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警的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复议吗_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法院能否推翻?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20:58:02 人阅读
导读:一般来说是不大的要看有没有证据材料,一般几率不大,诉讼可来电咨询委托律师。目前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技术相对提高,程序、要求、取证等工作也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所以,交...

一般来说是不大的要看有没有证据材料,一般几率不大,诉讼可来电咨询委托律师。目前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技术相对提高,程序、要求、取证等工作也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所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的作出也相对严谨和准确,因此,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向上级公安局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的成功率将会很低。

交通事故处理的复议规定1.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裁决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30日内,应做出复议决定。2.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外,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接到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重新认定。

谢邀。知乎上,交通事故处理定责我说第二估计没人说第一了。首先,对于责任明确的,物损人伤轻微的事故,是不需要扣车的。扣车的目的是事故调查取证需要。如你所说,事故很明确,对方压线,全责。这种事故民警可以直接定责。但也存在对方提出异议,如你车速或者他压线由于第三方车辆的原因。如果是这样,那么可以扣车。扣车后,如果简易程序,十个工作日民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责任认定后返还车辆。如果对于车辆需要鉴定,那么鉴定报告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出具,鉴定结果三个工作日生效,生效就可以返还车辆,事故责任认定书在鉴定结果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需向上级部门复核,但只限一次。对事故认定书不服不能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故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不服判决的还可启动信访程序。

当我们发生交通事故,拿到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会有一些当事人对责任划分不服,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这样的责任,遇到这种情况,大多数人的做法是拒绝签字,其实这并不能有效的解决这个问题,因为即使当事人不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也不会影响这份文书的法律效力,那么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什么呢?首先应该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取回,仔细研究交警是因为怎么样的实施和法律依据判我们承担这样的责任。把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弄清楚之后,在收到交通事故责任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交管部门提出书面的复核材料。大家一定要注意这个时间,三个工作日内一定要提出,否则这个复核就无法受理了。另外复核申请上应该详细叙述本次复核请求及理由和证据,所以复核申请的内容非常重要,最好由专业人士来写,因为同一起事故只能复核一次。所以,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一定要按时、按地、按要求提出复核。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谢邀!

在诉讼中提交到法庭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

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其本身不是案件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基于其调查相关人员、勘察现场得出的结论,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定其效力。

但是,如果当事人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是错误的,那法院可以根据其调查核实的情况来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

谢邀!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之规定,对交通事故来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赔偿权利人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因而,在民事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认定正确与否,往往成了各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只要当事人对该事故认定不服的,在诉讼中可以提出事故认定不合理的因素,法庭将对事故的责任从证据法的角度重新做出判定。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证据,是一种鉴定结论。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时,法院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法院对责任认定认为有异议的,法院可以将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调卷,由法院做出新的责任认定,而不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为被告出庭应诉。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如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相反的证据或者足以推翻其结论的理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当成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2)在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各自的主张分别承担举证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中待证事实的真伪不承担举证责任。(3)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民事诉讼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反的证据或理由,并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虽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复核,并对复核不服的,可以起诉后提交证据进行庭审辩驳,但是要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可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一件事。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五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从这个规定看,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只能进行一次。

从题主的问题看,可能是当事人对交警的责任认定不服,已经提出复核申请并且对复核的结论仍然不服。

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在交通事故处理的诉讼中一并提起重新认定的诉讼请求。法院会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如果原来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确有不妥,也可以重新划分责任。

需要提供的材料,除了一般诉讼需要的材料外,当然就是进行责任分析必须的证据。例如,当事人认为有视频资料证明对方责任较大,可以提交自己掌握的视频录像等等。

出现人员伤亡的认定书比较慢,责任认定结合的因素比较多,最终还是要以交警认定为准。后续处理等责任认定书下来再去开展,比如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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