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再次鉴定有意义吗_工伤鉴定有什么好处?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09:41:12 人阅读
导读: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之后,对伤者之后如果发生旧伤复发的,也是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待遇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之后,对伤者之后如果发生旧伤复发的,也是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待遇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再次鉴定是对初次鉴定的结论不服,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再次鉴定,伤残等级以再次鉴定结论为准!有15天时效规定!

复查鉴定是初次鉴定一年后,伤情出现变化申请复查鉴定!必须是一年后!

再次鉴定是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复查鉴定是初次鉴定后伤情发生变化!

不再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补差。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工伤复发因伤情变化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改变的,不再重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达到领取伤残津贴条件的,以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伤残津贴;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在鉴定结果出来的一年之后,如果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认为伤情发生变化,是可以申请复查鉴定的。 具体参考《工伤保险条例》如下: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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