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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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律师,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可以肯定的说,刑事案件只有被告人上诉的话二审法院是不会加重刑期的,这就是所谓的上诉不加刑。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二审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刑事案件,在作出新的判决时,不得对被告人判处重于原判刑罚的一项原则。
1、二审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同案审理的案件,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未上诉被告人的刑罚。
3、检察院对部分被告抗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加重其他未抗诉的被告人刑罚。
4、原判认定罪名有误,可以改变罪名,但是不得加重刑罚。
5、原判对被告人数罪并罚的,数罪都不得加重刑罚。
检察院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抗诉的,这种情况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影响。也就是说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二审法院是可以作出比原审判决更重的刑罚的。
因此,根据你的描述,你这个案件如果检察院没有抗诉的话,那你们大可以大胆上诉,因为二审法院受制于上诉不加刑的原则,是不会作出加重刑罚的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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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是公诉案件的,上诉人是不用缴纳上诉费的,法律有规定,不能应当事人上诉而加重处罚,但如果在二审期间发现有其他罪行被遗漏,是要发回重审的,可能会加重处罚。民事诉讼上诉要交上诉费的,二审系终审,如果任然不服,申请再审 ,以后就不用交费了。
你好!
能否改判不完全基于当事人的上诉,而是基于犯罪事实和对犯罪事实的定性、定罪、量刑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严格的法律推敲。
如果根据事实和法律,确实应该改判,那就能改判。
原则上是上诉不加刑。
“上诉不加刑”是对刑事被告人权利的保障。
保障被告人在第一审法院审判时,依据一审法院一审查明的刑案事实,被准确定罪量刑。
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理解:
【对于公诉案件(检察院起诉的案件)】
A.案件被告人上诉的,检察院未抗诉的,法院有两种处理方式:
1、第二审法院依法审判的,不得加重对上诉人(被告人)的处罚;
2、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原审法院视具体情况有两种处理方式:
1).检察院对于该案未补充起诉新的犯罪事实的,原审法院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
2).检察院对于该案补充起诉新的犯罪事实的,原审法院认为检察院补充起诉的新的犯罪事实成立的,可以加重对被告人处罚,
但原审法院不认为检察院补充起诉的新的犯罪事实成立的,则人民法院只能以原审刑罚为上限,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
B.公诉案件被告人上诉,检察院抗诉的,则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可以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案件)】
A.被告人上诉,被害人未上诉的,人民法院审判不得加重对被告人刑罚;
B.被告人、被害人均上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
具体适用是:
1、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3、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4、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6、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
如果,原判是属于
a.“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b.“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事实与证据均被认定清楚两种情形的,二审法院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依“上诉不加刑”规则第二审裁判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只能依照审监督程序提起重新审判。
▶▶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在此限。
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
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只要是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提起上诉的,都适用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但是,有新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还有其它的罪行,没有被发现,人民法院就应退回人民捡察院重新审查起诉,判决结果与以前的刑罚合并执行
我国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均实行两审终审制,这是一般规定,但凡事总有例外情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正常运转,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避免冤狱冤案发生,会给被告人充分诉讼权利,其中包括被告人上诉权。我国刑诉法为保障被告人不受错误追究,确有"上诉不加刑"原则。既对被告人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上诉审法院不得加重对被告人刑事处罚原则。这原则最早见于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以后多国采用沿用至今。我国刑诉法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则不受上诉不加刑规定原则。
二审不加刑是基本原则,其前提是一审判决的定性正确。如果,一审判决的刑罚超出法定范围的,二审可以直接改判。但是,不能加重一审判决的刑罚。同案多人,有的上诉,有的不上诉的话,二审时都必须全案审理,此时,“上诉不加刑”原则不适用于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因此,同案犯被告人中有上诉的,其他不管服不服一审判决,建议也都上诉,可以保障自己的利益。上诉理由可以是“不服一审判决太轻、或者太重”,什么理由都无妨,只要上诉都可以保障“上诉不加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