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与行政诉讼_行政赔偿官司怎么打?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13:18:03 人阅读
导读:行政赔偿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受理行政赔偿请求的程序,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诉讼。受害人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要求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也可以在行政复议机...

行政赔偿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受理行政赔偿请求的程序,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诉讼。受害人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要求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也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决定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决定之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规定;我国行政赔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属于行政诉讼中的一个特殊类别。

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应递交的材料:

1、起诉状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的份数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递交。副本尾部“起诉人”签名及盖章不能复印。

2、起诉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证据材料清单。证据材料清单上注明证据材料名称、份数、是否原件、证明的对象和内容等。证据材料的份数与起诉书的份数相同。

起诉证据材料一般包括:A、证明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

B、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曾经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C、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原告因受被诉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事实的证据材料。

C、其他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材料。

我不做行政诉讼类的案件,给不了您专业的回答

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行政赔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以及《国家赔偿法》的特别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裁判赔偿争议的活动。

从上述就可看出,“行政赔偿诉讼”,是属于上述行政诉讼中的涉及行政赔偿的一种诉讼,本就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行政诉讼胜诉,赔偿如何落实?

这个问题的提出,很具有时代意义。

首先,了解什么是行政诉讼?

很简单,就是一句话:民告官。

不管代表“民”的你,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对方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的权益,都有权依据《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告对方行政机关的不管是作为,或是不作为,或是超越了职权的乱作为等,哪怕是拆其房屋或限制人身自由都有权起诉。

一旦我们确定了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依法确定了对方采取的行政措施违法,那么根据《行政赔偿法》或《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就有权提起赔偿。而赔偿义务机关必须履行赔偿义务。

其次,赔偿如何落实?

根据《行政赔偿法》规定,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通过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一并提出。也就是上面说的确认对方违法时一并提出来。另一种途径是单独就赔偿问题向行政机关以及人民法院提出。通常,后一种途径在现实生活中很少行得通,基本实践不了。

具体原因很简单,因为一句老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人——不见棺材不落泪。

当然,若胜诉了,就赔偿如何落实,的确是个大问题。因为改革开放才四十年,现在司法体制改革又尚在进行中,有很多地方的法官都领着当地财政部门的工资,若让你告赢了政府,也极有可能让你赢了官司却赢不着钱。——这在网上也都有不少的报道。

比如,我之前回答文章里叙述过的行政案件【(2016)皖1225行初59号】和【(2017)皖12行终215号】都依法判决了被告朱寨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和行政措施违法。然而两项违法,却在我们一并提起的【(2016)皖1225行赔初2号】和【(2017)皖12行赔终27号】行政赔偿的案件中,却未作出任何的赔偿。哪怕关于老革命军人奋斗一生的合法企业被朱寨镇人民政府滥用职权选择性暴力执法拆除的经营性损失的赔偿,和其妻子受伤住院十天的赔偿,以及被故意毁坏的私人物品的赔偿和他们破坏易燃易爆设备评估鉴定的权力都给剥夺了,一审与二审均都没给做评估与鉴定,更何谈赔偿!所以,关于民告官的行政诉讼,赔偿该如何落实呢?

所以,为了保障受害人依法取得和行使行政赔偿请求权;和规范国家机关受理和处理赔偿请求的手续、及时确认和履行赔偿责任。原告老革命军人企业及受伤的家属已将以上案件和新的证据于2018年4月26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望依法作出裁决。

最后,关于行政诉讼胜诉,就已经评估过的没有争议的赔偿,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赔偿诉讼本身属于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诉讼与一般行政诉讼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强调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各自提供证据(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后者强调行政机关自证其行为合法。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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