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农村自留地该谁继承_农村老人去世后,留下的承包地怎样才可以继承?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9 06:02:43 人阅读
导读:首先强调一点,宅基地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民获得宅基地只是拥有了其使用权,《土地管理法》强调,宅基地福利针对的是农业户口人员,非农户口不能享受,...

首先强调一点,宅基地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民获得宅基地只是拥有了其使用权,《土地管理法》强调,宅基地福利针对的是农业户口人员,非农户口不能享受,所以说子女为城市户口父母过世后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

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

《物权法》规定,不同于农村宅基地,农村房屋属于私人物品,是可以继承的,与农业、非农户口无关,继承人可依法按照继承顺序继承。

由于农村房屋的特殊性,对于已建房屋执行“地随房走”的原则,也就是说子女为城市户口,继承父母农村的房屋后,就长期获得此宅基地的“占有权”,此“占有权”是有时间限制的,待继承房屋自然倒塌后消亡,使用权归还村集体。

综上,宅基地不是私人财产,其使用权是不能继承的;城市户口子女继承农村房屋是有限制的,继承房屋不能翻新重建,为了最大程度的延长房屋拥有时间,题主可经常加固、维修该房子或者出租给他人居住,这样可延长房子的自然寿命?

对于农民来说,最有价值的就是土地跟宅基地的,这两者都是可以在本村农民之间进行买卖的,可以说这就是钱的。所以对于土地的问题一直都是挺受关注的。那么农村老人去世后,留下的承包地要怎么才可以继续呢?

农村老人去世后,留下的承包地怎样才可以继承?

目前农村的土地确权工作基本上是已经完成了,这次工作不仅是将土地重新清理了一遍,更是明确了谁有多少的土地,都明明白白确权出来了。

那么如果农村老人去世后,留下的承包地要如何才可以继承呢?首先大家要明白现在农村的承包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就是说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比如说父母去世了,但是只要家庭里面还有人,那就可以继续承包耕种下去。

可以说土地虽然只有使用权跟经营权,但是父母去世了,儿女都是可以继续了,因为是以家庭为承包对象的。正常情况下,儿女都是可以继续承包继续耕种的,至少是可以承包到第二次承包期结束,也就是2049后才会有变化的,所以农民朋友不需要担心土地被收回。

当然如果农村老人家里没有儿女,是五保户的话,那么老人去世后,无人继承的土地是会被村集体收回的,这点相信大家是无可厚非的,这样做还是合法的。

当然如果农村老人去世,但是儿女全都是将户口迁到城里了,那么这种情况就是特殊了,按照规定土地只能够农民有使用经营权,城里人是没有权力拥有的,所以说是无法继承土地的。

这就跟非农村户口不能够拥有宅基地,只能够继承上面的房屋一样,土地也是无法继承的,只能够被村集体收回的。当然村集体是对给予一定的补偿的,这主要还是看各个地区的规定了。

总之,正常情况下,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只要家庭还有人都是可以继承土地的。当然特殊情况就例外了,大家可要记住了。

您好,外嫁女能否获得征地补偿,法律中仍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我们需要通过以下几方面对具体个案中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而不能简单地下结论说外嫁女是有补偿还是没有补偿:

第一,外嫁女是否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户籍。我国目前仍实行户籍管理制度。近年来户籍改革逐步推进,各地推出了不少户籍登记便利政策。但是,在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问题上,仍然习惯以户籍为原则。外嫁女能否获分征地补偿款,很多地区的首要考虑因素,即外嫁女是否仍为本村户籍人口。如果外嫁女的户籍仍在本村,就自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则上应当获得征地补偿分配。

第二,外嫁女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是否存在密切地生产、生活关系。既然要综合各方面因素考虑,仅凭户口说话显然不够。有一种声音认为,外嫁女除了户口保留在嫁出地未迁出,还应考虑其是否以本村为主要生活地,或者说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为基本生活来源。这一观点也有一定的道理,如果外嫁女不住在本村,不再依靠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保障其基本生活,征地补偿就应优先分配予那些真正从事农耕的人。同时有一点也不可忽视,外出务工的大潮下,一些地区的农村居民已经不再以传统农耕收入作为生活保障。这也说明,在判断外嫁女问题时,我们应当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个案情况给出专门的解决办法。

第三,外嫁女是否享受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如果外嫁女婚后常住嫁入地,以嫁入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则不应再获分嫁出地征地补偿款。此类情况的外嫁女,一般已经在嫁入地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例如在当地参加基层选举、获分当地的征地补偿等。有这种情况的外嫁女,已经与嫁入地存在密切地生产生活关系,嫁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然不愿再向其分配征地补偿款。

第四,外嫁女是否已经解除婚姻关系。生活总有变数,外嫁女与对方离婚或是不幸丧偶也是实践中难免遇到的问题。外嫁女解除婚姻关系后回到嫁出地生活,将户籍迁回本村或是户籍一直未迁出。此类情况也应当给予分配征地补偿。毕竟此时的外嫁女又以嫁出地为常住地,必将与嫁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产生密切地生产、生活关系。

上述视角均有不同的判断标准。纵观实践案例,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对此问题绝对不会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去裁判。外嫁女是否能获分征地补偿,无论从哪种角度去考虑,都不应单纯以户籍或是婚姻状况为标准。标准过于单一就会忽略外嫁女在生活中面临的复杂情况,还可能无意间缩小了征地补偿对象的范围。(作者:谢天泽)

从法律理论上,无法继承。因为,农村房屋、土地使用权必须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户口办了变更,已经迁出了集体,就无法再从法律意义上继承了。同时,换另一个角度,尽管无法办理相关法律上的手续,但房产所指向的财产价值,根据物权法,确实可以继承的。即是说,你可以将该房产转让给其他人,获取转让价款。当然,实践中,你不转让,农村也不会有人出来说那个房产不是你的,赶你走的。需注意,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根据现行法律,在父母去世后,是应该收归集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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