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_保外就医算在服刑期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01:48:05 人阅读
导读:犯罪嫌疑人不能保外就医。保外就医只适用于被判处刑罚以后。一、保外就医需要按照“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执行:保外就医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应该按照《暂予...

犯罪嫌疑人不能保外就医。保外就医只适用于被判处刑罚以后。 一、保外就医需要按照 “ 暂予监外执行 ”的规定执行: 保外就医属于法律上规定的 “ 暂予监外执行 ” ,应该按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规定执行和办理。 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规定保外就医的执行条件: 第二条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分别由下列机关决定或者批准:   (一)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三)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对有关职务犯罪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如果是第一次通知,不可能带回来的。是由监狱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  《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 第七条 对符合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罪犯,监狱、未管所应当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并与罪犯家属联系,办理取保手续。  第八条 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监狱、未管所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连同《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有关病残鉴定和当地公安机关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审批。  即征求家属同意后才将有关材料呈报当地公安局、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经批准后才能由家属去接人。

犯罪分子得了附睾炎精索静脉曲张,是否属于严重疾病,要经过有资鉴定的医生确诊,并且经司法机关批准,才能保监外医治。

保外就医是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经司法机关批准让其取保监外医治的执行方法。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不适宜在监狱执行刑罚而采取的变更执行方法。罪犯有严重疾病要以保外就医的,

保外就医算在服刑期的。

定义: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执行标准: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保外就医:身患严重疾病的;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保外就医保障了监狱里的罪犯接受治疗的权利,是一种制度关怀,这也体现了对人的生命的尊重。

(1)在指定的医院就医;

(2)确有治疗、护理特殊要求,需要转院的,需报告执行机关批准。

,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及时收监

只要符合罪犯保外就医及其担保人资格的相关规定,保外就医的罪犯与其担保人户籍可以是不同地方。为体现人道主义精神,我国法律规定了保外就医制度,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经有关部门批准取保在监外治疗;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根据《暂与监外执行规定》,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需要由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由监狱、看守所审查确定。罪犯没有亲属、监护人的,可以由其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原所在单位或者社区矫正机构推荐保证人。从这条规定看,保外就医罪犯的保证人(或称担保人)的范围比较广泛,实际执行中是以罪犯的近亲属为主,包括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法律并没有对双方户籍做出禁止性要求,罪犯与其亲属可以是不同地方的户籍。《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取保人(即保证人、担保人)应当具备管束和教育保外就医罪犯的能力,并有一定的经济条件。在实际执行当中,罪犯保外就医一般在医院执行,有的也可以回家或去担保人居住的地方执行,由担保人看管陪同,无论去哪里执行都要向当地公安等部门报告并定期报告,如果罪犯脱逃则担保人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后可以马上申请保外就医,关键是要符合申请保外就医的条件: 1、《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2)、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 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3)、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4)、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2、《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下列罪犯不准保外就医: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2)、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3)、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根据我国《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 第十条 保外就医罪犯由取保人领回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

保外就医罪犯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到的,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其所在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由劳改机关负责寻找。第十一条 家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罪犯回原住地保外就医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将其档案材料转给原住地劳改局,由该劳改局指定就近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管理。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 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的罪犯,实行定期保外就医制度。依据罪犯病情,可以一次批准决定保外就医时间半年至一年。期满前,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派干警实地考察或者发函调查。保外就医罪犯病情基本好转的,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收监执行;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尚未好转的,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批准,办理延长保外就医期限手续,每次可以延长半年至一年。决定收监执行或者延长保外就医时间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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