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必须缴足出资吗_股权转让需要交哪些税?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18:59:23 人阅读
导读:根据中国税法规定,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时,应就其股权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而随着2013年我国《公司法》的认缴制改革,实践中越来越多投资者以认缴出资但尚未实缴出...

根据中国税法规定,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时,应就其股权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而随着2013年我国《公司法》的认缴制改革,实践中越来越多投资者以认缴出资但尚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进行转让。对于此种股权转让的收入和原值如何确认,如何计征所得税,经常成为征纳双方争议的焦点。目前,国家对于此种情形的所得税处理也没有具体的规定,本文结合我国税法关于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对此种情形的涉税问题进行分析,以飨读者。

一、个人所得税

通常情况下,自然人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时,应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国家加强对个人投资者股权转让所得税征管的背景下,2014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管理办法》对个人股权转让的所得税问题作了相应规定。

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要确定应纳税所得额,首先要确定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及合理费用之和。

(一)股权转让收入的确定

在投资者转让未缴足出资取得的股权时,我们首先来分析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确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第八条规定,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此外,《管理办法》赋予了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权,即在税务机关有理由认定股权转让收入不公允时,税务机关可以参考一系列的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第十一条规定,对于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第十二条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应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第十四条规定,对于需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作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的主要执法依据,《管理办法》把“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作为判断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是否明显偏低的依据之一,并将其用于最常用的“净资产核定法”中;因此,如何确定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在很大程度上 影响了股权转让收入的核定及纳税人的税负。

(二)股权原值及合理费用的确定

在投资者转让未缴足出资取得的股权时,我们再来分析股权原值及合理费用如何确定。实践中,征纳双方的争议焦点也在如何确定股权原值上。在认缴制下,投资者转让的股权可能只是认缴出资,并未进行实缴或未足额实缴。在此情况下,股权原值是认缴的出资额,还是实缴的出资额呢?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了“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等六种确认个人转让股权原值的方法。而对于认缴制下未实缴的股权原值如何确认,《管理办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在第十五条第五款中规定了“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的原则性规定。但是广西地税局发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4项明确规定,自然人股东未缴足资本的部分不得计入股权原值。

对于合理费用的确定,《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广西《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合理费用是指自然人股东在转让股权过程中按规定缴付的税金及费用,包括印花税、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股权转让合同属于印花税“财产转移书据”税目的征收范围,转让方和受让方应按照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分别缴纳印花税。此外,在股权转让中发生的资产评估费用、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等也是合理费用的一部分,可以在计征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中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

实际上,就单笔股权转让而言,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上,除适用税率不一样外,基本的税法原理和计税的方式方法是一致的。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个人所得税是分项征收,对于单笔股权转让产生的所得,自然人投资者应当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于法人股东,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采用的是“分月或季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方式,股权转让所得是投资收益的一部分,至于企业最终要不要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要从企业在该年度的整体的盈亏情况去看,并且还要考虑以前年度可以抵扣的亏损,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即使该笔股权转让有所得,但是也不一定意味着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因此,关于转让未缴足资本的股权的印花税问题,应以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从《管理办法》可以看出,股权转让收入包括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可以减除的股权原值则执行实际支付原则和避免重复征税原则。股权转让是权利义务关系的全部转移,未履行完出资义务的股权转让,如果后续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担,转让价格不包括未缴足的出资额,转让收入相对较低,未实际缴纳的出资额也不应扣除;如果后续的出资由转让方承担,转让方需要在转让前缴足认缴资本,转让价格包括了其全部的出资额,允许扣除的股权原值也应包括其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企业遇到这类问题时,应与税务部门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同时,就越来越普遍的认缴制下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权转让行为,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其中的税务处理

一、当转让方是个人

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

二、当转让方是公司

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较多,详见参考资料《公司股权转让的税费处理》。具体如下:

(一)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

1、企业所得税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废止)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废止)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4)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1号)规定:

(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契税

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4、印花税

股权转让存在两种情况:

一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转让行为应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3‰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此转让应按199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执行,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这是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的概念。

一、收到认缴资金时

资金账簿从价计征。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

二、认缴制公司关于实收资本的会计处理

1、认缴制下认缴资金等式

认缴资金=实缴资金+认缴未缴资金

2、实缴资金的会计核算

借:银行存款、原材料、固定资产等资产类科目

贷:实收资本

根据现行公司法及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实收资本科目不包含认缴未缴部分,未缴部分不作帐务处理。换言之,认缴而未实缴的部分,不在资产负债表中。

三、个人转让认缴未实际出资的股权

1、、上述经济行为实为转让公司股权,是认缴未实际出资代表的那部分股权。纠其本质,是对公司部分或者全部(0%――100%)资产的出售转让。

2、会计恒等式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3、股权转让的对价

股权转让的价款,体现的是经济活动发生时点资产负债表静态的货币化总量,不是实收资本或者将要实现的实收资本。反证:如果公司没有实缴资本,公司存续期间的发生的损益、负债、资产能零价格转让吗?

4、根据财产转让印花税的相关规定

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所载金额×0.5‰贴花

综述

综上所述,个人转让认缴未实际出资的股权时,根据标的资产价格产权转移书据,需要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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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其实可以查《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里面都有相关条款可以查到。

下面坤鹏论根据公告,就大家可能关心的几个问题解答一下。

1.股权转让要不要缴税?

答案是要,双方就转让金额分别缴纳0.05%的印花税;如果是溢价转让,转让方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转让金额与实际股权价值小很多很多可不可以?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中有这样的条款: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这种行为是文件明确列举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会重新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3.税务机关怎么来核定呢?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也就是说,起码价格要与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份额一致。注意第三种方法,相信我,你不会喜欢的。如果是核定与净资产一致,要不要交个人所得税得看公司经营情况,如果是累计亏损状态,每股净资产已经低于每股原值,自然不用交了,刚好相等也不用交。如果公司经营得好,算出来是溢价转让,那就得交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了。注意,不交不等于不申报。

4.如果0元转让需要缴税吗(相当与赠予)?需要按什么金额缴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把赠予看做第七种类型,但是,送出去的人无论怎么核定价格,实际上没有任何收益,个人所得税是交不了的。

但是,受赠予方接受股权,是否要就作为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相关规定是真空状态,据说,一些地区是对比受赠房屋要收取个人所得税的。

也有说,赠与是属于其他转让形式,除了直系亲属和兄弟姐妹的赠与,均可以认为转让价格偏低,对出让方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当然,最稳妥的办法还是去直接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关于缴足前的股权转让问题。

《公司法》规定的股权转让,并未限于实缴出资部分对应的股权;换言之,出资未缴足的股权转让未被《公司法》所明文禁止。另一方面,股权的转让,同时也是股东义务的转让。在受让方知悉该股权所对应出资未缴足的情况下(而且,受让方有义务至少从形式上审查转让方是否已经缴足出资),受让方受让股权,应视为其已同意承接转让方对公司所负的缴足未缴部分的义务,公司也可以向受让方要求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从而保障公司的注册资本充实。从实务操作看,一些有限公司未缴足出资的股权转让,工商部门对此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并已顺利办理的股东变更登记。二、关于未缴足注册资本之前的增减资问题。(一)《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均未禁止或限制公司在原注册资本缴足前新增注册资本。另外,从法理上看,公司注册资本未缴足的情况下增资,产生的是股东对公司缴纳新增部分出资的义务,并不减损原股东负有的对公司缴纳剩余出资的义务。换言之,该等增资行为不会使得公司的利益受损,相反,其使得公司的“责任财产”(即股东承诺认缴的资本)得以增加,有利于保护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不应当认为该等增资行为不合法或者无效。从实务操作中,我们曾经看过工商部门准予办理该等原注册资本未缴足又新增注册资本(新增后,仍然有一部分是准备两年后到位)的公司变更登记。(二)虽然资本维持原则是公司资本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但这并不等于公司不能减资。《公司法》仅仅规定公司必须在减资过程中履行法定程序。《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均未禁止或限制公司在原注册资本缴足前减少注册资本。因此,只要公司履行了法定的减资程序,其可以在原注册资本缴足前申请减资。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足实际出资额,情况严重的,将承担刑事责任。出资不足将损害其他股东和受让股东,如果不讲实际情况告知受让股东,还会涉嫌欺诈。至于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这个问题,主要还是要看出让和受让双方的合意了,可以按照已经出资多少就受让多少,剩下部分新股东进来以后自己实缴。

蒋老师观点:股东未实缴出资也是可以转让股权的,需要注意的有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股权原值等问题。

想要开一家公司,肯定需要相关工商部门处获取营业执照,而营业执照上面很重要的一项就是注册资金,这个注册资金可以理解为公司的钱,注册资金越多,就意味着公司实力月雄厚。而公司本身是没有钱的,那么这个钱就需要各股东缴纳到公司的账户里面去,各股东把钱放到公司账户这个过程就叫“出资”,对应的就会有出资方式。

出资方式

在2014年3月1日新《公司法》执行之后,企业注册资金的出资方式就由实缴制出资变成了认缴制出资,我们就来看看这两种出资方式的区别。

第一,实缴制出资

公司的营业执照上面写的注册资金是多少,公司的账户里面就要有多少钱,并且这个资金需要一次性到位,这就是实缴制出资。

实缴制出资意味着公司需要将大量的资金放到公司账户里面,这样一来公司的发展必定是会受到影响,创业者想要注册一家公司的门槛自然也就高了。这里说到的资金指的不仅仅是现金,也可以是房产、地产、商品等其他资产,但是需要出具验资证明文件,也就是需要对房产等资产进行验证,这些都是比较麻烦的事情。

第二,认缴制出资

区别于实缴制出资,认缴制出资并不需要准备营业执照上面那么多的资金放在公司账户里面,股东可以自主约定出资额(注册资金)、出资方式以及出资期限,并将相关想信息都写在公司章程里面。

比如企业的股东自行约定出资额是100万,出资期限为4年时间,第一年为40万、第二年30万、第三年20万、第四年10万,也可以每年25万,或者将出资期限调整为10年。这样一来,企业可以用于发展经营的钱就变得自由了,对于创业者来说没有了注册资金的门槛,可以一边赚钱一边筹资。

当然也有很多企业为了体现自己资金雄厚,将注册资金填写的过高,而实际上自己无法承担起这样的出资额度,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交不上,工商部门就会要求限期到位,一旦被认定为虚假出资,很有可能要面临出资差额5%-15%的罚款,所以还是要扥局自己的实际情况来约定出资额。

未实缴出资

结合目前认缴制出资方式,我们知道企业的注册资金并不是一次性缴纳完成的,而是每次缴纳一部分,所以才会出现为未实缴出资的情况。

第一,什么是未实缴出资

假设注册资金100万,出资期限为10年,每年10万元,现在已经过去了3年,缴了30万,还剩70万未缴纳,这里的100万就是认缴出资额,已经缴纳的30万就是实缴出资额。如果公司股东没有按照章程继续缴纳剩余的70万,那么剩下的70万就是未实缴出资。

第二,未实缴出资缴不起了怎么办

很多时候因为股东约定的注册资金过高,而企业的经营状态并不是那么理想,就会出现认缴期限到期后不能缴齐的情况。如果公司不打算继续经营了,可以直接注销或者转让;也可以修改章程,将认缴期限延长;还可以去工商局变将注册资金调低;还可以将公司股份直接进行出售,也就是卖股份。

所以说如果公司的股东未缴纳出资,是完全可以将自己的股份进行出售的,一般在出售股份的同时,股东对应需要承担的缴纳出资额的义务也“出售”出去了。

未实缴出资转让股权注意事项

有很多接受转让股权的人(受让人)没有对未实缴出资情况了解清楚,在签订了转让协议之后才知道需要承担出资的义务,而后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根据之前的判例可以知道法院并不会支持,那么在未实缴出资转让股权的时候需要注意哪些呢?

第一,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里面会写明关于认缴出资额的缴纳期限以及股东出资义务,如果股东出资义务的条件都不成立,股东自然就没有出资义务, 所以也不存在说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股东也有可能没有出资义务,这时受让人就更加没有出资义务了。

第二,受让人是否知道未实缴出资

其实作为受让人是有义务去了解公司的状况的,如果受让人知道股东未实缴出资,受让股份之后在受让了股东权利之后,同样需要承担对应的出资义务的。

如果受让人不知道股东未实缴出资,根据公司章程如果股东出资义务还没到期,那么受让人做为新股东还是要履行出资义务的,但是原股东和受让人之间是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的,原股东有义务将股权尚未出资告知受让人,如果受让人确实不知情,后续可以追究原股东的违约责任。

第三,股权原值

股权原值涉及到缴税的问题,如果股东真的没有出资,那么工商现实的股权原值肯定是0元;可能原股东都有出资但是没有去工商登记变更,这些出资应该是要被认为股权原值的,按时工商有可能不认,那么股权原值还是为0元。但是往往税务机关会根据“净资产份额”来确定股权收入,但是税务拿到“净资产份额”和实际的也不一定对,所以在税务这一块出入可能会比较大。

第四,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就是原股东和受让人之期签订的协议了,很多人就会在这个协议上面动心思,交给工商的合同上面写明0收入、0成本、应税所得额也还是0元,而实际上再签一个股权转让协议,如果是未实缴出资,那么一般转让价格会低于原股东的垫资,这也是所谓的“阴阳合同”。一旦被税务查到也将要面临罚款的问题,上面也说到税务往往不会认可股权转让的收入为0元。

综上所述:股东未实缴出资是能够出售股权的,受让人在获得股东权利的同时也应该承担起出资的义务,至于注意事项,则多需要围绕公司章程和股权转让协议,必然是不能违背法律。

谢邀。

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股权的卖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将自己未实际出资的事实如实告诉买方的话,那么买方应该知道了这一事实 ,如果买方仍然受让卖方出让的股份,那么股权转让合同就是有效的,而且买方与卖方应就未实际出资导致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卖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隐瞒了自己未实际出资的事实,致使买方签订转让合同时不知道这一事实并因此而受让了股权,那么买方有权以被欺诈为由,在除斥期间内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股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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