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直接向分包付款_企业怎么给分包付款才能合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12:45:34 人阅读
导读:可以。但建设单位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

可以。

但建设单位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

第十一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二)工程量计算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

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扩展资料

关于工程价款的争议处理: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

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

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

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

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

解决办法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一)双方协商确定;

(二)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

(三)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分包在工程公司是很常见的,最早的操作方式是总包收完管理费后直接把款项打给分包的老板个人账户,这种操作是不合理的。正确的操作方式是要求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开发票给总包单位,总包单位打款给分包公司账户,如果分包单位是个人,分包人可以去项目所在地区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总包收到发票后打款给分包人个人账户。

可以向建设单位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主张工程款。

1、总包方无资质,则总包合同无效;一般总包合同是不允许再次分包的,故分包合同亦属无效,据此,分包方可以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向建设单位主张工程款;

2、即便合同无效,但是合同的结算条款依然有效,故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结算并主张工程款;

3、建设单位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也就是说,建设单位已经付足工程款了的话,分包方无权向业主单位主张工程款。

分两个方面说,1、国内与国际工程不同,国内是不允许甲方直接分包的,因此,实践中,甲方直接分包的分包商、分供商大部分是比较低调的,但凡不低调的,很多是需要总承包商反思自身问题的;2、实践中管理分为两点:(1)管理理念: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不存在上下级关系,分包商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在取得权利的同时也承担风险,总承包商和分包商的职责通过合同来明确;(2)管理措施:重心之一就是使项目利益成为参施单位的共同利益,具体体现在组织协调措施、进度协调措施、施工现场与交叉作业协调措施、管理措施等方面。这些都需要依靠完整的合约体系。实践中“以包代管”之所以流行,一是因为这种合约体系,二是因为依靠这种合约体系所触发的管理措施

如果你是工人,那么请往下看,我告诉你怎么办,如果你是包工头,我不予评价,如果你是建设单位,那么我送你俩字,活该。

我们做任何事的基础是守法,最核心的是维护人们最根本的利益。如果这个事真的以这种形式开展的话,首先是建设单位知法犯法,取得什么样的结果都是活该,国家之所以会在建筑行业实行资质审批管理,主要目的就是维护良好的秩序,这里面既包括安全与质量,还包括农民工工资支付等问题,国家之所以要在建筑施工领域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和总包制度,目的就是控制秩序,免于失控,装修、防水、设备安装等工艺相对简单的环节实行甲指分包,大家睁一眼闭一只眼,这些都是技术相对简单,各方面风险相对较低的,而且也都有资质,挂在总包下面就好,直接签合同也问题不大,毕竟有资质。但是如果是整体的都直接包给无资质的,那么只能说建设单位脑子有坑,承担相应的后果也就理所当然了。

如果你是这种情况的包工头,那么你没有资质既然能从甲方拿到活,应该也能摆平,摆不平活该,因为我一直看不惯没有资质干活的人,想挣钱有不守规矩,懒得搭理这些人。如果你是工人,不用管他们这么多,先找包工头,管他有没有资质,他不解决直接找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不解决就找劳动局,顺便提一下建设单位直接包给无资质个人劳务包工头的事,劳动局自然会收拾他们,这种情况比正常情况还好要钱,因为建设单位缺理,正常情况下建设单位还可以踢皮球给施工单位,这里要说一下,现在很多情况看起来是施工单位欠钱,其实相当一部分是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有猫腻,这个在这里不细说。但是你这种情况,没有施工单位,直接是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违法违规在先,不给钱试试?

不过话还是要说回来,我们打工,多挣钱自然是好事,但是守规矩更为重要,很多人不认可我的观点,不愿意去规矩多的地方打工,嫌麻烦,但是我要告诉你,规矩多了虽然麻烦,但是从根本上是好事。

建设单位直接付款给分包人应取得总包人的同意,且最好由总包人签署收据(或出具发票)。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