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唯一住房_唯一住房会被强制执行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23:24:03 人阅读
导读:您好!有被执行的风险,因为现在唯一住房是可以被执行的,建议与债权人在法院执行的情况下,签订执行和解还款方案,从而就有缓冲余地。学点法律知识很有必要,点击“关注”...


您好!有被执行的风险,因为现在唯一住房是可以被执行的,建议与债权人在法院执行的情况下,签订执行和解还款方案,从而就有缓冲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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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分两种情况来回答:

第一、如果该套房子被设置了抵押权,因未履行债务,抵押权人要求实现抵押权的,可以直接执行该套房产。可以私下跟抵押权人折价抵债,也可以被法院拍卖偿债。抵押房产,无论是不是唯一房产,都可以无条件被执行。

第二、如果没有设置抵押权,或者虽然设置了抵押权但申请执行的人并非抵押权人,那么,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可以被执行的条件是:

①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的房屋。比如,被执行人虽然只有一套房产,但是其女儿女婿有房子可以住,也是可以执行的。

②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移其名下其他房产的。比如,被执行人本来有多套房屋,但是为了逃避债务,把房屋转移了,只剩下一套。那这种情况的一套房,也是可以被执行的。其实这种情况,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罪,涉嫌犯罪,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③申请执行人给被执行人提供其他的房屋(标准参照廉租房)供其居住,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参照当地租赁市场租金标准从此套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到八年租金给被执行人去租房住。这种就是申请执行人让步,暂缓收取一部分执行款以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从而换取唯一房屋的执行。

除了以上三种条件可以执行唯一住房外,其他情况不可执行唯一住房。

综上所述,可以执行唯一住房的情况有两种:抵押房产、满足三个条件的其他债权的执行。

执行唯一住房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有力前行!让无力者有力,让悲观者前行。2015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明确规定,唯一住房可执行的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1、被执行人老王名下只有一套住房,举例来说,老王名下只有一套房子,但老婆名下也有一套房子,当然可以执行老王名下唯一一套房子,老王即便抗辩也不能成立。

2、再比如说,老王名下只有唯一一套房子,但老王的儿子名下也有一套房子,老王名下的房子当然可以执行。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举例:被执行人老王在判决生效后为了躲避债务,将自己数套房子转移到亲戚、朋友、同学名下,导致自己名下只有一套房子,那针对这一套房子肯定可以执行。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标准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变卖款中扣除5~8年的租金的

执行人你不是只有一套房子吗?把你这一套房子拍卖了,给你一家老小留几年租金仍然可以继续生活。

举例:申请执行人马六同意让老王先把他名下的房子拍卖掉,留5~8年的租金给老王,让他自己和家人有一个居住的房屋。

总结一下:

1、法律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不是保障被执行人的房屋所有权,被执行人如果名下只有唯一一套住房,而且这套房屋是被执行人的证明,被执行是有财产的,这个房屋就是财产,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来就是强制执行的应有之义嘛,只要属于你的合法财产就可以拿来执行,谁让你欠债了呢?

2、针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债务或者恶意转移名下财产,或者通过暴力、强迫等方法抗拒执行的,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为了保障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居住权,可以先将房屋拍卖之后预留一部分房屋租金,保障其本人家属居住的权利。

3、有钱不还甚至恶意的隐藏、转移、变卖,那这种的话就是属于强制执行的对象,要收拾的就是这一类被强制执行人。

总的来说,强制执行手段越来越多,种类越来越多,流程也越来越简化,相信在某一个时间点一定能够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对此大家怎么看呢?

本期分享就到这里了,如有不妥之处敬请见谅,欢迎大家评论点赞指正哦。

法院是不能执行被执行人唯一的住房的。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房屋查封属于财产保全措施,具体规定如下: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它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案件中,能够将财产执行到位是所有申请执行人的最终目的,但是在执行案件中,“执行难”已经是法院、当事人最棘手的问题。面对“执行难”问题,我国的最高司法机关,这两年不断加大力度,出台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及举措保障执行案件的顺利解决,破解“执行难”问题。

针对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能否采取强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的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房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上述条文对被执行人居住的唯一住房的执行条件作了规定,可做如下适用:

1、对被执行人房产不得拍卖的条件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并非被执行人的唯一房产。即便是唯一住房,在存在抵押的情况下,也可依法拍卖。

2、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后,可对唯一住房强制执行。

3、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可整体处分后保留夫妻一方非被执行人的份额。

4、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明显超出最低生活需要的,可以作为执行标的。

唯一住宅,如果只是普通的,出于人道,一般是不予执行。九十年代的时候,法律法规不是很完善,人权的尊重度还在初始,在执行过程中,但凡能执行的标的,几乎都执行。执行后,不管被执行人露宿街头或是乞讨过日。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人们迫切需要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所以,现在的法律首先是保证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的前提下,才允许执行。

人民法院案件执行中经常遇到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屋的情况,基于对法律的不同理解,对于该唯一的房产是否可以强制执行,通常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所以对被申请人仅有的一套房产不能拍卖。另一种意见认为:被申请人虽仅有一套房产,法院可以在满足其基本居住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将其房产拍卖。

关于名下唯一住房能否执行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说明,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唯一住房仍然可以执行。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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