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别除权规定_破产别除权名词解释?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20:23:13 人阅读
导读:破产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所适用的偿还债务的程序以及该程序终结后债务人身份地位受限制的法律状态.而破产财产是由法律规定的,破产宣告后依破产程序对债权人的债权...

破产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所适用的偿还债务的程序以及该程序终结后债务人身份地位受限制的法律状态.而破产财产是由法律规定的,破产宣告后依破产程序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的破产企业的财产总和,必须是破产前属于企业的所有或独立支配的财产.

您好,因为别除权能使债权人获得优先清偿,也称优先受偿权。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物权或者存在有其他特别优先权的,于债务人宣告破产后,权利人享有就该特定财产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而优先获得清偿和满足的权利,因为这一特征。其行使应受到严格的限制。具体有如下程序: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2条的规定,凡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可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别除权。而依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第203条的规定,仅在债权设有“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即物权担保的情况下,才可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别除权。但“财产担保”与“物权担保”的概念并不完全相同,依民法通则的规定,财产担保可包括抵押、留置、定金三种形式,而物权担保则只有抵押与留置两种。于是,在依不同法律处理的破产案件中,定金担保能否产生别除权便成为问题。其次,我国民法通则将国外分为两项权利的质权和抵押权合称为抵押权。然而由于质权与抵押权在权利的构成、行使、消灭等方面确实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区别,如质权通常以占有质物为存在前提,质物离开质权人控制时,质权便消灭,而抵押权则无须占有抵押物,统称为抵押权后,有些实践问题便不好解释,在破产法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也给破产程序中别除权的正确行使造成一定困难。这些立法中的问题,在制定新破产法时应注意加以协调解决。

别除权源于物权相对于债权的优先性。比如A公司有汽车一辆,作价20万,其他财产60万。A公司有BCD三个债权人,各享有30万债权。如果B借款时取得了汽车的抵押权,则汽车拍卖后,B就汽车价款20万优先受偿,不足的10万转化为普通债权,与C和D按比例受偿,也就是说,B受偿金额=20万+60*10/70=28.5万如果B没有抵押,则B的债权全部是普通债权,这时B的受偿金额是(20+60)*1/3=26.6万

在旧的破产法中,职工债权是第一位清偿顺序,优于别除权;

在新的破产法中,职工债权不优于别除权。有担保债权要就担保物优先受偿。

这里是指,对于在新的《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产生的职工债权,是优于有特定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

比如:甲公司破产,A是有担保债权人,其债权是100万,担保物是甲公司的厂房;而职工债权80万,其中有50万的职工债权是在新的破产法公布之前产生的,那么这50万对于“规定的特定财产即该担保物”比有担保债权人A更优先受偿,而剩余的30万职工债权就没有了优先受偿权,就只能等有担保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后,再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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