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单位要赔偿,但不能按工伤处理。原因如下:
1、工伤的前提,一般是劳动者和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我国,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干部身份的,男60岁、女55岁;工人身份的,男55岁、女50岁。特殊工种提前5年退休),员工就办理退休手续了。员工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就解除了。因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要是还在单位工作、或者找其他的单位工作,双方之间一般是劳务关系。
2、在双方有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劳动者在工作中,身体受到伤害的,可由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然,劳动者如果自身存在过错,还要按责任大小,适当分担损失。
3、也有一种说法,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有按工伤处理的。但实际中,很少遇到按工伤处理的。
总之,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继续在外工作的,如果在外从事劳务工作中受伤,是可以要求单位给予赔偿的。
理论上没有年龄限制,但工伤是由劳动局认定的,认定的前提是职工发生工伤事故,而职工是指与用工单位有劳动关系人员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因此,也就是说工伤必须是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才可以。
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以及本律师办理劳动工伤类案件10年的经验兼有解答如下。
第一,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超过60岁,退休年龄是很难再交社会保险的。除非有极其特殊的情况。
第二,劳动者超过60岁退休年龄,发生工伤的,首先要确定劳动者与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基本的法律关系是选择维权的基础。
第三,如果劳动者选择工伤维权的话。首先认定工伤这个程序就比较难。而且要确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即便是在特殊情况下能够认定为工伤,那么是否能够得到充分足额的工伤赔偿,也是问题。
第四,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通过工伤程序解决赔偿问题,或者是通过普通的民事侵权,人身损害赔偿程序,解决赔偿问题。
第五。选择解决赔偿维权程序不同。责任分配,以及时间长短,赔偿数额鉴定标准。都有所不同。劳动者要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做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
第六,劳动者超过60岁退休年龄而发生伤害事故的。处理起来情况比较复杂,
建议,能够详细咨询专业律师已得到权威明确具有实际操作新的知道,免得自己不懂法律,走了弯路,而使自己的权力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护。
南京市属于江苏省,在工伤赔偿中,只有有工伤伤残者,在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赔偿的一次性就业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伤残补助金是会根据年龄的变化而变化的。
根据依据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103 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单位:个月 等级
年龄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20周岁以下 36 30 24 18 12 6
20-30周岁 30 25 20 15 10 5
30-40周岁 24 20 16 12 8 4
40-50周岁 18 15 12 9 6 3
50-55周岁 12 10 8 6 4 2
55-60周岁 6 5 4 3 2 1
注: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
(三)作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检察院批捕后不起诉的概率有多大_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有可能不起诉吗?