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赠与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_婚后父母的赠与,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12:47:14 人阅读
导读:谢谢邀请,楼主说的是,结婚时父母给了20万元当嫁妆,算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吗?首先,我可以明确的答复你,这不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这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这笔资金原来...

谢谢邀请,楼主说的是,结婚时父母给了20万元当嫁妆,算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吗?首先,我可以明确的答复你,这不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这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

这笔资金原来的归属权是属于女方父母的,依法女方的父母对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就有了绝对的消费权,赠予权和处置权,这是任何人也不能干涉和侵权的。

女儿出嫁,父母要把这笔现金当着陪嫁给女儿,依法这是父母把财产的权属转移给了自己的女儿,是合法的赠送行为,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就受到法律的保护。

如果女儿出嫁,女方的父母是把这笔现金当着给新婚夫妇的贺礼,那么依法可以看成是,新婚夫妇共同接受女方父母赠予的行为,这笔资金才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一般情况下,一般是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

对于这个问题,很多已婚人士尤其是女士,都非常关心,因为随着房价上涨,房产成为一件重要的财产,当婚姻面临波折时,这套房产也就意味着一个保障。在此,笔者就做一简要分析。

婚后一方父母对自己子女赠与的房产,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对这个问题有明确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因此,从以上规定来看,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当属于父母赠与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同时,结合婚姻法第十七条以上两条的内容来看,只有是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可以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确定是只归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其他财产不适用该条规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婚后父母的出资,必须是全额出资。

但有一个问题需要明确,这里的父母出资,是指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并未区分父母系出全资还是仅支付首付款的情形,因此,对于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屋贷款的情形,该房屋应认定为出资人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存在较大争议。

在司法判例中,一些法院认为,该规定中的婚后父母对子女赠与的标的物应指不动产而非出资,只有父母通过全资购买,支付了房屋的全部对价,取得了不动产的所有权,并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此时方可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这里父母的出资,必须是全额出资,如果父母是部分出资,则不适用该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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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指定给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应当分为两种情形:

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所得的房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赠与所得的财产,且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父母以赠与房产的形式,签一份书面赠与合同,在赠与合同中明确是给孩子个人的,那么就是个人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2、父母并未明确表示赠与谁,就是夫妻共有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扩展资料案例:刘先生和妻子育有一子,夫妻俩多年前就因感情不和分居了。为了维持一个完整的家庭,两人一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眼看儿子渐渐大了,两人终于把离婚提上了日程。因为长期没有共同生活,两人也不存在什么共同存款,只有一套住房,在刘先生名下。这套房子是刘先生的父母为了孙子上学,过户到儿子刘先生名下的。“当时是以买卖的名义办理的过户手续,房子价格象征性地填了40万,但是从来没给过钱。现在我们离婚,女方就说这套房子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分。”刘先生说,虽然房子不是重点学区房,但售价也在500万左右,“她要是一分割,我要支付250万左右给她,我手头根本没有这么多钱,这样房子肯定就保不住了。”刘先生表示,“这套房产是父母赠与我一个人的,主要是为了给孩子上学,而且房本上根本没有她的名字,那她到底能不能分割这套房产?”对于刘先生的疑问,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李小亮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明确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李律师表示,刘先生父母以“买卖”的形式将房子过户给儿子刘先生一个人的行为,视为“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因此,这套房子属于刘先生父母赠与刘先生一个人的个人财产,并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女方离婚时无权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父母以买卖名义赠与的房产 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我是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经常参与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对婚姻法条文比较熟悉,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我国《婚姻法》是这么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从《婚姻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结婚后父母给予的钱如果没有明确的说明并立下字据,形成书面材料或者协议,只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父母以书面协议的形式,明确说明是给予个人的,就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我认为不应该属于共同财产,婚后的共同财产只能是夫妻共同劳动所得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父母赠送的是属于夫或者妻的个人财产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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