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怎样评定伤残等级_交通事故致伤残,该怎么赔偿?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22:54:59 人阅读
导读:交通事故后几个月能做伤残鉴定?这个问题,法律上没有统一的硬性规定,不同的伤情,不同的部位,要求的时间不一样。例如:一般的骨科手术,从手术到出院后休养一个阶段,大...

交通事故后几个月能做伤残鉴定?

这个问题,法律上没有统一的硬性规定,不同的伤情,不同的部位,要求的时间不一样。

例如:

一般的骨科手术,从手术到出院后休养一个阶段,大体上三个月左右回院复查恢复正常以后,就可以申请伤残鉴定,如果恢复不好需要继续观察,则到观察恢复良好以后即可申请伤残鉴定。

一般的脑、神经损伤或精神方面的损伤,治疗比较复杂,恢复的比较慢,一般情况需要六个月以后治疗基本终结可以申请伤残鉴定。

其余的恢复时间比较短的损伤,住院结束,观察基本正常即可申请伤残鉴定。

一般来讲,伤残鉴定不宜自己做,否则对方可能不认可。

建议当事人,在治疗基本终结的时候,向法院起诉,同时递交一份伤残鉴定申请书,大意是本人某年月日在某地遇到交通事故受伤,现已治疗终结,申请做伤残鉴定。鉴定的项目有伤残等级等。

法院立案后,会通知诉讼各方到法院,在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中,抽签决定鉴定机构。然后法院会发一个伤残鉴定委托函给鉴定机构。

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会和申请人联系,确定鉴定的时间地点,需要准备的材料,需要缴纳的费用等。

需要准备的材料,一般是申请人身份证,住院病历,各种检查资料等等。

鉴定一般在鉴定机构指定地点进行。特殊情况下,伤者不便前往的,可要求上门鉴定,但是申请人要另外缴纳鉴定人员出诊费和交通费。

鉴定费用一般由申请人预交,判决的时候列入诉讼费用处理。

附录:

伤残鉴定申请书(样本供参考)

  申请人: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农民,XX。  联系电话:XXX。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等级、出院后的护理人数、护理天数、后期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某某与某某(肇事者)和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已诉至贵院且现已受理。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遭受严重伤害,导致左股骨粉碎性骨折。在某某医院治疗后,虽然经治疗终结,但至今经常腿疼、关节活动不便无法恢复正常功能,且需要长期陪护。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申请人现需要对伤残等级等事项进行鉴定,以便确定相关赔偿数额,请贵院安排鉴定事宜。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某年月日

交通事故致残该怎么赔偿,也就是如何索赔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伤残的相关赔偿,我从几个方面展开叙述,希望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有所帮助。

第一、有关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项的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此外,需要了解的最基本的法律规定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该条规定,在交强险范围内即使受害者承担主要责任,保险公司也应按全额赔付。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至于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车辆的挂靠、套牌,车辆年检、无证驾驶等赔偿主体有可能发生转变及保险公司可能负责的问题限于篇幅无法一一展开。现仅将最基础的法律规定列举出来,使大家有个初步了解。

第二、交通事故致残因受害人不懂有可能产生少索赔偿的风险。 因我国城镇居民收入高于农村居民,伤残赔偿金也会因此数额不同。如果受害人本身是农村居民户籍或城镇居民户籍的不会有因户籍问题少索赔偿的风险,而法律规定农村户籍按城市标准赔偿的风险却可能产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6年4月3日,[2005]民一他字第25号)相关释义,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的标准。且要受害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虽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居住,收入来源于城市,该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在城市的暂住证、租房居住证据等。

第三、受诉法院的不同产生赔偿差距。 我们先看一下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管辖法院的不同为什么能产生赔偿差距呢?我们来看下一条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既然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标准计算赔偿,而受诉法院所在地又有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地还包括几种情况,作为受害人提起赔偿时,就应当提前查出以上各地哪里的人均收入更高,向哪个可受理的法院诉讼,这样赔偿数额也应当更高。

对于受害人本人户籍地收入与受诉法院所在地相比更高的如何索赔也有法律规定:该解释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从以上规定可知,伤者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赔偿标准比受诉地更高的,可按更高的标准计算,在诉讼中,伤者为了获得合理的赔偿,应当向受诉法院提交伤者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数据。例如:深圳人A在贵州与贵州人驾车因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按照选择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规定,深圳人只能在在贵州起诉,由于深圳的赔偿标准高于贵州的标准,深圳人在起诉时应当向贵州法院调教深圳的标准,要求法院按照深圳标准判决。

第4、索赔所需要的基本证据材料。 残疾赔偿金一般应提供鉴定中心所做的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医疗费需提供医疗费发票、住院病案、诊断证明、出院证,有时还需提供用药清单。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般情况下是以受害人住院时间来计算,但是当受害人伤情严重时,出院后也可赔偿以上费用,具体办法是营养费、护理费应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评估出营养、护理期限,误工费如受害人评定伤残,误工期限可计算至定残的前一天,误工费也可经鉴定中心评估出误工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费一般按照省直机关差旅补助伙食计算数额。交通费、物损费、评估费、鉴定费一般要求提供正规发票。

交通事故导致伤残是交通事故案件中相对较严重的情况,所需注意的更细的问题往往需要针对单起事故的特殊性作出评判,这需要专业知识和办案积累的经验来判断。所以,发生交通事故致残的情形,有关索赔事宜建议向专业人士陈述案情,当面咨询,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代理索赔。

交通事故后的伤残鉴定,一般需要伤情治疗基本终结后进行。例如骨伤的四个月左右,脑神经损伤的六个月左右。

鉴定程序的启动。最好不要自己单方面委托鉴定。建议先起诉,向法院申请做伤残鉴定,然后法院会组织诉讼各方,在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中抽签决定由谁鉴定。

然后,法院会发委托函给鉴定机构。鉴定机构接受后,会和申请人联系,告知需要的资料,如住院病历,影像资料等,以及需要缴纳的费用。费用缴纳后会协商鉴定的时间地点。鉴定地点一般在鉴定机构。如果伤者活动不便需要鉴定人员上门鉴定,申请人需要缴纳相关的出诊费和交通费。

鉴定结果一般十个工作日出具。

鉴定项目的确定,根据个人情况和案情需要。例如一般的鉴定必定有伤残等级。对陪护人数有异议的,需要确定陪护人数的可增加陪护人数。对用药合理性有争议的可增加用药合理性项目,残疾人可增加残疾用品数量价格的鉴定,等等。当然了,鉴定项目多了,费用也会多。

鉴定费用一般是由申请者预付,将来计入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或者按照输赢比例承担。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3、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 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4、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5、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6、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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