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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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白什么是假释: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预习提前释放的制度。
其次,成立假释应该满足的条件:
一、积极条件
1. 对象是被判处无期、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的,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无期的,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二、消极条件
1.累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 无期的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不适用假释。
【注:即使减刑后减到十年以下,也不得假释。 】 【暴力性犯罪:不限于上述几种,但危险程度和上述几种应大致相当(如故意伤害)】
最后,假释的法律后果:
一、被假释人在假释期间内,应该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二、在考验期内,适应社区矫正。 如果期间犯新罪、在原审判宣告之前发现还有他罪,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罪的,依法撤销,收监执行。
三、如果在考验期间没有上述(二)的情形,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刑罚已执行完毕,并公开宣告。
未成年罪犯假释的可以从宽,但是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不能假释的。刑法第八十一条 【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有在执行一定的刑期以后,才能适用假释。所谓“一定刑期”,按照刑法规定,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实际执行10年以上。
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那减刑后假释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此外,为了使适用假释有必要的灵活性,刑法典第81条还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根据有关司法结实,所谓特殊情况,是指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扩展资料
1、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符合刑法规定的可以假释;
2、对老年和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自残)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除刑法规定不适用假释的犯罪外,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可依法予以假释;
3、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的,可以假释;
4、获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外,一般不得减刑,假释考试期也不能缩短;
5、罪犯减刑后又获假释的时间间隔,一般为一年,对一次减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后又适用假释的,其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6、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参考资料来源:
假释:简单的说,就是对社会不会产生危害,且表现良好者可以假释,刑期计算是从羁押期间开始计算,减刑,假释,是从你入监(新收学习期不算)下队后开始算你还有多少刑期,如果你判三年,在羁押期六个月,减去新收学习期,你就还有两年三个月刑期,有立功表现可减半,也就是还能最多减一年,这里还要看你几月份入队是否能赶上奖励票。一般也就减六个月,(各地规定不一样,一般短刑期不给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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