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物业负责着小区的安保,业主被盗,是物业沒尽到安保义务,所以民法典规定业主被盗物业有责任。
家里被偷,你要是问物业有没有责任,这需要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来看的。一般情况下,物业是承担很少的责任。
1.当初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会有相关的责任承担内容。如果是24小时全方位安保,那物业公司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是普通安保,那物业公司是没有这个承担赔偿责任的必要。
2.物业公司应该是在确保小区的监控完好无损,定期维修。如果物业公司由于监控得不到及时维护而损坏,恰巧被偷业主家就在这个损坏的监控范围之内,那物业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中的一部分。
3.如果是小区无监控,但是安保定期巡逻并有完整的记录台账。并且在案件发生后,及时保护现场,安抚业主情绪,及时报警并配合调查,那物业算是尽到责任了。反之,则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4.相对来说,物业公司不是侦查机关,没有破案的技能,也没有破案的义务。只能做一些常规的安保工作。只要程序做足,工作不存在疏漏,一般来讲,物业都不会承担赔偿责任。
5.如果确认物业公司工作疏漏造成业主损失,业主可以提起诉讼,并需要提交相关能够证明物业公司工作疏漏的证据。证据确凿,一般来讲,物业公司是会被承担赔偿责任的。
现实中,很少有物业公司赔偿的案例。真正愿意去诉讼的少之又少。只有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才有获得物业赔偿的可能。
物业有没有责任,报警,然后检查物业承诺的服务标准,看看物业有没有违约,承诺的大门口出入有登记,保安巡视有证据,是不是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巡视,如果物业没有做到物业就有管理责任,物业按照服务承诺做到了,那物业就没有责任。
由于家中的物品被盗,向小区的物业公司反映而没有答复为由,合山一业主在长达五年之久不交物业管理费。在多次追讨无果后,物业公司将此业主告上法院。近日,经合山法院审理,判决该业主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公共照明费共2796元,并支付违约金838.8元。
从2010年7月开始至2015年6月,长达5年内,合山市某小区的业主罗某拒交物业管理费及照明费。经该公司工作人员多次口头、书面催告,罗某仍然我行我素,为维护合法的权益,该物业公司向合山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罗某支付物业公司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照明费并支付违约金5934元。
庭审中,罗某辩称,物业公司与他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不平等的,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对小区业主的物品有管理责任,他家的物品被盗向物业公司反映,到没有任何答复。因物业公司不按合同履行义务,所有他不交物业管理费是有理由的。现物业公司要求他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必须处理好他房屋的质量问题后,他方可交纳。物业公司请求他支付滞金违反国家规定,他不同意物业公司的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有效的合同。物业公司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罗某所在小区进行物业管理,罗某未按约交纳相应物业管理服务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关于滞纳金问题,罗某未按约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理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物业公司偿付相应的违约金。由于双方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即逾期每日按应交金额的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物业公司向罗某主张2010年7月起至2015年6月的滞纳金的请求成立,但法院考虑物业公司系追索五年的物业费,滞纳金具有惩罚性,如果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滞纳金,数额过高,不符合公平原则,物业公司亦同意让步,故将滞纳金数额调整为罗某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总额的30%作为付款违约金。罗某在庭审中所抗辩其购买的房屋及门窗存在质量问题,属罗某与第三人之间产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罗某可提供相关证据另行起诉。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如果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有关于这方面的规定,那么物业公司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如果没有这方面的约定,就要详细分析物业公司在财产丢失过程中存在的过错。
如果主要责任在于物业公司,那么也需要进行赔偿。
第一,要看物业公司在被盗事件中尽没尽安全防范义务。
物业公司承担的安全防范义务是有限的,仅指一般意义上的防范。
如设置门岗、门禁、外来人员或车辆登记、日常巡逻、监控维护等。
物业公司如果做到以上几点,比如各岗位都有正常工作记录等,那就是尽到了安全防范义务。
或虽然有一项或几项没做到,但与业主被盗没有关系,也算尽到安全防范义务。
此种情况下物业公司无责任。
如果是由于物业不履行义务导致业主被盗,比如摄象头损坏长时间未修(注意是长时间)、门岗登记制度不利、巡逻不及时之类的事情,导致业主被盗,物业需承担一定的责任。
第二,看你们之间的合同约定,如果合同约定承担业主被盗的安全防范责任的话,那么就要由物业承担。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既然在小区安全得不到保障,要物业公司的保安有啥用?业主交物业费的钱不如自己养条狗用来看家护院,更省心。
就本案而言,摩托车放在楼底下被盗了,你认为物业有责任,但不清楚责任到底多大,笔者来简单的说一说。
普通商品住宅小区,基本上是封闭管理,在业主入住之前,物业公司就与开发单位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中就约定了小区的基本安保服务标准,基本上有以下几点:
1、业主出入小区,使用门禁卡(开发公司一般会,赠送三张),访客的经核实后登记准入;
2、物业公司定时巡逻,查看小区各处是否存在隐患,遇到可疑人员进行盘问,在巡逻途中有签到或巡更打点记录;
3、维护小区的治安监控设备良好运作,所有的监控摄像记录保留30天;
4、负责维护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放秩序。
5、维护其它的安防设施并发挥作用。
以上简单说明,可以看出物业服务合同对于小区的安保约定,是一般性的治安防范,并不是很多业主认为的物业是大内护卫!无所不能!
但实际上,根据合同而言,业主家中的财物,物业不负保管之责的,对于摆放停车场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只有一般性的巡逻看护,达不到专门保管的等级。
就本案中的摩托车,如需要物业看管、必须停放在专门的车棚内,另外支付保管费!
如果业主的财物有了损失,业主需要追责的话,那就要举证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证据。如果有充分证据并得到的认可,是可以得到部分赔偿的。
这是一个错误的说法!物业合同都是业主参与制定的,只不过这个“业主"是指开发公司或小区业主大会!不是小业主!
正常情况下在合同上签字的业主都是单位组织:开发商或业委会,不会是小业主!
成百上千的小业主,对安保的需求五花八门。比如,张家说20个保安够了,李家40个才行,你说不经所有业主统一后再确定,物业公司到底要出多少名保安呢?
在小区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开发公司先行确定安全服务标准。小区交付、经过一段时间运行,业主如对此不满意,可以按程序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就物业服务合同的标准重新拟定。
各位业主在收房入住后,就可以在小区内“参政议政",积极发表意见。对于新服务合同中的新标准进行充分商议,最终形成统一的意见,经大会投票表决,经双过半的业主同意后,业委会方可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这才是业主的保护自己合法的方式,这才是维权的正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