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土地确权_土地确权去哪里申请?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18:12:59 人阅读
导读:土地确权需要向向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确权。如果是商业用地,国有的,就是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确权。由村(居)委出示证明,到镇政府土管所提交申请、户口簿、身...

  土地确权需要向向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确权。如果是商业用地,国有的,就是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确权。由村(居)委出示证明,到镇政府土管所提交申请、户口簿、身份证等,由土管所(局)审批,审批后到地块所在地测量,目前是按30元每平方米计算。最后就只等办理土地使用证了。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  

1、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  

3、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  

4、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  

5、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  

6、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感谢邀请回答:爷爷留下的宅基地,现自己盖了新房,土地确权怎么办理?

首先我们了解下什么是“农村土地确权”,以及文件中提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若干问题。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2013年1月31日下发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对 象: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

时 间:2013年1月31日

确权单位: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土地确权机关及主管
确权机关是指依法有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行政机关。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主管是指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具体承办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 确权原则

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1. 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2. 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3. 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4. 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5. 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 证据依据编辑
  1. 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2. 城镇地籍调查资料;
  3. 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
  4. 土地出让合同;
  5.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6. 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
  7. 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
  8. 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
  9. 法院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占有还是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

  • 基本方法
  1. 集体所有土地一般为内部使用。
  2. 重复征用或划拨,以后者为准。
  3. 界线与面积不吻合的,以界线为准。在土地确权时,要处理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与行政管辖权的关系、与特殊区域内部门管理权的关系、土地权属与规划区的关系。土地权属确认的基本方法是调查、申报登记、核发证书,因此,确权主要是通过权属调查和申请土地登记、核发证书实现的。

  • 当然,文件也明确标注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若干问题,其中:

38、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地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根据国发〔2014〕25号文件精神,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对全家迁入设区市以上转为城市户口,承包地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没有交回或收回的,尊重其本人意愿,愿意交回的不予确权登记,不愿意交回的应予确权登记。
39、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集体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
40、家庭承包方的代表如何确定?
答: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推选。
41、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代表如何确定?
答:个人或单位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土地承包方代表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或承包单位的法人代表。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协商决定承包方代表。
42、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如何确定?
答: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43、承包土地的调查结果由谁签字确认?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法律法规,家庭承包方式的调查结果由家庭承包方的代表签字确认;其他方式承包的调查结果,由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
44、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登记簿费用由谁承担?
答:根据2014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本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费用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经研究并报省领导批准,我省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登记簿由省农委按规定样式统一印制,费用由省级财政负担,调绘勘测及其他工作经费由市、县财政列入预算,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45、对于退耕还林如何确权?

答:对于退耕还林,农户如果领取了林权证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颁证。如果没有领取林权证的,但领取了退耕还林补贴,应尊重农户自己的选择,是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还是等待领取林权证。对既没有领取林权证,也没有领取补贴的,应当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备受关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2015年将再度扩容。根据部署,湖南、湖北、江西、江苏、甘肃、宁夏、吉林、河南、贵州等9省区今年将被纳入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范围。

  •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主要遵循哪些原则?

答:主要有五项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原则。

二、是便民高效原则。

三、是因地制宜原则。允许各地根据自身的经济、社会、技术条件和工作基础,在满足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和管理需要的前提下,进一步细化政策,选择合适的技术手段。

四、是急需优先原则。

五、是全面覆盖原则。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应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包括林地、草地等。

  • 哪些情况下暂缓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土地登记:
(一)土地权属有争议;(二)经依法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暂缓办理的。
  • 怎么处理农民宅基地这一农村土地工作的难点和热点问题?
答:农民宅基地历史延续时间较长,情况相对比较复杂,为此,国家四部委对下列一些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
(1)非本村村民的,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集体成员,或非本集体成员的人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
(3)已非本村村民,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2)、(3)两类的,均需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集体成员”。
  • 在农村地区特别是城市周边地区,“小产权房”问题突出,对此如何处置?
答:所谓的“小产权房”就是在集体土地上违规建设,供非本集体成员居住的商品房。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只有本集体组织成员每户才能享有一处宅基地,因而“小产权房”是不合法的,这也是“小产权房”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原因。由于这一问题涉及不少老百姓的利益,国土资源部在北京和上海等地进行试点,将根据试点后国土资源部的统一规定去完善相关的手续。
  • 确权颁证之后,将给农民带来四大好处
第一、是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命根子”,一经确权,农民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第二、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经过确权颁证之后,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农民就等于握住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谁想再动农村的承包地,都必须经过本户同意。如果农民外出打工,还可依法把承包地进行流转,交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来经营,换取实物或租金。这样一来,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就会增加。
第三、农民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当前,因部分农民无法提供担保、没有足够的抵押物,贷款难问题较突出。而确权登记颁证以后,随着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农民就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
第四、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如果耕地面积四至不清、面积不明承包地流转就潜藏较大风险,不仅农户不能放心流转土地,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也难以安心经营,必然制约现代农业发展。

您遇到的问题可以参考文件中标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若干问题”中的(40)、(41)问题来确定现在的确权问题,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也可在下方评论留下您的见解。

在2013年的时候国家提出了土地的确权工作,同时下发了正式的文件。而现在土地的确权已经满5年的时间,在今年的年底将会彻底结束,因此很多农民都已经进行过确权工作。现在土地的确权工作已经完成了8成以上。在确权完成之后就可以领取新的土地证件,但还是有一小部分农民并没有进行确权工作,这些人要抓紧了。那么土地确权需要哪些条件?

首先必须保障你是本村集体的常住人口,并有发包方发放的土地户口登记记录,这样才能有确权的可能。之后国家将会出具土地的权属协定书和认定书,以及对于那些有权属争议土地的处理流程。同时也要出具相关的土地调查资料,明确那些土地需要确权。

在村民们了解这些法规之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工作。 在确权的过程中是以户口为单位,对该户口下的土地和宅基地进行的认证过程。同时村民则需要准备相关的宅基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承包证,以及房屋的房产证,表明自己房屋和土地的合法权属关系。

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土地和个人关系的凭证,只有这样才能进行土地的确权工作。 之后村民们将自己的身份证明准备后,然后等着工作人员上门进行实地的面积测量。比如土地的面积、位置等信息,宅基地的面积以及位置,楼房的高度等信息,在统计之后确定无误就可以进行土地的确权登记。在确权完毕后就可以领取新的土地证明。大家怎么看呢?

我有个问题,我以结婚18年到如今老婆和孩子都没有地呀!国家要什么,我们那了?我一次次找领导也没说出一种道理来!我想向上级反应情况也没有回应。好多该减地的不减,死人不减,姑娘成家走的不减,回答我们!我们将近20年没得到国家的政册?讨个说法,给我们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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