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的执行方法_监视居住怎么执行?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20:50:41 人阅读
导读:你好,我是浙江杜律师。监视居住属于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

你好,我是浙江杜律师。

监视居住属于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对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简单的说,监视居住的意思就是叫你住在固定的地方,限制你的行动,对你监视。

这个地方既可以是你家,也可以是公安机关等指定的地方。

由辖区公安机关执行。

监视居住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根据我国的相关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一般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执行。如果是外地人在本地没有固定的住所的,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机关指定居所执行。建议你向办案机关询问,要求其指定居所。《刑诉法》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公安部规定》第一百零七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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