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_劳动关系是什么意思?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04:07:53 人阅读
导读:1.雇佣关系是劳动者直接和用工单位签订合同发生劳动关系;2.劳务关系也就是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法律关系,而用人单位把劳动者派遣到...

1. 雇佣关系是劳动者直接和用工单位签订合同发生劳动关系;2. 劳务关系也就是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法律关系,而用人单位把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就是劳务派遣关系,不是劳动法律关系,如果在工作期间发生法律纠纷,劳动者只能与用人单位进行协调,而不是用工单位。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

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

1、关系主体的范围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并且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劳动者有严格的限制,劳动者必须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而且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者为16周岁以下或女性超过55周岁,男性超过60周岁的劳动者,也不构成动关系。而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就更为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
2、关系主体间的地位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仅具有平等性,而且具有隶属关系,即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系用人单位的成员,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用人单位的领导、管理下从事工作。在雇佣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支配,但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劳动者通常不具有约束力,劳动者不需要遵从用人单位的考勤管理、奖惩管理、晋升管理、工资晋级管理等,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是相对独立的,两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3、关系适用的法律性质不同。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调整,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劳动法属于社会法范畴,所维护的“劳动利益”是一种社会利益。因此,在劳动法上,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享有较多权利,承担较少义务,而用人单位承担较多义务,享有较少权利。用人单位必须在保障最低标准之上与劳动者协商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雇佣关系主要受民法调整,包括《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其对雇佣关系的规定比较宽泛笼统,主要遵从当事人意思自治,对雇佣关系主体几乎没有最低保障的限制。
4、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关系主体间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而雇佣关系主体之间产生劳动纠纷,则适用民事争议处理程序,当事人可以采用仲裁或者诉讼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可根据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并非诉讼的前置程序。
5、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到人身损害后,相对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同。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者侵权造成劳动者身体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知在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则适用工伤保险进行赔付。
6、受国家公权力的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在许多方面受到国家的干预,体现国家的意志,须以国家法定的工资、劳动时间、劳动保护等条款为内容。而在雇佣关系中,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如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劳动内容等是通过双方的自由协商来确立的,贯彻的是私法中的“契约自由”精神,用人单位也非必须为劳动者办理工伤、养老等劳动保护,除非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国家公权利对雇佣关系的干预相对较少。
7、关系的稳定性不同。一般来说,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地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同时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也是以劳动者长期为单位提供劳动为目的。而在雇佣关系中一般是以完成一项或几项工作为目的,不具有长期、持续、稳定的特征,劳动者没有成为用人单位一员的主观意图,用人单位也没有接纳劳动者成为单位内部职工的意图,劳动过程中劳动者虽然也要接受用人单位指挥、监督,但并不受用人单位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的地位处在同一个平台上,劳动过程主要依靠劳动者独立完成,劳动内容也并非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末按劳动法规定确立劳动关系,但在双方之间却实际存在具有劳动关系内容,且末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一种社会劳动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法定模式不同。劳动法律关系是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则完全或部分不符合法定模式,一般称为劳务关系。

2、内容设定不同。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双方预期设定的;而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但这不是双方当事人预期设定的。

3、法律保障不同。劳动法律关系由法律规定保障;事实劳动关系如果不能依法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强制其终止,但是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的利益仍然受法律保护。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社会关系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从狭义上讲,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国家 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  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

《劳动法》是怎样规定事实劳动关系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部发[2005]12号》的规定。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权力和义务时一种既成事实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大体有几下几种形式:

《1》、应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

《2》、以口头问答代替书面合同;

《3》、以其他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如在租赁合同、承包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职工的安置条件和待遇问题;

《4》、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终止或未签订手续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5》、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欠缺或部分内容违法,合同无效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其实这个非常好区别。下面说说我的认识。

第一,按照劳动合同法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是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依法为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为劳动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义务,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是劳务协议,就属于劳务关系。

用人单位聘请的退休人员,虽然是全日制在用人单位工作,但是由于已经办理退休,年龄已经超过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终止劳动关系的年龄限制,用人单位除了支付劳动报酬外,不再为劳动者缴纳五险一金等必须强制履行的法律义务。这类关系只能叫劳务关系。

第三,主要的区别点。

一是劳动年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签订的终止劳动关系的年龄,是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也就是说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是法定的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年龄。超过法定的劳动年龄的属于劳务关系。

二是合同名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报经当地劳动部门备案的,是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是劳务协议,属于劳务关系。

三是签订劳动协议的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最短是一年,劳务协议是一年一签。

四是法律保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是赔偿金。劳务关系到期后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务关系,不用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总之,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时的年龄。合同名称、劳动期限、合同解除等方面进行区别。

首先,楼主的问题本身就有问题。

1、所谓人事行政关系,是指在人事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级人事行政机关之间,人事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之间以及人事行政机关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2、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

3、所以,事业单位是人事关系还是劳动关系的问题是不完全面的问题。

4、打个比方:教师,他的人事关系在教育局,他的劳动关系在学校。

5、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追问。谢谢!

法律上的劳动者是一种法律主体,是由法律赋予其劳动权利义务的自然人。由于各法域的理念和立法宗旨不同,不同法域中的劳动者的含义也不尽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宪法上的劳动者

  我国宪法上对劳动者的含义未直接规定,而是通过有关条文表现出来,有以下几种含义:一是与剥削阶级相对的阶级群体,如《宪法》(2004年修正)序言的规定。二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包括农业劳动者和城镇劳动者,就业前的劳动者和就业后的劳动者,如《宪法》第8、42条。三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如《宪法》第43、44条的规定。

  (二)社会保险法上的劳动者

  各国的社会保险通常与雇佣劳动者相联系。现代社会保险法的保障范围呈扩大趋势,即某些非雇佣劳动者,如公务员、自营劳动者也可纳入其中。我国现行社会保险立法所规定的保障对象,一般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也包括退休劳动者,其中又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团体)专职人员、职工和(个体工商户)雇工,不同险种中劳动者的范围也不尽相同;还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3]由此可见,自营劳动者也可纳入社会保险法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的规定,作为工伤保险对象的劳动者,只限于职工和雇工,其中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这里是以劳动关系来界定的,且其用人单位仅限于企业。

  (三)劳动法上的劳动者

  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分为广义上的劳动者和狭义上的劳动者,前者指具有劳动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即劳动力市场中的劳动者。后者指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即《劳动法》第2条规定的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劳动法》中有的制度,如工资、工时、劳动条件、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等都是为狭义劳动者所设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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