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下逮捕令的条件_法院下逮捕令流程?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14:20:28 人阅读
导读:不对,犯罪嫌疑人只要在被刑事拘留后,如果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就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不是要在检察院下逮捕令后才可以申请。《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

不对,犯罪嫌疑人只要在被刑事拘留后,如果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就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不是要在检察院下逮捕令后才可以申请。《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扩展资料: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的人包括: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情形: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对于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即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这是一项授权性规定,也是一项排他性规定,这一规定即将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授予给了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就是指依法代理被代理人从事某种行为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则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批准权或者决定权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要求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批准权。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及审查起诉中,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依法有权自行决定逮捕。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中,对被告人需要逮捕的,人民法院有决定权。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程序。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被告人也有两种情况: (1)对于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认为需要逮捕被告人时,由办案人员提交法院院长决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被告人的逮捕,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2)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未予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也可以决定逮捕。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由法院院长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如果是公诉案件,还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不对,犯罪嫌疑人只要在被刑事拘留后,如果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就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不是要在检察院下逮捕令后才可以申请。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逮捕制度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

1.逮捕的适用对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逮捕只能由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

3.逮捕的条件与适用情形:

一是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是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是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是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是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这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先说说什么是逮捕?

逮捕是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其他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

首先要科普一点的就是,逮捕并不是指犯罪嫌疑人一定有罪,而是指有一定的证据能证明有犯罪事实(当然,最终定论由法院判决),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的,比如可能会逃跑、串供等,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拘留和逮捕的关系

刑事拘留的时间最长是30天,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嫌疑人需要被逮捕,案件需要进一步侦查的,公安机关需要在30天内提请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批准逮捕,检察院在7天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总共37天,如果批准逮捕,然后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也就是说,拘留和逮捕是两种刑事强制程序,他们都是以暂时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为手段,都是在看守所进行。对于已经判决有罪的当事人,大部分的刑罚都是在监狱执行。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会经历先拘留、后逮捕的程序。在实务中,很多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但是公安机关直接将其移送审查逮捕(不拘直捕)、甚至直接移送审查起诉(不捕直诉)的情况依然存在。

逮捕仅仅是一种暂时性的强制措施,不代表一定有罪

但是请注意,逮捕本身不代表嫌疑人一定犯罪,仅仅只是一种强制措施,是否有罪,还需要等待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

宋喆:被拘留14天后被检察院批捕

典型案例如近期的宋喆因为涉嫌职务侵占被逮捕,宋喆先是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被拘留14天后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背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

钱宝张小雷:被刑拘37天后被批捕

而南京钱宝网非法集资案,张小雷也是在刑事拘留37天的当天,被检察院批准逮捕。这种在限定刑事拘留最后期限作出批捕决定的情况经常发生,我印象中去年年底有两个案子是在37天当晚拿到了不批捕决定,当晚取保放人,也有不少案件是在第37天收到批准逮捕的通知。

这种等通知的感觉其实很煎熬。(题外话)

而逮捕之后的时间,一般规定是两个月,如果经过批准,最长可以达到7个月,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甚至可以达到15个月以上。

检察院会在什么情况下批准逮捕?

通常情况下,逮捕的决定,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院决定、在审判阶段由法院决定。

题主的提问,应该就是指侦查阶段的逮捕,前面已经比较清楚的讲了,检察院的侦查监督科会根据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材料,申请逮捕犯罪嫌疑人,该份材料,要具体说明犯罪嫌疑人需要被逮捕的理由,比如说嫌疑人有社会危害性,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对社会秩序还有现实危险、可能毁灭证据、干扰作证、串供等。

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条件:社会危险性是关键审查因素

《刑事诉讼法》第79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证据条件,即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

第二,罪责条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特别是如果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就应该逮捕;

第三,社会危险性条件,不逮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因为在判决以前,任何人都不得被认定有罪,这也符合疑罪从无的要求,因此,在审查逮捕环节,社会危险性条件是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的重点审查内容。即便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当事人,如果不符合社会危险性条件,同样可以不采取逮捕。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四十四条对涉案行为人社会危险性的判断标准,比如属于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等。

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六条也做了类似的规定,大家可以手动自己去查。

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

既然是审查批捕,审查结果既有可能是批准逮捕,也有可能是不批准逮捕。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情形,包括:

1.认为当事人可能有罪,但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而不批准逮捕

比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2.罪行轻微,社会危害不大而不予批捕。

3.检察院认为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会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在实践中,很多案件本来就是不构成犯罪,但是检察院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为理由不逮捕,同时,如果以改理由不批准逮捕,侦察机关一般是需要继续侦查的。 如果在后续的继续侦查过程中,发现了新的犯罪证据,当事人依然可能会被起诉。

有附条件逮捕这种说法,但是对外文书就是《批准逮捕决定书》,同时向公安机关送达《逮捕案件继续补充侦查提纲》。附条件逮捕的意思是:现有一定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证据还未达到确实充分,还有很大的侦查空间和很强的补充可能性,而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后果较为严重,因此需要先行逮捕,在逮捕的同时检察院要提出补充侦查的意见。在执行逮捕后十日内公安机关要向检察院反馈补充证据的情况,如果还达不到证据充分的条件,检察机关可以撤销原逮捕决定。这是一种既不想放纵犯罪又不想冤枉好人的权宜做法,这一制度目前正在探索阶段。

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一般情况下七天后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如果符合逮捕条件的,检察院七天内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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