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规定_公司被执行,法人被限制高消费,应该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17:12:58 人阅读
导读:要求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将法定代表人解除出来。如果公司不积极变更的话,作为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去起诉公司。这个问题,要想解决比较麻烦。公司成了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公...

要求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将法定代表人解除出来。如果公司不积极变更的话,作为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去起诉公司。

这个问题,要想解决比较麻烦。公司成了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公司的高管、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应当限制高消费,这是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题主遇到的问题如何解决?

第一种途径,最简单也立竿见影的办法,立即组织资金偿还债务,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办理结案手续,后边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就会解除。

第二种途径,积极和债权人协商,看能否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如果可以,那么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可以暂时撤下失信黑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第三种途径,就是法院和题主提到的破产。破产以后,的确可以一次性终结执行程序,问题是破产程序比较复杂,涉及到方方面的问题,需要的费用也很多,并且破产对于公司高管的名誉也有不少负面影响,因此这个途径应当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以前,国内诚信环境较差,有不少人成立公司,不把精力放在组织生产经营上,把巨额资金挥霍一空,拍屁股走入了事,现在有个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制度,应当是个好事情。这个制度坚持下去,完善下去,一定会对国内的诚信环境起到好的促进、规范作用。

以上回答供参考。

你好,关于列失信的问题,申请列失信被执行人的前提是要是本案的被执行人,如你所说,被执行人是公司,只能申请将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如果想把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列入,需要先申请将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当然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需要满足法定的条件。

关于限高,你可以申请一并申请对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下面是相关法律依据,供你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才可以限制其高消费,那么追加被被执行人需要注意几个条件:

1、根据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存在抽逃出资或者虚假出资。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公司成立后,其股东出资已经全部转化为公司资产,法律明确禁止以任何形式抽逃注册资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如果想追加公司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话,必须提供其存在抽逃出资或者虚假出资的情况

     2、如果你有初步证据可以证明两个股东存在抽逃出资或者虚假出资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对方应该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之间针对是否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的,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三第二十条、二十一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明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就股东是否抽逃出资的举证责任分配,申请人就被申请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进行举证,被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此时应将举证责任转移至由被申请人其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进行反驳,否则,将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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