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抵押优先受偿权不得再_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可以放弃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04:53:36 人阅读
导读:问:公司破产,设定了抵押的债权拍卖、变卖款应优先于破产费用受偿,对否?不管新旧法,是否都不应扣除分摊的破产费用后才优行受偿?谢谢各位律师解答!答:君同法律在线咨...

问:公司破产,设定了抵押的债权拍卖、变卖款应优先于破产费用受偿,对否?不管新旧法,是否都不应扣除分摊的破产费用后才优行受偿?谢谢各位律师解答!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八条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宣告破产时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二)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既然抵押物不属于破产财产,那信用社就该对抵押物亨有优先受偿权。我是这样理解的,不知对否?请赐教,谢谢

一般承包人行使工程优先受偿权的除斥期间为6个月,从约定竣工日或实际竣工日起算。

本案比较特殊,工程属于未竣工状态。我倾向性认为,本案施工方仍可以主张对已完工部分的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为施工单位投入的劳动力及材料已经物化于建设工程本身,而不能完工的原因在于业主,施工方并没有过错。因此在施工单位基于工程烂尾(实际是业主违约,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且合同实际被判解除的前提下,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

可以参考,重庆黔江国际旅游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临海市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此案中,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工程未竣工,确认合同已解除的情况下,支持了原告方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上诉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如果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就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就不能优先受偿。

《担保法》: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由于已经超过抵押期限的情形,抵押权人无权主张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另外,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五十三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款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发包方不能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经催告,施工企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在建工程或已完工工程,拍卖所得优先支付给施工企业。但建设工程价款优受尝权从竣工之日(已完工工程)或约定竣工之日(在建工程烂尾)起必须在6个月内行使,且不得对抗已付清大部分房款的消费者。因此,当发包方出现财务危机,诉讼难以避免时,施工企业应当在6个月内及早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否则工程款优先于银行抵押权的权利就不复存在,施工企业很有可能打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现实中,发包方受银行的压力,要求施工企业作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受尝权的承诺,以保证银行贷款的绝对优先权。施工合同将结算时间约定为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以上,也将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受尝权名存实亡。此类问题施工企业更应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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