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拆行为违法赔偿上诉状_行政违法拆迁如何赔偿?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07:09:10 人阅读
导读:除了本来应该的补偿安置款项,还有由于强拆等行为造成的室内物品的损失。行政赔偿范围一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说,一方面是国家对哪方面事项承担赔偿责任,对哪些事项不承担赔...

除了本来应该的补偿安置款项,还有由于强拆等行为造成的室内物品的损失。

行政赔偿范围一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说,一方面是国家对哪方面事项承担赔偿责任,对哪些事项不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是国家赔偿哪些损害,不赔偿哪些损害。我们只有搞清这个情况,才能确定你的损失如何赔偿,如何认定?

一、行政赔偿范围的意义

只有法律规定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才相应的请求权。对于法律规定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行政侵权行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必须代表国家对受害人履行行政赔偿义务,给予行政赔偿救济,不得拒绝。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之内,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受害人的起诉,也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之内,人民法院才能判决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责任。

二、国家赔偿哪些损害?

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的行为赔偿。我们在这儿说的侵犯人身权范围比较狭窄,限于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名誉权和荣誉权。这儿说的财产权限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具体来说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经营权和物质帮助权。

三、国家不赔偿哪些损害?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也就是说,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普通公民的身份从事活动时,行使的是其民事权利,并不是行政职权,其意思表示自由,不受行政法规约束。由此造成损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应当由个人负责。

2因受害人自己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对于自己的侵权行为,过错在于本人,后果应当由个人承担,国家不予赔偿。

3因不可抗力。这里所说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突发洪水将房屋冲走等。

4第三人过错。因第三人过错致使损害发生的,从法律上讲,侵权行为主体是第三人,而不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更不是国家。如果损害的发生,第三人有过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有过错,应当根据违法行为对损害发生所起作用的大小,确定国家的赔偿责任。

四、损失如何认定?

除去国家不赔偿的情况,在国家赔偿情况框架下,提出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包括赔偿的范围、方式等,要求必须明确具体,如请求赔偿的金额或要求将强拆的房子恢复原状。还有说出事实根据和理由,事实根据是指受害人遭受损害的时间、地点、客体、范围等。理由是指损害形成的原因,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对于财产损失,行政赔偿诉讼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所以一定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获取、固定证据,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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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可以在申请赔偿中加入请求恢复原状,如果不能恢复原状请按照房屋及房屋内物品的价值进行赔偿。(前提是您没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笔者既从事过乡镇的村建国土工作,也从事过征地拆迁工作,特结合工作实际作如下答复。本答复的核心内容是:

  1. 既然是征地拆迁中按违章建筑进行拆除的,不会获得行政赔偿与补偿,若是违章当事人自行拆除的,有可能给予一定的拆除工时费及拆除奖励。
  2. 就不少地方的拆迁政策而言,抢搭抢建的才会在征地拆迁时认定为违章建筑。对于已有的存量违章建筑,按无证农房进行补偿

【案例1】:笔者所在地的农村建房最多是允许建房3层,但在三年前的征地拆迁中,有一户却建了4层,其房产证上也只登记了3层,那么多出来的1层按理就是典型的违章建筑。但由于该违章建筑已存在了近10年,是存量违章建筑了。在计算拆迁补偿时,就先由村社出具其不是抢搭抢建的书面证明后,按无证农房进行的补偿,又由于无证部分的面积未超过有证面积的50%,所以仍按有证房屋的标准给予的补偿。

【案例2】:不少地方的农村,群众的农房除了正房之外,往往还存在大量的诸如厨房、圈舍、柴房等偏房,而这些偏房又以违章搭建的较多,很大一部分都是无证房。在拆迁中对这一类存量的违章农房,只要不是抢搭抢建的,一律都是按无证房进行拆迁补偿,其补偿的计算方式同案例1。比如,张三家的有证的正房有200平方,而厨房、圈舍、柴房等无证的偏房又有80平方米,就统一按有证房屋的补偿标准计算补偿,

最后,再说明一下,拆迁中的抢搭抢建主要就是已明确告之不能进行农房建设审批、不能修建房屋后,再搭建的房屋就是抢搭抢建行为,是重点整治的对象,在拆迁时不会给予任何补偿及赔偿。

(本文图片来自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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