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申请整个法院回避_申请法院集体回避的流程?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17:24:24 人阅读
导读:因为是在法院,如果有案件需要本人在本法院打官司。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法官在本院就与法院的其他法官具有利害关系了,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回避。但是因为一个法官,全院的...

因为是在法院,如果有案件需要本人在本法院打官司。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法官在本院就与法院的其他法官具有利害关系了,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回避。

但是因为一个法官,全院的法官与法官司都有利害关系。那么像这样的案件是如何回避你?不可能是没有人审理吧?



当事人打官司也不容易,如果碰到一方面的当事人是本法院的法官时,那么如果案件由本法院受理,当事人肯定心中是很有疑惑的。这样就能够影响当事人的情绪,并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即使审理的公正,但是当事人也可能会说是审理不公的。

所以,打官司的当事人为法官的,一般都都会考虑到利害关系而回避问题的。

其实像这样的案件一般都很好办,就是涉及到法官本人的诉讼案件,由该法官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受理。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审理也可以指定与下一级人民法院平级的其他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这样就很好的解决了利害关系法官回避问题了。

所以当事人碰到是本法官为案件当事人的情况,可以申请法院回避。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由上级人民法院依法办理。

申请法院集体回避流程: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回避申请书是供诉讼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回避时使用的书面请求。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当事人申请一个法官回避,属狭义的“回避制度”,当事人如果要求全体法官回避,则属于“变更法院管辖”的问题了。那么什么是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法定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本案审理的制度。变更管辖权有两种情况:一、是上级法院主动决定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 二、是下级人民法院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本条规定的移送条件是重大复杂的案件,移送的程序问题《刑诉解释》第16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该《解释》第18条还规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的,也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管辖。在此情况下,回避制度就与变更管辖制度发生有机的联系。

而我国现行的管辖制度在设计上过多地考虑了审判的便利和诉讼的效率等功利性价值,而忽略了法官和法庭的中立性这一程序正义要求。在某一法院对案件进行管辖很可能损害公正审判、当事人对法院整体上的公正性有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法律应当赋予当事人申请变更审判法院的诉讼权利。在当事人提出这种申请之后,原来的管辖法院应立即无条件地将案件移交上级法院处理。否则,由该法院自行决定自己是否拥有司法管辖权。

那么,如果出现了法院应当整体回避的情形,从程序上应该如何操作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7条、行政诉讼法第32条均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另外,1998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如果一级法院因某种原因不宜行使对案件的管辖权,该法院应主动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以认为,法院整体回避的实质是对案件管辖权的转移,被回避的法院应依法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在法院应当主动提出移送管辖却没有提出的情况下,能否由当事人申请法院整体回避?笔者认为按照法理是可行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刑事诉讼法第28条均明确规定,当审判人员依法应当回避而没有自行回避的,当事人有申请其回避的权利。依此类推,对法院没有主动移送管辖的,当事人也应有申请移送管辖的权利。

申请回避不解决实质问题,换个人来没有什么区别。如果执行法院执行行为违法(包括不作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均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裁决后,还有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所以,不建议申请执行法官回避,有什么问题就提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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