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7、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行政法规作出的调整、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决定;

8、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非职务行为;

9、被侵害人认为被处罚人在同一事件中实施了两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只认定并处罚了一种行为,被侵害人如果要求公安机关处罚另一种行为而提起诉讼的;

10、病员及其亲属如果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如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它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定。)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不可诉性,不是司法审查的对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不可诉的原因】:既有策略上的考虑,又有技术上的考虑。

1、抽象行政行为多由高层次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制定,违法的可能性极小;

2、抽象行政行为是基层行政部门的执法依据,在目前我国立法尚不很完备、健全的情况下,很多领域的执法主要是依据抽象行政行为;

3、目前的体制下,法院尚不具备审查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能力;

4、抽象行政行为并不直接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只有执法部门在适用抽象行政行为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才有可能造成直接侵权。 因此,受害人完全可以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保护其合法权益。 希望对你有帮助!

1、不是所有的行政不作为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只有法律规定的可诉性行政不作为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具体分类如下,职权标准: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行为标准:①具体行为②违法行为结果标准:损害合法权益法律上规定的:①行政处罚案件②强制措施案件③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④行政许可案件⑤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⑥行政给付案件⑦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学理上通说:①行政裁决案件②部分行政确认③行政检查案件④部分行政合同司法解释上规定的:①公平竞争权案件②国际贸易案件③反倾销案件④反补贴案件⑤最高法院就个案进行答复、批复中明确的几类案件以下为不可诉的行为:①国家行为案件②抽象行政行为③内部行政行为④法定行政终局裁决⑤刑事侦查行为⑥调解仲裁行为⑦行政指导行为⑧重复处理行为⑨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⑩劳动监察指令书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的民事纠纷进行处理。它具有有强制力,可以强制执行它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提起行政诉讼和它意思容易产生误解的是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无强制力,当事人可以不履行行政调解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提起民事诉讼你所说的行政关系是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履行国家行政职能时产生的大量社会关系.范围很广,只要是行政机关或者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等履行国家职能的都可以构成行政关系这是个行政学上的理论,不属于法律范畴,因此我不能给你更准确的答案.并且我要求加分,呵呵~

(一)先来分析一下,到底何为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定义一直是我国学界争议的焦点,但有些东西却是有共识的。看一下应松年教授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关于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 1.主体是行政机关,以及得到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非行政机关组织体。2.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3.行政行为必须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法律影响的行为。(二)现在对照题目选项分析: A。购买办公用品显然属于民事行为,这一点,你也是同意的,不再分析 B。制定规范性文件。这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了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也作了规定。需要特别说明的,这不属于立法法的调整范畴,可以查阅立法法。因此可选。C。对照以上三个条件可知,街道办与居委会的卫生管理合同明显具有行政的性质,虽然具有协商的性质,但更关键还是行政性质,属于行政合同。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之不同关键表现在标的内容。卫生管理显然不可能属于民事类。因此可选。D。天气预报,显然不符合以上第三点的规定。天气预报并不产生法律效果,其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综上,提示答案是正确的。而你的选择是错误的。不好意思,个人看法,谨供参考。

、国家行为不可诉;

2、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

3、内部行为不可诉;

4、行政终局裁决行为不可诉;

5、刑事侦查行为不可诉;

6、行政调解行为不可诉;

7、行政指导行为不可诉;

8、重复处理行为不可诉;

9、阶段性行政行为不可诉;

10、部分行政确认行为不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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