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婚姻法对女人公平吗_婚姻生活有公平可言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7 17:37:46 人阅读
导读:如果是两人共同努力打拼所创造的财富,离婚时共同分割还算公平。但在现实中,很多夫妻都不是同心协力,有的另一半好吃懒做基本上就没创造到财富,全靠单方拼命挣钱,甚至有...

如果是两人共同努力打拼所创造的财富,离婚时共同分割还算公平。但在现实中,很多夫妻都不是同心协力,有的另一半好吃懒做基本上就没创造到财富,全靠单方拼命挣钱,甚至有人并不知足还偷人养汉、金屋藏娇养小三、小白脸,恬不知耻背叛对方。如果奸情暴露就”刀兵相见”,从此离婚平分家产,这对有重大贡献的一方是最大的伤害。最好方法是形成家庭财务制度和行为记载,这样就知道谁挣了多少钱 ,谁干了哪些事,万一婚姻不保将来好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公平公正不伤害任何一方的利益。谢谢邀请回答!

婚姻法对男方有利是因为它不保障女性婚后的付出,且在中国现行的观念和婚俗下,婚前财产分配也对女性不公。

先说婚前,中国因为养老及姓氏传承等因素,普遍存在重男轻女的现象,最直接体现就是嫁娶制。在多子女家庭表现的尤其明显。父母长辈通常会为家中男孩准备房产等大件,但女孩却得不到,除非该女是独生子女。这是男女之间的第一件不公。第二个是与养老相关的遗产继承权。虽然律法规定男女拥有平等继承权,但律法同样规定,遗产继承以遗嘱优先,而遗嘱通常偏向男性继承人,但在赡养上,女性却一样受制于律法有强制赡养责任。这几年因父母将遗产留给儿子然后找女儿养老引起的纠纷屡现报端。

还有一个是女性的就业环境。因女性生育成本几乎全有企业负担,导致女性在就业时容易遭受就业歧视,中国又没有像欧美一样有《反歧视法》《同酬法》等律法保护。这种歧视和女性的出生率一样,存在一个“受害者理论”,被歧视直接刷下去和无法出生的女孩一样,无法说出她们所受的委屈,导致很多人认为女性在就业上未受歧视。

这些原因导致女性在婚前收入很大程度上会弱与同层次的男性。

婚后,对于女性影响最大的无非生育问题。对于这个足以影响一生的问题没有任何保障。除了女性因需要生育容易受到就业歧视以外,如果生育之后没有其他外力如长辈的介入,女性就不得不面临离开职场,成为家庭主妇而断绝婚后收入的可能。到现在,甚至在评论中,很多人仍然认为,女性带孩子做家务理所当然,是一种义务而不是对于家庭的付出,理当被尊重。家庭主妇容易造成与社会脱节而影响到重返职场,即使返回职场,因照看家庭的需要,女性通常都只能在家附近找工作,这就又造成了工作选择少,雇主恶意压低工资等问题,而女性只能接受。这个时候除非女性比男性更高一个层次,能找到收入更合适的工作,不然她的生活就只能寄托在男性的一句海誓山盟上,一旦出现婚变,女性多年付出完全不被承认,难以获得补偿,且很有可能因为没有固定住所和工作而被剥夺抚养权,何来平等一说。

新婚姻法是间接的不承认女性在家庭中的付出,和对生育孩子造成的身体伤害和职业生涯的牺牲。

新婚姻法逼迫女人要提前考虑:如果没有了这个家,女人将一无所有,女人的付出将付之东流,女人的牺牲将不值一提,那么,以后万一男人出轨,或者真的过不下去了,女人需要离婚时,女人就需要你将来的生存问题。

新婚姻法让所有女人在没结婚之前就要想好要不要结婚,如果婚姻不如意面临离婚时,你能不能承受你付出了情感和青春之后,将一无所得。也就是说,青春没有了,二婚,没有多少个人财产,没有房子。

新婚姻法让所有女人在没生孩子之前就想好生不生孩子,生几个孩子的问题,生孩子会让女人身体受到伤害,孩子需要妈妈付出巨大的精力,职业生涯受到影响较为严重。生不生?生几个?你要想好当你离婚的时候,你能独立抚养几个孩子+你自己?

新婚姻法的初衷是打击小三,可小三这个问题大部分责任在于那个已婚而出轨的男人,因为他已婚,需要对婚姻忠诚,他婚内出轨已然犯错,而新婚姻法却从女人下狠手,完全忽略男人出轨的责任。其实我更想知道的是,新婚姻法是什么样的一群人制订出来的。

每个女人都希望能纯粹地谈场恋爱,然后幸福地生活在一起,而不是在谈恋爱的时候就功利地考虑:这婚我能不能结?如果这个男人是人渣我该如何逃离婚姻而不让自己受到伤害?如果有了孩子我该不该要孩子?要了孩子我和孩子们该如何生存?

这个婚姻法助长了男人对家庭的不负责,让男人犯了错误以后受到惩罚的却是女人。新婚姻法让为家庭付出巨大的女人不仅得不到应有的安全感,应有的法律保护,反而倍受打击。

新婚姻法想让女人独立,脱离家庭,个个做女强人,就不要用贤妻良母的条条框框来评断一个女人的好坏,不要把生育任务强加于女人身上,而是让她们在职场上与男人一决高下。如果想要让女人回归家庭,让她们牺牲个人的各种利益,让她们去生孩子,就要给她们安全环境和生存空间上的法律保障,不要让她们在这些问题上那么焦虑。

著名学者胡适曾说过有这样一句话:“你看一个国家的文明,只需考察三件事:第一看他们怎样待小孩子;第二看他们怎样待女人;第三看他们怎样利用闲暇的时间。 ”

婚姻需要公平吗

在当代社会,随着人们的受教育程度和认知不断提高,对婚姻公平这一结论已是较普遍的认知了。不过既然你提出了这个问题,我也积极参与并讨论一下,希望增加更广泛的社会认知。

婚姻需要公平吗

答案是肯定的,即婚姻肯定是应该公平的,这在我国婚姻法中都有了立法的确认,是勿容置疑的。但在社会现实中,不同地区,不同阶层,不同个体对这婚姻公平的认识及落实可能有差异,究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

一、公民的受教育程度不同

现在年轻一代受教育程度普遍较高,但老一代,还有许多是文盲、半文盲,虽在生活过程中经历过点点滴滴的教育,但对他们来说,那些教育都是一带而过,未产生根本的影响,他们中的许多人骨子里还是旧社会影响下的老一套,尤其男尊女卑思想深重,要彻底改变这部分人的婚姻平等观念已不太现实,只有保持现状,用时间去进化改变了。

二、社会发展程度 不同, 地域差别影响

我国幅原辽阔,城乡、山区差别很大,社会经济发展差别也很大。可以肯定的是越是城市,越是经济发达的地方,人们的婚姻平等意识越高,相反,越是地域偏远,交通不畅,经济落后的地区,人们的婚姻平等意识越差。从我所见所闻,城市里夫妻双方无论上班或退休,绝大多数人都能共担家务,抚养子女,赡养老人,而在前述偏远农村地区,男女同在山上干完农活回来,男的就象老爷一个,叨着烟,煮着茶,看着电视,而女的还得做饭洗锅,洗衣,照看孩子,忙前忙后,有的还得给男的端煮茶水,洗脚水,甚至洗脚等等。

三、历史传统,生活习惯影响

好多人的行为习惯和思想认识,在未受外界改造时,其接受和拥有的就是以前父母,老前辈,周围人的传统影响了,指导其行为的当然是这些传统意识了。这些传统意识,有些是我国历史积淀的优秀文化成果,是应该发扬广大的,其接受这些成果,与国家倡导的文明发展方向是不谋而合的。但其接受的另一部分是可能腐朽堕落的,是应该抛弃的,否则是会有负面社会效果的。所以来自传统的有些是合法的,应提倡的,有些是违法的,应打击的。

四、法律普及程度不同

结合前述几条,由于国民所处地域、经济发展差别,历史传统,受教育程度不同,他们的法律自学能力或被接受程度也不同,当然社会普法工作也有跟不上的现实,造成好些人不知法,用自己头脑里的天然想法指导自己行为,造成违法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要实现婚姻平等的对策

针对现实中存在的现象和问题,要实现婚姻平等就应该采取针性的策略。即进一步提高全民的受教育程度,加强普法教育,发展经济,改善交通,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打击腐朽文化,以免侵蚀人们的思想和生活,真正实现普及的婚姻平等。

前多年,由于几例典型的女子骗婚案例,在全国司法界和社会上引起轰动效应,由此产生了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

记得当时媒体报道了这样一个离婚案例:一个女嫌犯,不到两年时间,在异地结了四次婚。由于当时婚姻登记全国还没有联网,所以她冠冕堂皇的能在异地结婚,分别过了几个月甚至个把月,又与男方离婚。四个家庭被她骗了,然后要分割每个家一半的家产。所以在当时的媒体产生了轰动效应,社会各界强烈呼吁修改婚姻法,遏制这类女子的骗婚行为。所以新婚姻法的制定离不开这类案例及当时社会的舆论干预。

大家都知道,新婚姻法关于离婚案中,规定的家庭财产分割部分,对女的一方很不利,女方只能分割婚后的财产。这与我们所提倡的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观点似乎相悖逆。

在现实的离婚案中,大概有这几种离婚的种类:

第一,男女双方感情不和,男子出轨,男方提出离婚;

第二,男女双方感情不和,男子出轨,女方提出离婚;

第三,男女双方感情不和,女子出轨,男方提出离婚;

第四,男女双方感情不和,女子出轨,女方提出离婚;

第五,男女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吵闹,甚至家暴,家庭矛盾严重,不可调和,男方提出离婚;

第六,男女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吵闹,甚至家暴,家庭矛盾严重,不可调和,女方提出离婚;

第七,因与一方或两方的长辈闹矛盾,男方提出离婚;

第八,因与一方或两方的长辈闹矛盾,女方提出离婚。

……

在第一和第二类型的离婚案中,财产的分割对女方很不利,因为男方是造成离婚的主因,女方就显得很无助和无辜。第三和第四类,女方是离婚的主因,得不到财产分割权利是她的原因,不冤。第五和第六例,如果有家暴,女方是处于弱势的,婚后财产的分割也很吃亏。第七和第八种,男女感情还不是离婚的主因,家中的长辈往往由于太强势,造成不可调和的家庭矛盾而迫使离婚,而女方在财产分割方面还是处于劣势的。

在这里我们不能质疑法律的偏颇,新婚姻法的形成也是由各部门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而形成的。但它产生的时间节点,就在前多年的那几个典型案例——女子骗婚案的舆论当口,这对婚姻法在财产切割方面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所以无形中对以后离婚案中,妇女的财产切割权利带上了枷锁。我们似乎看到了封建社会男尊女卑、妇女地位沦落情景的回潮!

现实生活中,我们真的不能无视妇女在离婚案中所处的被动劣势!尤其在第一、第二案例中,妇女的财产分割权利几乎没有法律的支撑,这和社会主义的法治精神是背道而驰的!

从人情道义上来讲,女性承担着家庭的主要劳动,将自己的青春献给了这个家庭,为其生子,侍奉老小。而一旦家庭破裂,得不到妇女应有的权利而净身出户,这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最大讽刺!尤其,如果结婚短期内,男方提出离婚,而对女方的伤害是不可逆转的,从少女变成了妇人,而得不到财产分割的法律支持,几乎净身出户,回头将要面对艰难的第二次劣势婚姻,……这是很惨的!

我们要捍卫妇女的合法权利!在以后的离婚案中,拿回妇女应得的财产分割权。我们要呼吁:婚姻法的健全和人性化。

婚姻生活里,讲究包容,不讲究公平:

1 老公和你都在外打拼,回家都要做点家务。

2 一人主外,一人主内。主内的家里活就多干点。

3 互迁互让,互相包容。婚姻生活才能长久。

首先,婚姻法没有新旧之说,只是,出现了婚姻法解释一二三。

婚姻法保护的是有产者,而是不是指保护女性。

比如,婚姻法解释二中,对父母赠与的规定,婚后赠与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事先有说明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三,如果,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一方父母出首付且帮一方还贷款的,跟对方没有任何关系。双方父母都出资买房,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按照出资比例。等等,可以看出谁有钱,谁是老大。

婚姻法,并没有认可女性生育成本的付出,生育和照顾娃,对家务劳动的付出。她们因承担了家庭任务而失去了更好的工作机会,晋升机会,学习机会,造成人际交往,赚钱能力的缺失。现在尤其男权社会,往往男的这种机会多。

最要紧的是,这种无形的能力,在离婚时是无法分割的,不能用金钱衡量。这也就解释了,即使男的离婚时净身出户,也会很快东山再起。女性往往离婚时不会净身出户,有很多要求对方净身出户。

法律对出轨者太仁慈了。民法和刑法处罚都不够,尤其在财产分割上并没有少分或者不分的规定,对精神损害赔偿也少的可怜。出轨者男女都有,一般来讲,男性居多。所以,并没有太多保护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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