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由谁来赔偿_工伤赔偿是由单位还是社保部门支付?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6 20:00:18 人阅读
导读:、对于用人单位(工矿企业、公司、民营企事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国家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或包括工伤保险的综合险的工商个体户等单位与个人)参加...

、对于用人单位(工矿企业、公司、民营企事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国家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或包括工伤保险的综合险的工商个体户等单位与个人)参加了社保工伤保险的,均由当地接受投保的社保机构(社保局)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以及各地地方行政法规、或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保险赔偿支付。

(2)、对于用人单位(不含国家事业单位)未参加社保工伤保险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3)、对于国家机关,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有“ 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故暂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仍应按原国家人事部有关福利待遇政策文件执行。

(4)、对于国家国家事业单位,也因《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出作了“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的规定,即凡是也仍应按原国家人事部有关福利待遇政策文件执行。

发生工伤后要么公司赔偿,要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用人单位及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及职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则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工伤待遇包括因工伤残待遇、因工死亡待遇、医疗待遇、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住宿费等 。有的项目是按本人工资、有的是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有的是按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执行,还有的按规定据实报。

(1)因工伤残待遇: 1、按月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的比例)、按月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例)。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都是分级别多少个月)。

(2)因工死亡待遇: 1、丧葬补助金(统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本人工资的40%;其他供养亲属:本人工资的30%;孤寡老人或孤儿:上两项标准的基础上加本人工资的10%。注: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工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医疗待遇、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住宿费等 不作详细说明。

上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这个问题分这样几个方面回答。

1、判决什么时候生效。

一般来讲,一审判决送达后有十五日的上诉期,如果十五日内双方都不上诉,则一审判决生效;如果有任何一方上诉或者双方都上诉,则一审判决不生效要等二审判决出来。二审判决送达双方后没有上诉期了,应当是即时生效。

2、什么时候付款。

判决书后边都有关于付款的期限。例如判决生效后某日内付清。

3、怎么付款。

怎么付款也是在判决书后边有具体的说明。

一种是被告付款给法院,原告凭身份证到法院领现金支票。

另一种是被告直接付款给原告。

判决书规定怎么付就应当怎么付,多数情况下,被告是付给法院,然后法院通知原告到法院领取。

4、注意什么。

注意两个问题。一个是有的案子收款人不是同一个人,例如伤者,还有伤者父母。这种情况事先各方要协商好款项的分配,免得将来纠纷。

另一个是如果被告不按规定期限付款,原告一定要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以后丧失了强制执行的权利。

工伤鉴定评定等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支付

离职时,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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