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医生个人需赔偿吗_医疗纠纷医生需要赔偿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09:38:44 人阅读
导读:大部分医生都是被行政压着的。他要叫你分担,你敢不分担吗?尼玛执业是给医院执业,行政的毛钱不赚,还牛逼很。不做事就不出事,所以永远都是行政在挑剔你临床的,管理你的...

大部分医生都是被行政压着的。他要叫你分担,你敢不分担吗?尼玛执业是给医院执业,行政的毛钱不赚,还牛逼很。不做事就不出事,所以永远都是行政在挑剔你临床的,管理你的错误

作为在临床一线工作了三十多年的医生,体会是工作上安全第一,千万不能冒险,你冒险拼命抢救病人,如果结果家属不满意,回头来找你的医疗缺陷,很多的,实在是没有医疗技术上的缺陷,至少你事前和患者家属沟通欠好,交流欠好。你也是有责任的。如果效果满意,尽管这些抢救的日子,你晚上经常因为这个病人睡不着,那也是应该的,你的职责所在。何苦呢?

医疗纠纷中是医疗机构对外向患者承担责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后,对内会对医生进行相应的处罚。

肯定是不合理的。

《侵权责任法》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对于受害方患者来说,出现医疗事故,自己有权利就医疗事故给自己造成的的损失向医疗机构主张赔偿权利,如果医院要求患者向医疗组追责,肯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另一方面,医院根据相关规定,追究治疗组的部分责任是可以的,但是如果医院要求全部损失都由医疗组负责,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医疗组的诊疗行为是职务行为,受医院的管理和约束,获得的利益也归医院支配,因此没有任何理由由医疗组承担全部损失。

特殊情况下,可能诊疗组是个人组织,挂靠在医院名下营业,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往往医院会要求出了事故,全部损失由医疗组负责。这种合同虽然双方签署了,但是和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将来发生纠纷肯定会被认定为无效约定,对患者,对诊疗组都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医院制度:患者逃费,医生掏腰包赔偿。

这样的制度,在一般常识的思考里,是不可思议的。

但是,在市场经济的规则里,可能是非常正常的处置办法。因为市场经济往往是资本主导,而资本的最典型特征是牟利,而且利益最大化。资本本身的利益绝对不可有损。而医生则是生产者,医生除了创造的剩余价值尽管资本外,还必须自负盈亏,你的产品逃费,责任在医生,所以由医生承担逃费责任而自掏腰包。

不过想想似乎又不尽然合理。比如一家超市,老板代表资本,商品过期而降价或处理造成的损失,还是老板承担的,商品被盗如果无法查实,老板也只好吃进。只是医院似乎不存在药品过期(因为使用期长,足可预防,或者多开给患者转嫁损失),而被盗也不会发生。

于是医院老板(资本)则极易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而且顾客也不能讨价还价,可以想赚多少就多少,于是拥有一百套房和一百个车位的医院院长应运而生。

因此医院的运作,便成为医生与患者的肉搏,肉搏中,患者人财两空,倾家荡产,医生遍体鳞伤,流血牺牲的惨状,便时有发生!

呜呼!医生自掏腰包的制度,猛于虎也!

小孩在医院出生了,医院需要出抚养费吗?

生老病死是一般规律,任何人出生到成人,再到生病,在医院或家里死去,没有人能打破这个循环。

偶尔会被家属质问,明明一个好好的人自己走进医院,怎么就变成了危重患者?怎么就下不了地了呢?怎么就走了呢?

有时医生会回怼,一个好好的人怎么会需要进医院?病情变化,如大海,如潮水,有时平静,有时波澜壮阔,大起大落……总是在不断变化的。

如果是疾病本身导致病情加重,最终在医院去世,那么这个时候申请医院赔偿,是属于不合理要求。

如果是在医院中死亡,但是家属认为是不合理的,没有预期的。那么其实是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走司法程序申请赔偿,这个时候如果第三方鉴定机构确定是医疗事故的话,那么家属的申请赔偿是合理要求,而且也会得到法律的保障。

以往很多医院发生过医闹,家属摆花圈等形式要求医院赔钱,那个时候国家对这块管理相对较弱,为了息事宁人,医院可能会赔一点钱。但是最近几年,这种事情是已经杜绝了。各个地方的执法机构,对于这种事情也是属于重点打击的。就算医院有过错,也不可以以这种方式来威胁医院赔偿。法律支持大家走合理的医疗司法程序,诉讼程序或者是医疗纠纷调解。

但是法律并不支持,只要死人就赔钱的不合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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